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9.02 施行日期: 1989.09.02 题 注 : (1989年5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89年9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 新政发[1989]85号) 全文 认真搞好产业结构的调整,是治理整顿的重要内容,正确地分析我区产业结构现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产业政策,明确需要鼓励、支持的产业和产品以及需要加以限制、禁止的产业和产品,据以加强宏观调控,引导生产和投资方向,对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宏观和微观经济效益,增加社会有效供给,确保治理整顿任务的完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新疆产业结构现状 解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的产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基本上建立起了现代工业的初步基础。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组织结构,突破了产品经济模式,开始向商品经济转变;国民经济比例关系逐渐趋向协调;农村经济由一元化的农牧业结构向农、工、商、建、运、服多元化的结构发展;工业内部结构得到初步改善,优势产业有一定发展,基础产业得到了相应的加强。 但当前新疆产业结构发展的总格局尚处于工业化的前期阶段,仍存在着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水利、煤炭、电力、原材料、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等基础产业建设与加工工业发展不相适应;企业素质低,产品档次低,竞争能力差;地区产业分布不够合理,地域专业化协作分工尚未形成;企业组织结构小型分散,一些资源优势产业尚未形成合理经济规模。 二、当前新疆产业发展的序列 制定当前产业发展序列的原则是:坚决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紧密结合新疆实际,充分发挥地区优势,促进潜在资源优势向现实经济优势转化;加强和改善宏观控制,在把握产业结构变化趋势的前提下,重点解决当前产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明确支持、鼓励什么,限制、禁止什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为中心,按合理规模经济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坚持全方位对外开放,逐步向西倾斜的方针,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纪律的手段,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产业政策的实现;坚持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在治理整顿过程中,视经济发展情况,对产业政策作相应调整。 当前新疆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一是继续加强农业这个基础,把水利建设和畜牧业建设摆到突出位置;二是加强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工业,努力改变基础产业落后的状况;三是大力发展轻纺、食品等优势产业,使之尽快成为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四是扩大对外贸易,发展旅游业,不断增加外汇收入。 当前需要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项目序列为: (一)农业及支农产业 重点农产品:粮、肉、棉、糖、油、蛋、奶、鱼、蔬菜、绵羊毛、山羊绒、蚕茧、豆类、优质商品瓜果、绿肥、饲料、防护林、速生丰产林、名特优经济林、育苗、森林抚育等。 支农产品:化肥、农膜、农药、生物药品、农业机械等。 支持项目:良种培育、新技术推广;水利建设、灌区配套;荒地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商品粮基地、棉花基地、甜菜基地、蚕桑基地建设;饲料加工、现代化鸡场建设、牲畜品种改良和自然草场、人工草场、商品肉基地、山羊绒基地建设等。(详见产业发展序列目录,下同) (二)能源及交通运输业 能源包括煤炭、电力、石油和石油加工的生产及建设项目。 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民航和管道运输的生产及建设项目。 邮电通讯包括邮政、电讯。 (三)轻纺、食品工业和其它生活必需品 主要产品为:糖、盐、纸、罐头(出口)、名优葡萄酒(外销)、棉纱、棉布、麻织品、毛织品、针织品、丝织品以及民族特需品,优先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开发新产品,提高质量和档次的产品。 (四)重要原材料产业 主要包括钢铁、有色、石油、化工、盐化工、建材、森工、医药等。 (五)提高产业素质的机械、电子产品 主要是上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基础零部件、元器件档次,发展为重点产业服务的农牧机械、轻纺机械,石油机械和配件及出口创汇的机电产品等。 (六)对外贸易和旅游业 (七)教育、科技项目及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 当前需要限制、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一)需要限制、禁止生产的产品 1.滞销产品,如低质白酒、普通人造毛皮、土法农药、低质收音机、单缸洗衣机等。 2.生产方式落后,严重浪费资源的产品,如土法炼焦、土法烧结、土法纺织、土法制革等。 3.性能低下的普通机电产品,如普通低效机床、普通低效锻压设备、一般通用机械等。 4.靠进口原材料维持生产,产品又不出口创汇,且效益不商的产品和原材料不足、需要限产的产品,如油桶、化纤布等。 5.凡明令公布淘汰的产品必须禁止生产,如原机械委已公布的十批产品等。 (二)需要停止、限制建设的基建和技改项目 1.凡限制和禁止生产的产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一律停止建设。 2.新政发[1988]154号文中规定停建的项目以及其他超标准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3.与大厂争原料、争能源、争市场,不符合规模经济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小棉纺、小毛纺、小啤酒、小皮革、小塑料和碱法草浆小纸厂。 4.原材料供应不足、加工能力又有富余的项目,如缫丝、塑料加工、一般橡胶制品、一般涂料等项目和生产线。 5.只用外汇而不创外汇的项目。 三、产业发展政策 (一)支持鼓励产业的政策 1.投入倾斜政策。适当提高农业、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投资的比重,要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除地方财政资金适当增加外,要引导农牧民增加投入,已经开征的耕地占用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用于农业开发,农林特产税和乡镇企业、农村私营、个体工商税收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建设。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制度,自治区用于农业开发和扶贫的贷款不能减少。加强工业对农牧业的支援,增加化肥、农膜、农药和农业机械等的物资投入,建立强有力的支农服务体系。要适当增加能源投资和煤炭地质勘探经费,电力要实行水火电并举、多家办电的方针;技措资金、发展资金、扶贫资金、自筹资金都要有一定比例用于电力建设。新建扩建企业,特别是高耗能企业如电解铝厂、铁合金厂,要负担相应的电力投资或实行新电新价。确保交通建设特别是铁路建设投资。积极地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优势产业和“三高”(高利润、高税收、高创汇)产品项目建设。 2.财政信贷政策。自治区计划、财政和银行部门要按照产业发展序列,制定流动资金贷款顺序表。按产业序列实行流动资金差别利率,优先解决重点产业企业资金供给。对重点支持的产品,税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差别优惠税率。在价格尚未理顺前,要运用财政贴息等方法,并以预算内资金引导预算外资金投向,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3.交通、运输、能源、物资部门要按照产业序列要求对重点支持的产业和产品,优先供应电力、燃料和原材料,优先供应资金,优先安排交通运输。出疆铁路的运输要在优先保证出口物资运输的前提下,按原盐、成品油、上调粮食、棉花、原油、煤炭、土特产品的顺序安排运输。 4.价格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产业发展序列有计划地逐步提高农牧产品和原材料产品价格,拉开质量差价,逐步理顺农牧产品、原材料与加工产品的比价关系,以提高农牧民生产的积极性,增强原材料生产部门的自我发展能力。 5.产业技术政策,今后新建、扩建企业和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技术,禁止已淘汰的技术或设备重新进入生产领域。要按产业发展序列坚持以发展常规技术和引进先进适用技术为主,同时注意吸收那些能与常规技术改造配套的高技术,逐步形成以常规技术为主的多层次复合技术结构。建立和充实产业的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机构。大力研究和开发粮食、棉花、甜菜。亚麻、瓜果等的育种、栽培、加工、储存、运输等技术。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重点产业素质和产品质量档次,逐渐形成具有新疆特色的技术体系。 6.产业组织政策。要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和地域划分自成体系的格局和“大而全”、“小而全”的模式,大力发展跨地区跨行业的横向经济联系,积极支持大中小企业的联合与兼并,进行产值、利税、产品、劳动就业全额分成的试点,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实现规模经营。机电和轻纺行业以名优产品为龙头,以骨干企业为依托,开展横向经济技术联合,逐步组建新型企业集团,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应变力。 7.企业所有制政策。要在公有制为主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集体、个体、合营、私营等多种经济形式,提高集体所有制的比重。当前一些亏损严重,难以经营的小型国营工商企业可以折股拍卖,转让给集体、个体企业。打破所有制界限,允许国营、集体、个体经济合资经营,外商独资经营,实行“一厂两制”或“一厂多制”的混合所有制形式。财政、税务、银行部门要给优惠政策,积极扶持集体、个体企业的发展。继续大力扶助原材料有保证,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的乡镇企业的发展。 8.对外贸易政策。坚持全方位对外开放,逐步向西倾斜的方针,在继续扩大对日、美等国家和港澳地区的贸易和增强技术合作的同时,大力发展对苏联、东欧等国的贸易和技术经济合作,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要积极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多渠道组织出口货源,逐步放开边境地州和部分企业集团对苏直接出口。除继续重视农牧土特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的出口,特别是“三棉”的出口外,要鼓励附加价值高的产品出口多创汇。根据产业发展序列引导外资投向,并制定出必要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吸引外资重点投向区内急需、经济效益好、出口创汇高的产业。外汇使用要优先支持重点产业和产品的需要。 (二)限制发展的产业、产品的政策 1.对市场需求疲软,生产能力富余的产业和产品,银行要从严控制贷款,对其超过定额的贷款,要提高贷款利率,直至停止贷款,收回贷款。各级财政对这些产品要停止补贴,引导其转产。 2.对虽有市场需求,但达不到经济规模,技术水平低,消耗高,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好的产业和产品,自治区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和发布企业规模经济标准、技术经济标准和限制、淘汰产品目录。对于国务院各部委已经发布的限制、淘汰的产品目录,要控制执行,不得将淘汰设备任意扩散。 3.对需求虽旺,但不符合我区现阶段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发展水平的产品以及高耗能产品,必须限制其生产能力的扩大;已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要促其向外向型企业发展。 4.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固定资产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规定》(新政发[1988]154号),继续进行在建项目的清理,为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创造条件。 5.凡属产业序列中规定限制、禁止建设和改造的内容,一律不再批准开列新建和扩建项目。对违反规定,用自筹投资建设的这类项目,除加收10—20%的建筑税和10%的重点企业建设债券外,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四、信息反馈和监督检查 (一)自治区计委、经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经常地、系统地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二)财政、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统计、信息、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动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统计、信息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分产业的投资、信贷、产值、利税、市场等方面的指标和方法制度,及时提供资料,建立起完善的产业政策信息反馈系统。 (三)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计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附:当前自治区产业发展序列目录 一、重点支持的产业、产品 (一)农业及支农产业 粮、肉、棉、糖、油、蛋、禽、奶、鱼、蔬菜、棉羊毛、山羊绒、蚕茧、亚麻、豆类、绿肥、饲料、优质干鲜果品等产品。 良种培育、新技术推广项目,荒地开发及商品粮食、棉花、甜菜、优质农副产品基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及为生产服务的大河治理、农田水利、渠系配套建设。 牲畜品种和自然草场改良,饲料加工,现代化鸡场建设,人工草场基地和商品肉基地的建设。 防护林、速生丰产林、名优特经济林、育苗、森林抚育建设等。化肥、农药、农膜、农牧机械等支农产品和化肥、农药等支农产业项目建设。 (二)能源及交通运输 1.电力工业 火电(含热电)、水电、风电、其他电业(燃油发电除外)。 2.煤炭工业 煤炭开采(无证开采的小煤窑除外),煤炭选洗,煤气生产及供应。 3.石油工业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 4.石油加工业 石油一、二次加工及乙烯、塑料、合成单体等深加工。 5.交通运输业 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6.邮电通讯业 (三)轻纺工业 1.轻工业: 粮食加工业、植物油加工业、制糖业(小糖厂除外)。 纸浆、纸及纸板(小纸厂除外)。 出口罐头(酱汁等)、婴幼儿食品、优质食品添加剂。 自治区优质白酒、名优葡萄酒(出口),名优及高档卷烟、农用喷、滴灌塑料管件。 出口鞋类,出口玩具。 合成洗涤剂及原料,盐及盐化工产品。 供出口的民族特需产品,供出口的抽纱刺绣工艺品。 日用搪瓷制品,日用小商品、小五金。 配合及混合饲料添加剂。 名优自行车、节能新型光源及灯具。 2.纺织业 棉纺织、毛纺织、针织复制品(上水平、上档次)。 混纺毛织品和纯化纤仿毛产品。 罗布麻、亚(胡)麻产品、丝织品,织物印染后整理。 合纤原料、腈纶,粘胶纤维,醋酸纤维,涤纶及改性涤纶纤维。 装饰用纺织品,特种用工业纺织品。 服装(上水平出口)及相应的辅料。 纷织专用器材。 (四)主要原材料工业 1.冶金工业 铁矿石、铬矿石、耐火原料矿(无证开采的小矿山除外)。 生铁、钢、钢材、钢合金、新型耐火材料。 2.有色金属工业 金、钢、镍、铝、镁等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无证开采的小矿山除外),铝板、带、棒。 3.化学工业 化学矿、碱、酸等基本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精细化工产品。 出口橡胶制品、子午线轮胎。 4.建材工业 新型建材,425号及以上高标号和特种水泥。 优质平板玻璃深加工制品、出口建筑陶瓷。 非金属矿及制品。 装卸、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 5.森林工业 木材综合利用。 6.医药工业 高效和紧缺化学原料药及药用中间体。 生物化学药品,中药饮片、中成药名优产品。 (五)提高产业素质的机电工业 1.机械工业 适用的农业机械、牧业机械及配件。 发电设备及输变电设备,模具制造(精冲、精锻、注塑模)、数控金属切削机床、新型轴承。 矿山、石油、煤炭、化工、轻工、纺织、医药、食品、电工、电子等工业专用设备及配件,铸造、电镀、热处理产品。 国家定点的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及重点零部件。 原机械部(委)公布的十批557项节能产品。 原机械部(委)公布的推荐六批424项替代进口产品。 2.电子工业 敏感元件及传感器,电子材料、接插件。 电子医疗设备,电子测量仪器。 名优彩色电视机。 数字程控交换机,电力、电子系统设备。 (六)对外贸易和旅游业 1.对外贸易 2.旅游业 (七)教育、科技及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 1.科教和公用事业 教育、科技项目、市内公共交通业。 2.仓储业 二、重点限制、禁止的产业、产品 (一)轻工业 低质白酒,非自治区定点的啤酒(年产5000吨以下)。 低质食品添加剂、低质糖果和饼干。 一般塑料加工,普通人造革、编织袋、聚酯容器。 日用玻璃制品,铁皮玩具,易拉罐。 软塑料管一次性包装饮料,纸基复合软包装制品及易拉罐饮料。 年产5000吨以下缺乏治理污染措施的小纸厂。 日处理甜菜500吨以下的糖厂。 年产300吨以下的饮料厂。 年产1000吨以下的味精厂(糖厂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二)纺织业 毛纺(5000锭以下),棉纺(3万锭以下,个别乡镇企业和边远独立的工矿区经特批1万锭以下)。 缫丝厂,化纤地毯,普通人造毛皮,无纺布。 锦纶抽丝、丙纶、涤纶长丝(4000吨以下)。 无治理污染措施的印染厂。 (三)化学工业、医药工业 3000吨以下的乙烯生产装置。 5000吨及以下油漆,500吨及以下染料,一般涂料。 橡胶制品中一般性的管、带、板及生活杂件等,斜交轮胎。 医药制剂(达到G、 M、P标准的除外)。 小炼油、小农药(列入自治区计划的除外)。 3万吨及以下联碱,6万吨及以下氨碱(边远地区自用除外)。 (四)有色金属工业 无证的有色金属开采。 黄金的小型土法选矿和小型氰化法提炼。 钢材加工和铝材加工(列入自治区计划的除外)。 年产2500吨以下的电解铝。 小型工业纯硅。 年产5000吨以下的铜厂。 (五)钢铁工业 无证黑色金属矿开采,土法烧结矿(边远地县除外)。 小型轧钢厂。 直径100毫米及以下的小焊接钢管。 普钢初轧机。 直径76毫米及以下的小无缝轧钢管机。 1800KVA以下电炉的铁合金(用季节水除外)。 1800KVA硅铁炉以下的硅铁。 1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炼铁(有小矿山、煤矿的交通不便的地区除外)。 10吨以下转炉和5吨以下电炉炼钢。 (六)建筑材料工业 土立窑和2万吨以下的机立窑水泥(特种水泥除外)。 占用农田的土窑生产粘土实心砖。 稻草板、花岗岩、大理石(列入自治区计划的除外)。 塑料门窗,塑料壁纸、地板、建筑用塑料制品。 铝门窗及铝铜建筑装修品。 小于四机窑的引上平板玻璃厂。 年产1800吨及以下玻璃纤维厂。 (七)机械工业 普通金属切削机床,大中型拖拉机,5吨及以下起重机,小功率电动机,机械工业以外的汽车组装。 一般电力发电机,一般电线电缆。 400× 2500 MM以下破碎机。 国家定点外的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 原机械部(委)公布的《机械工业第一、二批建议控制发展的产品目录》中限制布新点的产品。 原机械部(委) 已公布的十批产品禁止生产。 单台500瓦以上的家用电器。 (八)电子工业 黑白电视机。 组合音响、收录机,国家定点外的录像机,磁性记录产品。 (九)煤炭工业 无证建设的小煤窑。 土法炼焦及年产20万吨以下的机焦(贫困边远地区除外)。 (十)电力工业 柴油机发电。 单机1.2万千瓦及以下凝气式机组(有煤炭运不出来和电网送不到的地方除外)。乌鲁木齐电网2.5万千瓦以下凝气式机组(不含自备)。 (十一)石油加工业 50万吨及以下的炼油厂(边远地区、运输不便,有资源的经批准后,可就近建厂)。 (十二)建筑业 楼堂馆所(按《国务院关于全国彻底清查楼堂馆所的通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1988]154号文印发《关于清理固定资产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规定》办)。 剧院、体育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