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制定机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2.01施行日期: 2005.03.01题注: (2005年1月2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 ...
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制定机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2.01 施行日期: 2005.03.01 题 注 : (2005年1月2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2月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一、第一条增加“《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二、第九条改为“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三、第十条第一款增加“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和”……。 四、第十一条增加“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机构改革方案、裁员分流方案、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五、第十二条增加“……公益金使用方案……” 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二百人以下的企业职工代表不应少于三十人;……。” 七、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科技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附: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本)(1990年6月2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7月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一次修正,2005年2月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优势的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根本原则之一,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企业各组织的共同任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含职工大会,下同)和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利益、企业的根本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职权。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对民主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应运行和指导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总工对全市基层民主管理工作有指导、检查、协调的责任,并负责本办法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每半年召开一次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经理)、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对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和业务招待费用使用情况以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行使审议建议权时,适用下列程序。 (一)厂长(经理)应提前将议案印发给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 (二)厂长(经理)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厂长(经理)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上对议案及修改情况做出说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举行正式会议审议案,可作出相应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对议案有原则性不同意见,可向厂长(经理)提出,并请企业党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对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方案、裁员分流方案、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奖惩办法、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时,适用下列程序: (一)厂长(经理)应提前将议案印了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 (二)厂长(经理)根据职工代表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厂长(经理)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预备会议或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上对议案及修改情况作出说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举行正式会议审查议案,经投票表决作出同意或否决的决议。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厂长(经理)公布实施。议案被否决,厂长(经理)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前提请复议。职工代表大会应在厂长(经理)提出复议之日起,二十天之内进行复议。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议案,不得实施;需报送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对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出售(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时,适用下列程序: (一)厂长(经理)应提前将议案印发职工代表讨论,并在职工中征求意见; (二)厂长(经理)根据收集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厂长(经理)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一对议案及修改情况作出说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正式会议审议议案,经投票表决做出决议。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后由厂长(经理)公布实施。厂长(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方案有原则性不同意见,可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复议,或请企业党组织协调。复议按第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各级行政领导行使评议、监督权和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权时,适用下列程序: (一)企业成立由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评议监督工作小组,并制定评议方案; (二)被评议干部向所在单位职工作述职报告; (三)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进行评议,或对被评议干部投信任票; (四)汇总、整理评议意见,并提出奖惩知任免建议; (五)召开总结会,向职工代表和被评议干部反馈评议情况。被评议干部须对照评议意见制定改进措施。有关部门应尊重民主评议意见和建议,于二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及时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被评议的干部反馈。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企业主管部门决定行使选举厂长(经理)权时适用下列程序: (一)成立选举厂长(经理)领导小组,制定选举方案; (二)组织职工代表或职工提出候选人; (三)听取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和当选后工作设想; (四)组织职工代表或职工民主选举; (五)将选举结果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厂长(经理)如不称职,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企业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厂长(经理),应事先向职工代表大会介绍情况,征求意见,并由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代表对被委任人或被招聘人投信任票,对过半数职工代表不信任的,企业主管部门应重新考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企业实际,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选举厂长(经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有效。 选举、表决形式由主席团确定。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决议、通过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抵触。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须建立、健全会议筹备、审议、表决、提案、贯彻决议、职工代表检查工作、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及资料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其中工人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大会的议题、议程; (二)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听取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和代表团(组)长对议案的审议意见,提出大会的决议草案; (四)处理大会期间的其间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根据需要,经主席团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可设立职工提案、生产经营、职工奖惩、生活福利、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评议监督、职工教育、住房分配与管理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下同)。 专门工作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组成,也可吸收有相应专长的职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提议,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可建立临时性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承办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有关议案,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有关议案;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职责范围内需解决的临时性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检查职责范围内大会决议落实和提案办理情况; (四)征求职工意见,参与制定有关议案; (五)办理职工代表大会音乐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邀请企业各方面负责人或其它有关人员列席参加。联席会议应建立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应采用厂长(经理)信箱、厂长(经理)接待日 、厂情发布会民主咨询、职工代表值班及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车间(分厂或分公司)、班组围绕贯彻、落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领导的管理权威,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二十五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学徒工、轮换工、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职工代表条件,职工代表应具有选进性、代表性、群众性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的人数根据企业职工人数确定,二百人以下的企业职工不应少于三十人;万人以上企业不应超过四百人。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科技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以班组、工段、车间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技术、管理人员中的职工代表,可在企业或车间范围内协商推选;企业领导干部应分配到各选区直接参加选举。职工代表应建立代表团(组)并推选负责人。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任何人非经民主选举,不得作为正式代表参加会议和活动。职工代表缺额应予以补选。 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评议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撤换程序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三十二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通过组织 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权; (三)通过组织对企业行政领导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权; (四)通过组织参加企业管理工作的参与权; (五)对侵犯职工代表民主权利的行为,有反映和上诉权。职工代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民主管理和各项活动,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本职岗位的应享受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职工代表具有以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增强企业主人翁责任感,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带头宣传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和规章,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民主管理与工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主持本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活动,千人以上企业的工会组织应明确专职民主管理干部。 第三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并负有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筹备和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督促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对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教育,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增强职工和主人翁责任感; (六)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应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双增双节、劳动竞赛、技术练兵、技术革新等活动,鼓励职工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排忧解难,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八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增强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工作水平。~24.第三十九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合并召开,是会员的职工代表同时具有会员代表的权利与义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工会各工作委员会,性质、任务相近的可以合并。 第四十条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责任。 五章 民主管理与行政工作 第四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应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发挥主力军的作用,为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做出贡献。 第四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支持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贯彻执行教育职工服从厂长经理在生产经营中的的集中统一指挥,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工作权威,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做出决议时,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围绕企业目标统一全体职工思想。形成推动企业发展的合力。 第四十四条职工代表在征集提案时,应积极提出 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提案,并提出具体珠实施建设。职工代表应认真讨论、修改完善厂长经理提出的重大议案,保证厂长(经理)的正确决策,并动员和引导职工贯彻执行。 第四十五条企业条级行政领导和部门应贯彻民主管理的原则,增强民主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依靠职工群众开展行政工作。 第四十六条行政领导应依据《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尊重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行政领导须尊重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下列权利: (一)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二)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和权利; (三)依法享受劳动、教育、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厂长(经理)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对于厂长(经理)工作报告及生产经营中重大问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处理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企业依法设产管理委员会,厂长(经理)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参加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含工会主席)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人数一般应为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国有资产占优势的公司应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数占董事会、监事会总人数的比例按《石家庄市实施〈工会法〉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企业可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企业内部的集体合同,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保证实现企业发展目标。 第五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如妨碍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厂长(经理)可提请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共同认定,由职工代表大会纠正。 六章违章处理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上级工会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批评的建议。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后,应对企业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第五十三条企业行政领导违反本办法,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并提出要求行政方面限期改正的建议,逾期不改的,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向上级工会、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由上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追究责任者责任。 第五十四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违反本办法,厂长(经理)应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并提出要求工会委员会限期改正的建议,逾期不改的,厂长(经理)应向上级工会主管部门提出,由上级工会,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追究责任者责任。 第五十五条企业职工阻碍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厂规厂纪等规章制度,按程序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企业领导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实行报复陷害,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民主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有关组织制度、工作程序方面的内容,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