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4.13 施行日期: 1989.04.13 题 注 : (1989年4月13日 新政发[1989]36号) 全文 为深化体育改革,鼓励优秀运动队争创优异成绩,保证运动队伍长期稳定发展,多出高水平人才,改变自治区体育事业的落后面貌,特制定本规定。 一、政治待遇 凡在国际、国内重大正式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含各地、州、市、县基层专业队的运动员、教练员,以下简称运动员、教练员),应提高其社会地位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在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中,适当增加体育界的代表和委员名额。 二、物质待遇 对在国内外重大正式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直接连续带训两年以上的现任主管教练员,下同)实行重奖。 1.奖励标准 (1)凡在世界三大赛(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下同)中获得前三名的单项运动员和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及带训教练员,分别奖励一万五千元、一万元、五千元。除此,还可视当时情况特批。 (2)凡在亚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单项运动员和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及带训教练员,分别奖励一万元、五千元、三千元。 (3)凡在全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单项运动员和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及带训教练员,分别奖励八千元、四千元、二千元。 (4)凡在全国青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单项运动员和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及带训教练员,分别奖励四千元、二千元、一千元。 (5)凡在上述综合性运动会中破纪录的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按成绩分别奖励不同层次的同等金牌名次的破纪录奖金(注:破亚运会纪录者,其成绩必须超过或平我国国家纪录);破纪录同时又获得上述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按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7]体干字50号文件规定颁发奖金。 2.晋级标准 凡在世界三大赛中获得前十二名及在亚运会、全运全上获得单项冠军的运动员和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可按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人事厅新工改办字[1986]40号文件规定,在相应技术津贴等级的基础上,再晋升一档津贴;其带训教练员亦可晋升一级工资。 3.单位贡献奖 凡在全国青运会和全运会中完成或超额完成责任指标的单位,可根据成绩视当时情况颁发单位贡献奖。单位贡献奖的发放须经民主评议,由自治区体委审定。其50%用于单位发展体育事业,50%根据贡献大小分别奖给有关工作人员(含大队长、领队、总教练、科研、医护人员等) 4.设奖励基金 除年度体育事业费以外,另由自治区财政给自治区体委拨专款20万元,作为执行本规定的奖励基金,专款专用。节余转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补齐。 5.凡在全运会上获得冠军、亚运会上获得前二名、世界三大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可享受一套50—60平方米的住房。 6.为鼓励多出高水平体育人才,各地对培养和输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的启蒙体育教师及其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运动员工作安排 对取得突出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各有关部门要在上学、分配、工作安排和聘用干部等方面给予照顾。 1.凡参加世界三大赛和在全国正式比赛中,获得单项前六名、集体项目进入甲级队的主力队员退役后,经自治区体委提名,自治区教委文化考核或上级特批,可进入自治区各大专院校学习,毕业后按有关政策统一安排。其余具有高中、初中文化程度的退役运动员,可分别参加全国普通或成人大专、中专统考之后,按当年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关于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规定,给予照顾录取;入学后编制单列,工资和学费由自治区体委单列预算,报自治区财政核拨。毕业后,由所在学校和劳动人事部门向用人单位推荐,择优录用。 2.在新疆教育学院设立体育大专班,根据实际情况招收退役运动员,并列入自治区当年招生计划。学习期间编制单列,录取办法及工资、学费按本条第一款办理。毕业后由自治区教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 3.凡在全国青运全中获得冠军、集体项目获得前六名的主力队员和在全运全中获得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退役后可优先聘用为干部。具体办法按自治区劳动人事厅、体委新劳人干字[1988]6号文件办理,对他们的工作安排应给予适当照顾。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