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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照顾安置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

2023-8-14 23:53| 发布者: 十四| 查看: 284| 评论: 0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照顾安置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2.28施行日期: 1990.01.01题注: (1989年12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照顾安置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2.28

施行日期: 1990.01.01

题     注 : (1989年12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发[1989]121号)(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8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安置好长期在边防、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武警)转业干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贯彻巩固边防、稳定边防部队干部的指导思想,重点照顾为部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同志和专业技术干部,并严格控制在乌鲁木齐市安置的人数。

第三条艰苦地区类别划分:一类区即高原高寒缺氧区(海拔3500米以上);二类区即特别艰苦区;三类区即边防、沙漠区。具体区划见附表。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武警)转业干部,可在乌鲁木齐市或根据本人意愿在自治区其他城市安置:

(一)服役在20年以上,批准转业时任现职期满,在一类区海拔3500—4500米高原累计工作8年以上,或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原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师团职干部和军队技术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二)服役22年以上,批准转业时任现职期满,在二类区累计工作12年以上的师团职干部和军队技术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三)服役24年以上,批准转业时任现职期满,在三类区累计工作15年以上的师团职干部和军队技术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四)在一类区连续工作6年以上,或在二类区连续工作8年以上,或在三类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其随军的配偶原属乌鲁木齐市户口,在乌鲁木齐市工作的师团职干部和军队技术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五)在一类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在二类区连续工作7年以上,或在三类区连续工作9年以上,其配偶系乌鲁木齐市户口,在乌鲁木齐市工作的各职级干部和各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

(六)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荣获大军区以上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的各职级干部和各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自治区一、二类地区的地、州所在市安置:

(一)在一类区海拔3500—4500米高原累计工作5年以上,或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原累计工作3年以上,以及在三类区累计工作8年以上,或在三类区累计工作10年以上的师团职干部和军队技术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二)在一类区累计工作8年以上,或在二类区累计工作10年以上,或在三类区累计工作12年以上的营职以下干部和军队技术十级以下的专业技术干部;

(三)荣立三等功或在本职能岗位上受3次以上嘉奖或受到军以上单位表彰的各职级干部和军队各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

(四)配偶随军前工作单位在上述地、州、市的各职级干部和各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

第六条凡在一类区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在二类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在三类区连续工作7年以上的各职级干部和各等级专业技术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市)或地、州所在市安置。

第七条对荣立三等功多次或荣立战功的转业干部,可适当放宽照顾条件;对因战、因公致残但未丧失工作能力的转业干部,在去向分配和工作安排上应予适当照顾。

第八条军队(武警)转业干部的随调家属工作安排、住房、子女入学转学和就业:

(一)随调家属的工作按照所有制性质和本人条件对口安排,在地区和单位上给予适当照顾;

(二)住房分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子女入学、转学可根据学区划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照顾解决;

(四)在转业到地方一年之内,凭当地军转安置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子女在招干考试时每门考试成绩可照顾10分;对符合招工条件的一名子女,可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经劳动部门考试后优先予以安排。

第九条凡志愿到新疆四类区边远县的乡、镇等基层单位工作的营以下转业干部,可根据本人的德才情况平职或提职安排;符合招工条件的无工作家属,由劳动部门划拨专项指标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靠其赡养的直系亲属,可按照自治区下达的专项农转非指标转为城镇户粮关系。

第十条夫妻双军人转业干部参照以上照顾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对服役或批准转业时任职未满《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年限的,要降低照顾档次;对因非过失性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原则上取消照顾。

第十二条南疆军区及担负一、二、三类地区守防,后勤供给、运输、医疗保障、科研、施工等任务的各部队的机关干部按实际在上述地区的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予以照顾。

第十三条对分配我区安置的长期在其他边防、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参照本办法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照顾对象由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按要求如实填写照顾安置卡片,连同转业干部本人档案、转业干部审批报告表等一并移交地方安置部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岔口(奇台县)乌拉斯台、在个泉(福海县)红山嘴(青

二│河县)塔克什肯(哈巴河县)白哈巴、扎玛纳什、北湾、

│阿里土拜克、克孜乌雍克(裕民县)铁列克提(吉木乃

类│县)达尔汗(和布克赛尔县)阿吾斯奇(博乐市)阿拉山

│口(温宿县)库尔干(乌什县)别迭里(阿合奇县)廓噶

区│尔特、契恰尔(阿图什县)库鲁木都克、迈丹、奥尔托苏

│(乌恰县)苏耶克、玉奇塔什、西姆哈纳(阿克陶县)木

│吉、布伦口、卡尔隆(和静县)巴音布鲁克、克孜勒塔尔

│乌依塔克、武警所属部队在塔克拉玛干大沙漠内的劳改农

│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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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吾县、和布克赛尔县、且末县、若羌县、乌恰县、

三│阿合奇县、民丰县、可可托海。伊犁、塔城、博尔塔拉、

│阿勒泰、昌吉、哈密、阿克苏、克孜勒苏等防区边防站和

类│边防武警站(所)所在地。

│ 叶城县的棋盘、柯克牙、乌什合巴什、莎车的伙什拉

区│甫、巴里坤县的三塘湖、莎尔乔、和静县的巴仑台、阿图

│什县的叶古买提、哈拉峻、格达良以及和田、墨玉、洛

│浦、于田、策勒、皮山、伽师等县内的沙漠区。

│ 马兰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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