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 陕西 查看内容

陕西省民兵训练基地管理规定

陕西 发布于 2023-8-15 05:11

陕西省民兵训练基地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5.25施行日期: 1990.05.25题注: (1990年5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军区 ...

陕西省民兵训练基地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5.25

施行日期: 1990.05.25

题     注 : (1990年5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军区发布)

全文

为了加强对民兵训练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地训练场所的作用和生产经营的效益,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民兵训练基地是军队和地方共同投资建设的国家财产,是保障民兵进行军事训练和利用训练间隙进行生产经营、开展以劳养武的场所。

二、民兵训练基地主管机关是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搞好基地的管理是人民武装部的主要职责之一。

三、民兵训练基地的一切财产(包括房地产、设施、资金等)的管理权、使用权均属人民武装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确需改变基地财产权属时,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同意,报经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军分区审核认可,转报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

四、民兵训练基地要设置机构、配备专人管理。其机构属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领导。机构级别和人员编制,根据基地规模的大小和生产经营的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五、人民武装部干部不得直接担任基地生产经营机构的领导职务。如确属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离职停薪。

六、民兵训练基地要在保证完成上级规定的军事训练、政治教育、民用技术培训任务的前提下,开展综合利用,搞好生产经营,提高自养能力,带动乡(镇)武装部和民兵连的以劳养武活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政策和法律规定。

七、民兵训练基地的生产经营收益,主要用于民兵训练和开展民兵其它活动,实现以劳养武。减轻国家和群众负担。各地对基地建设和生产经营在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应给予优惠和支持;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八年《关于对军队生产经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给予减免税的照顾,以保证基地自养、完善和发展。

八、民兵训练基地的生产经营帐目单列,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作人员的工资在基地生产经营收入中列支。

九、民兵训练基地应建成能训练、能经营的两用型基地。没有达到标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吃、住、训、管、养”配套成龙。

十、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训练、生产经营、装备器材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证基地设施、物资和器材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 337·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