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7.31施行日期: 2004.0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7.31 施行日期: 2004.07.31 题 注 : (2004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失业保险工作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