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1.19 施行日期: 1991.01.01 题 注 : (l99l年1月1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办发[1991]5号发布) 全文 根据国办发[1990]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甘肃省境内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凡依法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按规定的标准,免税进口轿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工具车,下同)。为减少进口,鼓励使用国产轿车、对外合资、合作企业在规定的标准内用外汇购买国产轿车、与进口轿车同等对待,免征零部件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以及特别消费税和横向配套费。具体免税办法将按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办法实施。企业按规定进口的轿车和用外汇购买的国产轿车,一律限于本企业自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转卖。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按以下标准配车 (1)注册资本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一辆,或进口旅行车(吉普车、工具车)一辆。 (2)注册资本额在五十万美元及以上,二百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二辆,或进口轿车一辆,但进口的小轿车只限于标准型(发动机排气量在二千CC及以下,下同)。 (3)注册资本额在二百万美元及以上,五百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三辆,或进口轿车二辆,其中只能进口标准型小轿车一辆。 (4)注册资本额在五百万美元及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五辆,或进口轿车三辆,其中高级(发动机排气量在二千CC以上至三千CC及以下,下同)小轿车一辆。 (5)注册资本额在一千万美元及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六辆,或进口轿车四辆,其中高级小轿车二辆。 (6)注册资本额在三千万美元及以上,五千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七辆,或进口轿车五辆,其中高级小轿车三辆。 (7)注册资本额在五千万美元及以上,一亿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九辆,或进口轿车六辆,其中高级小轿车四辆。 (8)注册资本额在一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购买国产轿车或进口轿车超过上述最高标准的。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9)注册资本额在二百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可按附表确定的比例,既进口轿车又购买国产轿车。 规定的配车标准不得突破,并应随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逐步配备。 三、省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报汽车的办法如下: (1)首先由外资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配车标准,提出下一年度需求量和车型,由省经贸委汇总 后分别上报经贸部和省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便向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办制定上报年度计划。 (2)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批准下达计划指标后,外资企业到省经贸委办理具体手续,再由省进口审查办根据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及国家规定的配车标准办理初步审查手续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定。 (3)省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购车时,应经省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签署意见后,到省控办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的配车标准进行审批。外资企业进口轿车要严格按国家进口许可证制度办理。今后,除经国家批堆的外,所有企业一律禁止进口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和发动机排气量在三千CC以上的小矫车。 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配备轿车标准明细表 数量单位: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