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3.04 施行日期: 1991.01.01 题 注 : (1991年3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91]31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增加教育投入,逐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办学经费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既要积极做好征收工作,又要注意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坚持谁征谁用的原则。 第三条对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林、牧、副、渔业个体专业户的基地经营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按照一九九0年六月七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农户(包括林、牧、渔业户),由乡(镇)在每年按上年人均纯收入提留的2.3%的统筹费中,划出1.3%作为征收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第五条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后,由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民办教师的补贴。 第六条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对农户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征收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负责管好用好乡(镇)教育费附加的其他办学经费,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费附加和其他办学经费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上一级教育、财政、审计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按本办法第三条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镇)财政所列人预算内科目中设专项列收列支。由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编制分配预算,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监督拨付使用,乡(镇)统筹费中提取的教育费附加。由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编制预决算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县(市、区)农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须做到乡(镇)征收,乡(镇)使用,专款专用,讲求效益,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为了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各县(区、市)不能因为乡(镇)征收教育费附加而减少教育事业经费的正常拨款和专项投资。 第十条教育费附加全面开征后,继续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但农村中,中小学和有关部门不得硬性向社会各单位和农户摊派办学资金和实物。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