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联社关于农资专营廉洁制度建设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9.27 施行日期: 1989.09.27 题 注 : (1989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1989]108号)(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8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宣布失效) 全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使从事农资经营的全体工作人员在执行政策和业务活动中秉公办事。保持廉洁、不谋私利、抵制不正之风,全心全意为农牧业生产服务,把自治区(含地、州)、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建成廉洁、高效、遵纪守法,农民群众信得过的专营部门,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提高农资专营工作中的透明度 各级农资经营部门对所经营的化肥、农药、农膜,都要实行“四公开一监督”;即供应指标公开;供应价格公开;供应品种公开;供应时间公开。实行社会与农民监督。 1.自治区农资公司下调农资商品,旺季每旬,淡季每月向自治区党政和各业务综合部门上报计划执行情况;每月向各地、州、市供销社通报主要商品下调进度,以取得各级党政和业务综合部门的监督。 2.地、州(市)供销社,兵团农业师接到自治区下达的商品分配计划后,应按规定日期提报分县、团场调运计划,以便按时、按量调拨,不误农时;如不按时返回下调计划,影响农业生产,应由其主管农资业务的负责人员承担责任。 3.县农资经营部门接到货源后,应会同县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分配,并将分配数字行文以公开方式公布,以取得党政部门及群众的监督。任何人不准擅自批条子,为个人或单位索购化肥。 4.基层供销合作社对化肥的供应,要认真贯彻“计划到村、指标到户、张榜公布、凭卡供应、群众监督”的办法。对农药、农膜的供应也要实行公开,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拉关系、走后门。同时,由专营单位聘请农民社员代表组成监督小组进行监督。 二、严格执行粮肥挂钩和棉花奖售化肥政策 对粮肥挂钩和棉花奖售化肥以及其他专项化肥的供应办法,必须按规定标准、品种,价格、会同粮食、棉花收购部门,按时按量兑现给农民,不得借口挪作它用。对于挪用挂钩奖售化肥的单位或个人,哪级决定其哪级负责,谁决定由谁负责,专营部门有权向上级部门或当地监察单位反映,以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协调监督小组,加强群众监督,支持群众举报 1.自治区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化肥、农药、农膜生产、进口、外汇使用和分配中的重大问题。 2.地、州、县协调小组,负责检查农资专营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在化肥、农药、农膜分配与供应中存在的问题,监督专营部门在政策、计划、供应、价格方面的执行情况。 3.基层供销合作社成立以社员代表为主的群众监督小组,监督各门店在执行供应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定期召开社员群众代表座谈会,进行对话,征求意见,改进供应工作。 4.各级农资经营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负责,以广泛听取群众对专营工作的意见。凡举报违反专营政策的人和事,有一件查一件,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并公布于众。够立案条件的可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对举报者应根据个人意愿给以保密,严禁对举报者打击报复,并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四、严格专营纪律,执行各项业务制度 1.各级农资经营部门要严肃认真地执行商业部“严明专营纪律”和自治区供销社“农资商品专营八条纪律”的通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不搞下不为例;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总结,有奖有罚,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得到充实提高。 2.凡个人私批平价化肥,一律按所批化肥的价格对私批者罚款,并扣发调拨、销售人员一个月工资。 3.凡个人私批综合价化肥,私批一吨以下的,扣发私批人一个月工资;私批一吨以上,二吨以下的,扣发私批人员二个月工资;私批二吨以上的,扣发私批人三个月以上工资。对调拨、销售人员按上述私批数量界限,分别扣发一个月、二个月、 三个月以上奖金。 4.凡利用职权(包括分配、调拨、运输、保管等),采取内外勾结,倒买倒卖,牟取暴利或收受贿赂,除全部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还要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及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5.利用职权对地、县、基层社索购化肥的,视同在自治区公司内部私批化肥论处。 6.发生价格违法行为,按下列标准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1)违法金额(含多收或少收)在一千元以下的扣发一个月奖金。 (2)违法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扣发二个月奖金。 (3)违法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扣发三个月奖金。 (4)违法金额超过一万元,构成重大违纪,加重扣发三个月工资和奖金。 五、搞好市场整顿,加强市场管理 农资经营部门要在各级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共同搞好市场管理。取缔非法经营,对非专营单位和个人经营的化肥、农药、农膜要配合工商行政部门严肃查处,给以罚款,依法没收其全部实物和非法所得,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制造、销售伪劣化肥、农药、农膜,坑害农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试行办法主要由县(市)负责实施,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有关需要向群众公开的内容,由基层供销社负责向群众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