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搞活企业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5.07 施行日期: 1991.05.07 题 注 : (1991年5月7日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省委发[1991]27号发布) 全文 坚持改革开放,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加大改革的份量,加快改革的步伐。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要围绕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来进行。搞活企业,要从加强内部管理和改善外部环境两个方面入手。通过深化改革,理顺关系,转换机制,逐步实现政企分开,两权适当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要面向市场,靠市场搞活,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深化改革、搞活企业作如下规定。 一、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落实和完善已有的改革措施1.进一步落实已出台的搞活企业的政策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省上颁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就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作了明确规定。现重申,凡是国家和省上没有明令废止的,一律继续执行,并要用好、用活这些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搞活企业的政策和下放给企业的权利,认真检查清理。凡与政策精神相违背的作法,要坚决纠正过来。 省上关于“一厂两制”和五个开发小区的政策要继续执行,特别要用好用活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办好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2.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制是当前搞活企业的主要经营形式,新一轮承包要按照省政府[1990]140号文件认真落实,并在执行中进一步完善。要用“三大指标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在保证完成承包上缴基数的前提下,对超收部分可采取灵活措施,鼓励企业多创利润,实行多超多留;承包企业要建立利益风险制度,除了经营者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承包风险抵押金外,有条件的企业,职工个人也要缴纳,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把民主管理溶入承包制中,推行“双保”责任制,围绕企业的发展目标,厂长(经理)要保证职工民主权利的发挥,尽力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福利,工会要充分发动群众,开展劳动竞赛,确保承包目标的实现。 二、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调动广大职工搞好生产经营的积极性3.坚持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继续理顺企业领导关系。要按照《企业法》和中共中央[1989]9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厂长(经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地位,加强企业党组织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厂长(经理)、书记共同听取考察汇报,充分交换意见;对取得一致意见的人选,提交由厂长(经理)或党委书记主持的党政联席会或党委扩大会讨论决定,由厂长(经理)任免。4.建立高效、灵活、精干的企业管理机构,以适应现代化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的机构设置,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设置对口机构、增加人员编制。衡量企业的工作,只能以实际效果为依据,不得以是否有对口机构和专职人员的多少为标准。5.进一步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劳动合同制是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方向,必须坚持实行,不断完善和发展。要积极试行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可以选择一两户企业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凡生产正常、管理基础好、有能力消化富余人员的企业继续试行优化劳动组合,搞活企业用工。提倡科学组合,成建制地优化。有条件的企业还可试办厂内劳务市场,实行岗位竞争和厂内待业制度。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建立社会劳动力调节机制,为搞活企业用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继续改革企业的干部人事制度,干部实行任命和选举、聘任相结合,提倡竞争聘用。干部要能上能下,既能当干部,也能当工人。同时,按照“四化”方针,可以从优秀工人中聘任干部。6.继续改进和完善企业分配制度,增强工资分配的激励机能。要严格执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必须随着效益的好环上下浮动,不能“钢化”工资,只升不降。企业在国家工资政策和工资总额计划的宏观管理下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形式。对多数企业已实行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岗位工资等分配办法,要积极完善。分配中要打破“大锅饭”,拉开档次,特别是拉开一、二线的档次,鼓励职工到生产第一线和艰苦岗位去工作。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要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先行试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7.认真建立和强化企业约束机制,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与依法经营相统一。约束机制的重点放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定提取的折旧、大修理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必须提足,专款专用;企业留利中用于生产发展的基金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不允许挤占和挪用,企业财权要适当集中,继续整顿分厂、车间的银行户头和小金库;企业内部要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自我监督。二是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超常增长。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乱发奖金、补贴、购货券和实物。加强对经营者和企业各级领导收入分配的管理,企业经营者的奖励收入和工资晋级,要接受本单位职工的监督,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个人收入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素质8.强化管理,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企业要通过抓好基础管理、现场管理,积极推行现代化管理,上等级,上水平,全面提高企业素质,提高应变能力,使企业实现由单纯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的转变,由速变型向质量、品种、效益型的转变。企业要切实做到眼睛向内,健全和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在挖掘内部潜力上下功夫,大力开展增产节约,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适销对路的花色品种,使企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9.在抓好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要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积极工作,尽职尽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去带领和影响广大职工群众。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把广大职工的巨大热情引导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要有计划、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职工培训和教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培养一支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要努力培育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开拓进取、为国家多做贡献的企业精神,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职工的向心力,同心协力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四、提高企业资金筹措和积累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10.核定和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状况,企业要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把解决资金的着眼点、立足点放在挖掘现有资金的潜力上,用好用活已占用的资金。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开办内部银行,或经批准成立财务公司,增强企业内都融资能力。对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和银行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核定,今后随着企业销售额的扩大要定期调整。要通过多种渠道缓解资金紧张状况:一是企业从留利的三项基金中拿出10%至15%补充流动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财政返还给企业的超承包利润,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二是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企业在不影响上缴任务和第一条补充流动资金兑现的前提下,分期分批提取年销售额的1%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计入成本。三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列支一些企业流动资金,主要用于产品适销对路、效益好、需要大发展的企业。四是银行根据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相应扩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对国拨和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30%及其以上的企业,要优先支持;按正常生产周转期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避免困贷款期限确定不当造成逾期贷款增加和加罚息情况的发生。五是工业企业库存物资和商业企业库存商品,因国家调价引起的增值部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如调价幅度过大或因调价而影响下游产品企业对完成财政上交的,财政要上收一些。六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效益好、信誉高的企业,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可向社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用作企业流动资金。 今后新建、扩建项目,要同时把项目投产所需的铺底流动资金列人总投资,不留缺口。 11.多渠道筹集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为加快我省企业技术改造步伐,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高固定资产折旧水平。自1991年起,根据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针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全省提高的幅度,平均掌握在1一2个百分点。对改造任务大,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上缴利润的前提下,允许综合折旧率再上浮一些;对少数改造任务重,逾龄设备比较多,需要扶植发展的老企业,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综合折旧率提高后相应调减上缴利润基数;选择少数企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试点,按重置价值提取折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地减免企业的“两金”。二是对重点技改项目和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项目,应在资金、原料、能源上优先安排,给予保证,并按国家规定对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对化肥、农药、农机、节能及基础设施等微利企业的技改项目贷款,可实行差别利率或财经部分贴息;对个别国家重点支持、技术改造任务重、还贷能力弱的国营企业,经批准可在项目投产后一定时期内免缴税利,加速还贷。三是对“七五”改造项目,继续执行税前还贷政策;对已建成尚未正式投产的项目,银行要暂缓收贷;列人“八五”计划的技改项目,经财政批准,仍实行税前还贷;对列入国家“八五”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要给予特别优惠。四是对投资大效益好的项目,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可发行一定额度的债券;允许有条件的企业经过批准,引进外资进行技术改造。 对原料自找,产品自销,资金自筹(不含银行贷款)的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省上给投资规模,由企业立项,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报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12.建立企业新产品开发基金,加速产品更新换代。为支持企业加快产品更新换代,要建立不同层次的新产品开发基金。省上要管好、用好已建立的新产品开发基金,各地区和有条件的部门根据自己的财力,也要逐步建立起来。企业新产品开发基金,原有的各种渠道不变,在完成承包上缴任务的前提下,还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作为新产品开发基金,计入成本。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以直接进入成本,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分期摊入成本。企业可从奖励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新产品开发有功人员。对新产品继续执行减免税政策。 五、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积极发展企业集团13.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企业结构调整。通过企业结构调整带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生产要素流动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实行设备和人员的单项流动,也可以实行小企业拍卖、企业承包企业、企业租赁企业,企业兼并企业、企业间的横向联合等。为了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必须把增量资产的投入和存量资产的流动结合起来,省上将从基建和技措渠道拿出一部分资金,优先安排通过存量资产流动发展生产的项目,凡是通过存量资产流动能够增加的生产能力,原则上不再安排新项目。企业联合,既鼓励支持“强弱”联合,也提倡“强强”联合。企业兼并要采取灵活变通办法,解决好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财政上缴渠道问题,打破“三不变”模式。对属于同一行政隶属关系的企业,资产可以直接划转;对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不同,确需出资兼并的,提倡采用承担债务的方式兼并或采用参股、控股的办法进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减轻兼并企业的负担,允许债务较重的被兼并企业先挂帐,后兼并,待兼并企业生产发展后,逐年偿还。 14.积极发展企业集团,提高规模经济水平。对现有的企业集团,要完善提高,发育成型,壮大核心层,提高资产经营一体化程度。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以大中型骨干企业为核心,以名优产品为龙头,组建新的企业集团。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积极支持所属企业参加企业集团。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社会化大生产的企业兼并、集团组建,只要企业双方自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不同意的,上级政府可以进行行政干预,支持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之间实行联合、发展企业集团,发挥中央企业的优势,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资产关系可采取股份方式处理。对具有一定经济规模,资产经营一体化程度高的企业集团,可实行省计划单列,并给予更大的经营自主权。 六、加快市场建设,搞活流通、促进产品销售 15.培育发展市场体系,为把企业推向市场创造条件。除发育比较成熟的工业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小商品市场,要在巩固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外,县以上城市要有计划地发展一些以批发为主、现贷与期货结合、功能齐全、服务配套的大中型综批发交易市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场建设,对市场建设用地,要统筹规划,安排落实。市场建设资金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一是工商管理费要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大部分用于市场建设,二是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方集资建市场。三是经批准的重点市场建设,银行要从贷款上给予支持。在完善和发展商品批发市场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各类生产资料市场和金融、科技、劳务、信息、产权转让、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和法规建设,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公平的交易环境。16.积极稳妥地调整价格,进一步扩大企业产品定价权。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优质奖的产品,可以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对改革开放以来已经放开价格,治理整顿中又重新实行控制的产品,除少数外,要继续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上实行差率控制的商品,尽可能缩小控制的品种,并对个别差率偏紧的商品,适当扩大差率。17.大力搞活流通,促进产品销售。搞活流通,必须打破行业、地区封锁,拓宽流通渠道,加速商品流转,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商品购销。一要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凡列人指令性计划收购的产品,供、购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计划,按照计划进度均衡供、购,及时结算。借故拒交、拒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二要充分发挥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物资部门主渠道和蓄水池的作用。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要建立储备制度,保持合理的库存。对省列储备商品所需流动资金,银行要安排贷款,省财政每年拿出500万元,用于计划储备商品资金贷款贴息。三要密切工商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启动市场,扩大销售。坚持联营、联销、展销等行之有效的销售方法,拓展省内外市场。积极组织工业品下乡,大力启动农村市场,四要加快积压产品的处理进度。工业、商业、物资部门对积压的产品(商品),要订出处理计划,采取果断措施,尽快地进行处理。凡削价幅度在20%以上的,经批准,对工业企业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商业、物资企业免征营业税,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处理积压产品(商品)的贷款归还银行贷款后,银行可以优先重新贷给这些企业。五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1987]10号、11号和省政府[1990]57号文规定的鼓励销售的政策。18.扩大企业外贸自主权,努力使一批企业跻身国际市场。凡有能力在自营出口第三年达到年创汇300万美元以上、基本具备自营条件的企业,都可积极向国家申请享受出口权。省经贸委要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对于年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银行贷款、原材料供应、进出口配额、税后留成等方面给予优惠。获得外贸自主权的企业,要扩大对外经营活动,经过批准,可以在国外建立机构、派驻人员、直接对外进出口。有出口产品而没有自营权的企业,在执行省出口合同的前提下,允许自找客户、自找口岸、自找代理出口。 七、提好搞好宏观配套改革,为搞活企业创造比较宽松的外部环境19.不断改进工业生产指令性计划管理办法,继续对重点企业实行“双保”。逐步减少指令性计划比重,扩大指导性计划范围。对承担指令性任务较重的企业,适当扩大产品自销权,增加自销产品的比例。在指令性产品中,经计划部门批准,可拿出一定比例,实行“定点定量不定价”销售。企业有权调减没有物资保证或没有需方的国家指令性计划,自主安排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 国家确定的“双保”企业和省列重点企业,实行倾斜政策。能源、物资部门要把全年用电计划、重要生产资料供应计划戴帽下达;铁路、交通部门对物资运输计划要给予优先保证,银行部门对流动资金贷款要给予支持。 20.继续抓好“三角债”的清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委院[1991]15号文件精神,协同配合,采取配套措施,确保企业资金回收。对省内企业间的债务,要逐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限期付款;对企业提出拒付、退回的托收凭证,开户行要严格把好审批关,实行领导负责制。对于自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拖欠款,应按照“谁造成的拖欠谁拿钱清理”和先清欠后建设的原则,尽快进行处理。对于不还旧帐、靠欠债得到原材料、设备的用户,债权人有权停止发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经济合同仲裁机构,要对拖欠款纠纷进行仲裁,若当事人不服从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起诉,到期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清欠的企业实施强制偿还。 21.积极推进社会保险、医疗和住房制度改革。改革的基本方针是改资金和费用由国家包揽为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在实行县级统筹的基础上积极向地区一级统筹过渡,进而实现全省统筹。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要逐步引入个人适当缴纳的投保机制,建立按人帐户储存的积累制。扩大和完善城市职工的待业保险。继续改革企业医疗制度,在加强医疗经费管理的同时,试行职工个人适当负担医疗费的制度。住房制度改革是减轻企业住房压力,解除企业后顾之忧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全省的统一部署下,企业必须积极参加。 22.坚决制止“三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外随意向企业收取费用。有收费权的单位,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收缴的罚没款要全部上缴财政,罚款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提成,需要开支的,实行收支两条线;企业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敢于抵制违犯规定的“三乱”现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制定制止“三乱”的措施,认真落实。今后,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单位,一经查出,要退回全部款项,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严格控制和尽量减少对企业的检查,今后,各地区、部门、单位对企业的检查,应按省委、省政府[1990]35号文规定进行。23.严格政策界限,保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把企业正常业务往来与违法乱纪区别开来,把在改革开放中进行积极探索,由于经验不足所造成的失误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区别开来,把过去政策规定允许与违犯现行规定区别开来,凡过去上级有文件规定的,不得追究企业的责任。 八、加强领导,搞好试点,认真落实 24.选择少数企业进行税利分流和股份制试点。要借鉴“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搞活的有益经验,探索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已经进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企业,要进一位完善和提高。同时,选择一个中等城市进行全面试点,积累经验,为在全省推行创造条件。股份制试点要从完善、规范现有的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入手,选择少数生产经营比较稳定、有发展前途的企业进行企业间的相互参股、控股。 25.抓好改革试点,全面落实深化改革、搞活企业的各项规定。省上将通过竞争招标方式,分期分批选择工业企业,进行放开经营、配套改革试点;选择国合商业企业进行经营范围、价格、用工、分配四放开试点,确定的试点企业,挂“甘肃省放开经营、配套改革试点企业”的牌子。试点企业除全面实施本规定外,同时实行完成承包上缴利润基数后,超收部分全部返还企业的办法,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新产品开发。每个试点企业,要制订试点方案,报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论证、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区也要抓一些地县企业进行试点。 26.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省计委、物委、财政厅、劳动局、税务局、人民银行等有关综合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精神,按分类指导的原则,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由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协调后下发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省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