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7.03 施行日期: 1989.07.03 题 注 :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物价局1989年7月3日发布 新工商字[1989]119号)(编者注:本件被1997年1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粮油政策,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决定》,加强我区粮油市场管理,建立粮油市场新秩序,结合我区粮油市场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特作如下规定: 一、充分发挥粮食市场领导小组的作用。各级粮食市场领导小组是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粮油市场管理的领导机构,必须充分发挥对粮油市场的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职能。各级工商、粮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共同管理好粮油市场。 二、确保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粮油合同定购任务,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各级粮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农户、生产单位签订好粮油定购合同;已经开展或有条件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着合同签证自愿的原则,可以对粮油合同实行签证管理;对不执行合同者,按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对未完成国家粮油定购合同任务而擅自议价出售粮油者,可强制其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并处以擅自销售粮油总值10%以下的罚款。 三、列入自治区合同定购管理的粮油品种,粮食为小麦、水稻(大米)、玉米、经批准预抵合同定购的其他粮食品种及计划管理的黄豆。食油含油料:菜籽、胡麻、油葵(含用于榨油的葵花籽)、棉籽。 四、地方以县、兵团以团场为单位,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完成一个品种。放开一个品种,食油完成全年任务后放开。大米由国营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插手收购。对违反规定者,除强制收购非法经营的大米外,并处以经营大米总值的10%以下罚款。非定购品种的粮油,市场长年开放,实行多渠道经营。在没有完成合同定购任务之前,除国营粮食收购部门在做好合同定购粮油收购的同时,可以对完成粮油合同定购任务农户的多余粮油议价收购外,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国营的粮油议价公司,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议价粮油。凡收购倒卖者除强行收购倒卖粮油、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倒卖粮油总值20%以下的罚款。 五、加强粮油运输管理。区内平价粮油运输,按自治区正式下达的调拨计划,开具《发货明细表》通行;上调中央的粮油,按商业部下达的计划,凭自治区粮食局加盖的《粮油调拨运输计划专用章》的运单和证件及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出疆证出疆。自治区内议价粮油流通,凭县粮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签发的准运证通行;出疆外销的议价粮油及副产品,由自治区粮食局审批,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办理出疆手续。凡非法倒运粮油的,对经营者强制收购倒卖的粮油、没收非法收入,并处粮油总值20%以下的罚款;对运输者没收其运费,并处以运费总额20%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设在哈密、若羌的检查站,要严格审查过往车辆、杜绝粮油非法出疆。 六、明确经营范围,严禁无照经营。凡经县(市)粮食市场领导小组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国营粮油经营单位(包括基层粮油购销企业)可以批零兼营所有粮油品种,县(市)供销社、兵团粮油商业可以在区内批零兼营除大米以外的所有粮油品种;粮食部门的粮油加工企业,可批零经营粮油制成品,不准倒卖原料;经营粮油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可以零售除大米以外的所有粮油品种,不准批发;集体、私营、个体粮油加工厂(作坊)以来料加工为主,也可以收购原料(大米除外),加工零售,不得批发。从事粮油经营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兼营粮油制成品,但不准跨行业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粮油者均按上述原则进行核准登记。对已核准登记和年检换照的粮油经营者,按上述原则进行一次复查,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粮油经营者,应重新换照或变更登记。对超范围经营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加强粮油集市管理。未列入自治区合同定购的粮油品种,要准许长年开放、自由上市交易;合同定购的粮油品种,要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由县(市)粮食领导小组宣布放开、多渠道流通。买卖双方要严格遵守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要严厉打击。 国营饲料加工厂、酿酒厂、制药厂及其他以粮油为原料的化工厂以及食品工业所需粮油,既可以从粮油经营部门购买,也可经粮油市场领导小组批准,到指定的集市或农村采购;集体、私营、个体饮食业和城乡居民所需议价粮油,也可在集市上购买,但不准转手倒卖。 八、逐步建立粮油批发市场。自治区拟在乌鲁木齐市、伊宁市、阿克苏市建立国家指导下的批发市场。在批发市场机制没有完善之前,由自治区粮食局委托所在地粮食局不定期组织粮油交易会。地州间的议价粮油必须进入交易会市场,由自治区统一组织调剂。各地粮油议价经营者可在交易会上进行交易。并允许以粮油为原料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采购自用的粮油、零售商业采购供零售的粮油,允许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采购自食的粮油。 九、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治区规定购议价粮油最高限价,粮食部门和非粮食部门经营议价粮油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准突破。在确定当地最高限价时,要注意衔接好毗邻地区的价格,不得以邻为壑。没有实行最高限价的品种,随行就市。议价粮油的销售和调拨必须按照自治区规定的作价办法作价。 要严格执行粮食价格的双轨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平价粮油及付产品转作议价销售。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工商、物价检查机关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及时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维护好粮油市场秩序。 十一、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