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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

陕西 发布于 2023-8-15 01:39

陕西省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3.21施行日期: 1991.03.21题注: (1991年3月2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

陕西省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

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3.21

施行日期: 1991.03.21

题     注 : (1991年3月2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为了促进科技和经济的结合,使科学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一、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机制,激励、引导企业依靠技术进步

1、推行企业技术进步考核制度。对企业技术进步的考核,要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和经营者的重要指标。考核指标要纳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厂长任期目标,未列入的均应补充,技术进步指标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能升级,不能评为先进企业,经营者承包期内未完成技术进步指标的,不能继续进行下一轮承包。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等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技术进步考核合格并完成承包任务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当年可从企业超承包返还利润中,增发半个月标准工资资金,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挂钩的企业,增发的奖金当年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第二年核入基数。对考核不合格的,相应降低奖金发放标准,扣减半个月标准工资奖金。

2、对生产落后产品的企业逐步实行“罚老补新”的办法。凡生产国家和省公布的淘汰产品的企业,要限期更新产品,在规定的更新淘汰年限内,征收“新产品开发基金”,基金的使用实行有偿和返还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用于这些企业更新开发产品。具体办法由省经委商省计委、省科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有关部门制订。先行试点,逐步推行。

3、建立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标准,定期公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凡在本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国家、省公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科委、省经委认定,税务部门审查批准,从销售之月起,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1-2年。

4、新产品试销期间,由企业自定试销价格,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试销期满后,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正式价格。

二、增强企业技术开发的能力

1、建立企业技术开发基金。

除国家对技术开发的拨款和银行发放的技术开发贷款外,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技术开发基金。

基金来源:

(1)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上交任务的前提下,按规定比例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企业技术开发费;

(2)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

(3)企业的留利和超承包返还资金按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比例提取的新产品开发基金;

(4)企业技术转让纯收入的50%以上应作为新产品开发基金;

(5)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设备、仪器所提的折旧;

(6)乡镇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提取1%作为新技术开发基金。

技术开发基金必须单独列支、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挪作它用,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主要用于研制开发新产品,购买专利和技术成果,引进技术并消化吸收,试验、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添置开发新产品所需的仪器、设备,也可用作为试制新产品而购置原材料、配套件的流动资金。

凡不建立技术开发基金的企业,不予安排技术开发项目,不给技术开发拨款和贷款,不能评为技术进步先进企业。

2、凡列入国家、省科委、省经委新产品试制计划、试产计划的,按有关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因特殊情况,事先未列入新产品计划的,产品试制鉴定后经省经委、省科委确认,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可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

3、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全民所有制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摊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3 ̄5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

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折旧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

4、凡列入新产品试制计划、试产计划、星火计划、工业性实验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研制开发国家、省公布的高新技术产品,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合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承担中间试验项目,以及购买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委托研制、自行研制新产品,经论证评估认定后,银行在贷款上予以优先支持。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贷款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后效益显著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贷款;集体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可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税前还贷60%,创出部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提高其税前还贷比例。

5、企业应建立健全科研、设计机构,加强科技力量,不断提高自我开发能力和产品设计、工艺水平。

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都要建立技术开发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独立核算的厂办科研机构,经省科委、省经委批准,可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税收等优惠待遇。

三、进一步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为振兴经济服务

1、科技力量的重点要放在国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除保证完成必要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教学任务外,要动员更多的科技力量从事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科技工作,要组织科技人员到农村、企业进行大面积科技承包,解决技术、工艺上的难题。

2、继续深化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省级技术开发型研究机构的事业费,从1991年起全部减拨到位。对实行科研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具有创收能力的,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挖潜创收,向科研事业费自给或部分自给的方向过渡。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科研事业费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钱,减人不减钱,节余归单位自主使用;其创收部分除提留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外,归单位自主分配。

3、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承包、租赁、兼并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从实现扭亏增盈之月起可免征所得税1-2年,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扭亏有贡献人员的奖励。

4、吸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参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按各自的职能,制定和组织实施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规划、计划,抓好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和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消化吸收项目审定和组织协调,实行企业和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结合,引进和攻关研制结合,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结合,重视软件技术,避免盲目引进、重复引进。

5、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自办或联办各种科研生产经营实体,实行科工(农)贸一体化。

(1)继续贯彻落实陕政发〔1988〕47号文件规定,为推进科研、设计机构和高等院校同企业的联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办或联办科研生产经营实体的八条优惠措施。

(2)鼓励科技人员兴办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技开发企业。经所在单位同意,企事业单位现职科技人员可以作为法人代表,领办集体所有制科技开发企业。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均可作为集体所有制科技开发企业的主管单位,集体所有制科技开发企业也可不要主管单位,但须具有该单位二倍以上注册资金的独立法人单位担保,由当地县(区)科委或科委委托单位进行行业归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具有已授权的专利技术和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可视为技术投入,在登记时适当降低注册资金要求。新办的集体所有制科技开发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等所得收入,3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

(3)鼓励科技开发企业发展规模经济。科研机构发展规模经济的收入占主导地位、技术开发类型单位事业费减拨到位以后,其事业性质不变,国家对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和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一些生产规模大、市场前景好、技术起点高、有发展前途的科技开发企业的产品应列入各级经济发展计划,在资金、信贷、原材料供应、解决能源电力需求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6、逐步建立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教学人员与大中型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定期互相交流的制度。

7、鼓励外省市科技单位、高等院校、企业和科技人员来陕转让科技成果,兴办、联办科技型企业、科研生产联合体。带来项目适合我省需要的,可列入省科技计划,并给予经费支持,其科技成果可申报陕西省科技进步奖,对获得陕西省省级奖励的技术成果给予表彰,并可得到高于省内同级技术成果奖励标准30%的资金。所组建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新办的科技型企业享受本省有关的一切优惠待遇。

四、加强中试基地建设

1、有计划地建设一批省级重点中试基地。由省计委会同省经委、省科委、省教委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及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统一规划,每年从省基建投资中划出部分资金重点投入,分期分批地新建一批中试基地。

2、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筹资建立中试基地。资金主要来源是减拨下来的事业费和部分专款、科技周转金、技术转让费、科技贷款、主管部门支持及其他资金,采取有偿使用,谁投资谁受益。

3、提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根据需要签订中间试验的定向协作合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4、除省级重点中试基地外,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自筹资金、规模较大的新建中试基地,经省计委批准,可纳入自筹基建计划。

5、对中试基地和中试产品实行优惠政策。科技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办的中试基地,实行独立核算的,经省科委确认,可视为科研生产联合体,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单位的中试产品,经省科委确定,省税务局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 ̄3年,免税期满后,对中试周期长、投入大、微利,纳税确有困难的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延长一年减免税的照顾。中试基地的电力增容集资费,经省计委、省电管局批准,可减、缓、免。用于实验、试制的原辅材料及燃料,由省计委纳入物资计划。

6、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用于支持中间试验项目和高新技术的发展。由政府提供担保,金融、税务部门配合,规模由小到大,逐步形成全省科技风险投资事业。

五、加强技术市场,推进技术商品的流通消费

1、加强技术市场,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管理体系。实行“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坚持“集中指导、多家经营、方便基层、买卖两利”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以及个人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建立技术贸易机构,设置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广泛开展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淡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组织不同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省、地、县各级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必须把开展技术贸易活动作为重要工作任务。

对全省技术市场实行统筹安排,采取“统一政策、统一合同登记、统一机构审批、统一综合统计”的办法,实行统一管理。科技、经济、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支持技术市场的发展。

2、建立技术市场发展基金,重点有偿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来源以自筹、社会集资为主,辅以上级支持。可以进入技术市场卖方的纯收益额中,按一定比例借取资金,作为基金,定期返还本金。技术市场基金由各级政府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有偿回收,周转使用,滚动发展。可以有偿使用的形式扶持在技术市场购买新技术、新成果及专利技术,也可以投资分成形式投向在技术市场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

3、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收入,各民主党派、工商业联合会的咨询业务收入均暂免征收营业税。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各种技术所得免征所得税;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所得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并入事业收入,以收抵支,统一核算,按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税法规定办理。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及在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4、全民与集体所有制(包括乡镇企业)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一次总算,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来支付技术转让费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技术转让费,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列支。

5、技术商品贸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可收取该项目成交额2%-5%的中介服务费,由成交双方各付50%。

六、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评选省技术进步先进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次。省技术进步先进企业,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可优先安排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可多于同类企业,享受技术进步考核指标合格的一切待遇。

2、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重大成果推广奖,获实施效益较好的两项专利(其中一项为发明专利)的科技工作者,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应优先考虑。科技成果转让到省内企业,年新增利税总计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主要贡献者,其子女符合招工和“五大”毕业生安置条件的,经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分别由同级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解决一个子女的招工、招干指标和家属的农转非问题,并由本单位优先安排一套住房。

3、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纳入(工资基金手册),可从留用的技术转让纯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0%-20%,奖励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

4、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新产品,视其开发的难易、利润大小和行业的不同,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劳动部门综合平衡,可按该产品年新增利润的1%-5%提取奖励基金两年,作为新产品开发、试制、直至投产人员的奖励。

七、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中央驻陕的企事业单位。

八、各部门、各地市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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