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太原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07.19施行日期: 2003.08.18题注: (2003年6月2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 ...
太原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太原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07.19 施行日期: 2003.08.18 题 注 : (2003年6月2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7月19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月6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太原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用字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汉字,包括: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牌用字; (二)牌匾、路牌、标语、地名、广告、指示牌、建筑物墙体用字及各种标牌用字; (三)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包装、说明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用字; (六)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七)学校教育教学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社会用字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全市社会用字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字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管、规划、教育、出版、工商、广电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的社会用字管理。 第五条对在社会用字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一)简化字应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应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应以1988年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字母使用应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五)拼写和分词连写应以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六)需要使用标点符号的,应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七)国家公布的其他有关标准。 第七条下列情况可以使用或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体;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已经注册的定型商标用字; (七)经国务院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书写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确需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的,必须横行。 第九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改正,没有改正的,由市、县(市)区社会用字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或由工商、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社会用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对在限期内确实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属、锻铸及其他造价昂贵的牌匾上的不规范社会用字,可暂在一旁挂上书写规范的字牌,但须在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予以改正。 第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