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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维护重要区域社会秩序的规定(2002年修正本)

河北 发布于 2023-8-15 03:04

邯郸市维护重要区域社会秩序的规定(2002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邯郸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10.30施行日期: 2002.12.01题注: (1994年3月4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

邯郸市维护重要区域社会秩序的规定(2002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邯郸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10.30

施行日期: 2002.12.01

题     注 : (1994年3月4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02年9月23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3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邯郸市环境监测工作暂行办法〉等十一部规章修正案》修正)(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12月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的《邯郸市维护重要区域社会秩序的规定(2010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维护我市重要区域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要区域是指下列场所和范围:

(一)中共邯郸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邯郸军分区所在地周边

300米以内范围;

(二)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周边300米以内范围;

(三)邯郸市长途汽车站、邯郸火车站、马头飞机场所在地周边300米以内范围;

(四)邯郸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所在地周边300米以内范围;

(五)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期间,其会场所在地和会议代表驻地周边300米以内范围。

第三条在重要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请愿、示威等活动,必须经市公安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举行。

第四条对在重要区域内进行的非法集会、游行、请愿、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可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可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立即拘留。结组织者、暴力抗拒者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包围、冲击重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等要害部门,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务活动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有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在重要区域内拦截领导车辆,堵塞交通,影响道路畅通或者集体乘车强闯禁行路线,阻断交通的违法人员,同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对在重要区域内因上访等事宜而静坐、下跪、书写摊摆和张贴大小字报、散发上访材料、宣讲吵闹、设置扩音器呼喊等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社会秩序者,可先由信访部门做劝阻、疏导、接待工作,劝其迅速离开。对不听劝阻,无理纠缠,故意滞留取闹,制造事端,扩大影响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现场;遇有暴力抗拒者,可立即拘留;对其中组织滋事的首要分子,视其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属于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请愿、未经批准,不得集体进入重要区域。对擅自集体进入重要区域的,由信访部门进行劝阻、疏导,对经劝阻仍不退离重要区

域的,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现场;遇有暴力抗拒者,可立即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

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依法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如需要经过重要区域,公安机关可在有关部位设置临时警戒线,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如有逾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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