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市集体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7.03 施行日期: 1991.07.03 题 注 : (1991年7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91]110号发布)(编者注:本件已被2001年11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进一步扶持和促进城市集体经济的发展,现就有关政策补充规定如下: 一、省政府重申:过去省委、省政府多次制定、颁发的关于扶持、鼓励发展城市集体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规定一律不变,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检查,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凡承担安置待业人员任务的城市集体企业,一律享受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置待业人员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有关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安置就业的精神,凡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的城市集体企业,减免税优惠期满后,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对应纳所得税超过实际负担35%的部分,经批准,再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照顾。 三、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搞活企业的若干规定》(省委发[1991]27号),同样适用于城市集体企业。 四、建立城市集体企业发展基金。资金从城市集体企业年递增上交定额超交部分解决。递增比例由各地从实际出发自定。发展基金由城市集体经济主管部门与财政统一管理。发展基金用于发展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实行有偿使用或做为股份。 五、对目前亏损,但有发展前途的城市集体企业,要制定措施,限期扭亏。在规定期限内银行不停贷,对其逾期贷款不加息,不罚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