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0.19施行日期: 1990.11.01题注: (1990年10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全文第一条为了在 ...
陕西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0.19 施行日期: 1990.11.01 题 注 : (1990年10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全文 第一条为了在本省各级政府机关中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政领导机关的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并使督办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办工作的重点是:围绕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促检查,使之得到及时、有效的实施和落实。 第三条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办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四条督办工作的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上级、本级党政机关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 (三)本级党政领导同志批办的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对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五)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同志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都承担有督办查办的任务,应加强督办工作,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负责办理督办事项。各业务承办部门(包括委、办、厅、局、处、科、股),都应加强自身的督办工作,保证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承办的事项;问题涉及几个单位的督办事项,由办公厅、室内专设的督办工作机构或指定的督办工作人员承办,有关单位应按业务范围积极配合协作;新闻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舆论及内部刊物中反映的突出问题,需要查处后作出答复的,由办公厅、室专职督办人员或领导指定的人员承办。 第六条本省政府系统各级办公厅、室督办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督办事项的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转所属有关单位办理; (二)负责督办事项的业务联系和检查催办,直接参与重要督办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审核下属单位报来的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草拟“办结报告”和“督办情况汇报”稿,送主管领导审定; (五)向领导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收集汇报督办工作信息; (六)负责督办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和保密工作。 办公厅、室内设的督办工作机构,其工作人员之间的职责分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督办工作程序: (一)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督办事项,由督办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列入督办。 (二)凡经领导审批列入督办的事项,均应分别登记编号,并按照督办事项的内容、业务分工和领导批办意见,填写(督办单)(见附件样式),以督办函发出,附上原件或复印件转有关单位办理。 (三)凡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先指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商有关单位共同办理,并由主办申位负责,在办理后起草“办结报告”。如有需要协调的问题,督办工作机构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对不宜转交其他单位查办的事项,由督办工作机构直接办理,或以督办工作机构为主商有关单位协同办理。 (五)督办函件发出一周后,督办工作机构要询问督办函件是否收到,了解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督办事项凡注明办理期限的,必须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理限期的,要抓紧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报告办理结果;特急件要收到即办,迅速反馈办理情况。 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工作量大,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不能解决或一时解决有用难的,要说明原因,写出简要报告。没有正当理由,久拖不办,也不加说明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主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办结报告”均以承办机关名义上报主办机关。督办事项的“办结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文书格式规范。并应使用本机关正式公函、标明发文序号,按规定份数打印报送。 第十条建立健全督办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要加强对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级政府或部门主管督办工作的领导、负责督办工作办公厅(室)负责人和承担督办工作的机构、专(兼)职督办人员,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名单和联系电话号码,以便明确责任,加强联系,形成督办工作网络。督办人员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的,应及时调整替换并上报变动情况。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督办工作办公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较复杂的督办事项。必要时,应由领导人亲自督办处理。 (二)检查制度。各级办公厅、室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及时进行检查清理,并记载查询情况。每个季度要进行重点检查,每年年终进行全面清查。对时效性很强的事项,应适时查询。 (三)通报制度。各级办公厅、室应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度、质量、效果等有关情况,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推广经验,提高督办工作水平。 (四)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对督办事项应及时、准确反馈情况,已办结事项,要报送“办结报告”。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领导要重视和支持督办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在机构设置、人民配备以及领导精力方面加强督办工作。督办任务重的地市,应在办公厅、室内设置督办工作机构;未设督办机构的地方和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督办人员。要认真选配和培训督办工作人员,使之具备同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督办工作所需的人员编制,应在本机关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省政府系统过去有关督办工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