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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工作的暂行管理办法

2023-8-14 23:07| 发布者: 谭志刚| 查看: 497| 评论: 0

摘要: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工作的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1.26施行日期: 1991.11.26题注: (1991年11月2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 ...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工作的暂行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1.26

施行日期: 1991.11.26

题     注 : (1991年11月2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办发[1991]139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做好全省的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国引办字[1990]59号,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中的国外培训,是指从企、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选派各类业务(包括技术、管理等)人员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对口及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学习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及其它业务知识,不包括由省教委归口管理的向国外派遣留学和进修人员的工作。

第三条我省的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工作,在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引进智力办)归口管理。

第四条国外培训工作的范围是:

(1)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外培训;

(2)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委、直属讥构与外方签订的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议)安排的国外培训;

(3)执行省政府授权代表政府或经省政府批准。省内各地,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或联系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外培训(包括执行上级部门签约安排的项目);

(4)通过向省引进智力办申请立项,由国家或省引进智力办专款资助及其它由国务院引进智力办或省引进智力办安排的国外培训。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第四条(1)、(2)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均须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备案。其办法是:省政府在下达出国人员批件后,由项目执行或派出单位填写《出国培训项目备案表》,连同其主管部门提交省政府的出国任务报告、出国人员批件、送省引进智力办备案。项目执行或派出单位办理出国手续时需持有省引进智力办签章的备案表。

备案表由省引进智力办统一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第四条(3)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和人员,均须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其办法是:由项目执行或派出单位填写《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经省引进智力办签署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审核。派出单位凭省政府出国人员批件和国务院引进智力办下达时审核同意件办理出国手续。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第四条(4)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和人员。申请列入国家引进国外智力计划的项目,由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审批。其办法是:由项目执行或派出单位填写《工商企业实习培训人员项目申请表》,经省引进智力办审查送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审批。派出单位凭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出国任务批件和省政府出国人员确认件办理出国手续。

申请列入省引进国外智力计划的项目,按本暂行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派往港澳地区的培训项目,要在征得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或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意后,分别按本暂行办法的第五、六、七条办理。

第九条党政机关中少数从事宏观经济管理的国外培训项目、由省引进智力办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审批.由国务院引迸智力办直接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地区组织。

第十条与外省及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国外培训团组,须根据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中我省成员均须按本人的隶属关系先征求意见并经省外办同意后,组团单位方可对外联系或按照前述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赴国外培训人员的选拔严格执行国务院引进智力外《关于赴国外培训人员选拔条件的暂行规定》,对其政治、业务、外语及身体条件进行考核,群众评议,民主选拔合格人员赴国外培训。

第十二条省引进智力办作为全省国外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归口管理全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全省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彻实施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国外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具体规定,检查国外培训项目的效果及培训人员回国后时学用结合及发展作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国外培训人员应与派出单位保持联系,通报国外培训情况和需要国内帮助解决的问题。派出单位应与学员交流单位和国内情况并定期给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学员在外的培训进展和思想动态。

第十四条此前省内所发有关国外培训工作的文件,凡与《规定》、《细则》及本暂行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引进智力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