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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发展基金筹集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3-8-14 23:48| 发布者: zhengdejin| 查看: 311| 评论: 0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发展基金筹集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1.18施行日期: 1989.01.01题注: (1989年11月18日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发展基金筹集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1.18

施行日期: 1989.01.01

题     注 : (1989年1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 新政发[1989]109号)

全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80号《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和自治区1988年农村工作会议以及财政部(89)财农字第16号《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精神,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农发基金)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1.留各级财政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按实际入库数提取20%;

2.留各级财政的耕地占用税收入的全部;

3.农林特产税收入的70%以上;

4.农业税比1987年增收的部分;

5.各地州县市供销部门按实际调拨、销售皮棉数量从税后留利中每担提取1—2元;

6.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款,比上年增加部分的70%以上;

7.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方面筹集的资金;

8.牧业税可与农发基金统一安排,但用途不变,专款专用。

二、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农发基金分别由各级财政建立,分级支配。预算内筹集的纳入预算管理,列收列支;从预算外筹集的要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全面反映农发基金的征收和安排使用情况。

农发基金要先筹后用,支出按收入入库进度拨款。年终实际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农发基金的征集:

1.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农业税用于农发基金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收并安排。

2.税务部门征收的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私营企业的税收及预算调节基金,用于农发基金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

3.从销售棉花环节提取用于农发基金的资金,由地、州、市、县供销部门按实际销售数量计算,按季专项划拨同级财政部门。

4.从其他方面筹集的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征收并按季专项划拨同级财政部门。

四、农发基金的使用范围:农发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其使用范围:

1.改造中低产田;

2.开垦宜耕荒地及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3.现有中小型水利设施配套;

4.推广农业科学技术;

5.重点种植业、养殖业及重点经济林、防护林建设。

五、农发基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及机构、人员开支;

2.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

3.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弥补亏损;

4.支农工业建设及乡镇企业投资;

5.各种价格补贴;

6.粮食等农产品的储备资金。

如违反本条规定,财政部门应立即停止拨款,并相应扣减其他支农资金或减少下年度应拨财政支农支出预算。

六、农发基金的使用实行有偿扶持和无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凡与直接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要有偿使用;对只有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不明显的项目,可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的农发基金哪一级发放,由哪一级回收,列入哪一级财政预决算,按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上级财政部门无偿补助各地的资金,列入各地财政预决算。

七、农发基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和合同制,项目由各级主管部门提出,经论证可行的,由农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汇总并经平衡后,报农发基金领导小组批准执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须报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审批程序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项目承担单位要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经济责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项目主管部门要担保。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有偿使用资金要签订有偿使用资金合同,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发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完工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农发基金建立后,原来用于农业的各项资金不但不能减少,而且要逐年有所增加,使各项支农资金支出在本级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逐年有所提高。新增投入要与原有的各项支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保证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持续稳定增长。

九、为支持兵团发展农业生产,筹集的农发基金,可适当给兵团以补助。补助办法:耕地占用税按自治区财政厅、生产建设兵团新财农税字[1988]27号通知执行。农林特产税等的补助,由各地、州、市、县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具体补助办法和比例由地、州、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补助兵团单位的农发基金,由兵团单位按规定管理使用,年终要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决算。

十、自治区及地、州、市、县都要建立农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农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任主任,财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农发基金的计划安排。资金筹集、确定项目,总结推广农发基金使用管理的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农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具体业务由财政部门主管农业财务的职能机构办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发基金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的力量,不断提高农财干部队伍政策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工作需要。

十一、育草基金是农发基金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农发基金管理。其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仍按1988年7月4日自治区财政厅、畜牧厅新财农字(88)180号、新牧计字(88)28号“关于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育草基金试行办法》的联合通知”执行。

十二、增加农业投入,必须坚持农民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调动集体和农民集资和投劳的积极性。

十三、建立农发基金是增加农业投入,增强农业后劲、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贯彻执行治理整顿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按照规定筹足用好。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吃饭”与“建设”的关系,统筹本地区的财力,千方百计地把这一措施落到实处。

十四、各地州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备案。

十五、本规定由财政厅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由财政厅另作具体规定。

十六、本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