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9.29施行日期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9.29 施行日期: 2010.09.29 题 注 : (2010年6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年9月29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4年10月27日由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