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顿生产资料流通秩序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18 施行日期: 1989.05.18 题 注 : (1989年5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新政发[1989]42号) 全文 根据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为整顿我区当前生产资料流通领域中某些混乱现象,制止生产资料流通中的倒买倒卖行为,维护生产资料流通秩序,保证改革和建设的发展,特制订如下暂行规定: 一、自治区各级从事生产资料的生产、分配供应、经营流通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维护生产资料的流通秩序,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私和为倒买倒卖生产资料者拉关系,走后门,干扰和破坏生产资料的正常分配和流通。 二、坚决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物资企业和各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除了担负政府部门委托的生产资料供应任务,认真执行供应计划外,不得行使属于政府的流通管理职能;行业管理职能、计划物资的分配调拨权。 三、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应通过计划一次性安排。见计划安排以外需要计划内物资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手续进行申请,由主管物资计划的部门统筹安排。临时需要(除紧急救灾等特殊急需外)或由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计划的,由主管物资计划的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审批后办理。 四、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分配管理的重要物资,自治区的生产企业必须按计划生产,并签订供货合同,保质保量,按期供货。对完不成自治区及国家上调任务或不能按期执行计划内供货合同的生产企业,产品不准自销,如有自销,其自销部分的价差收入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按自销额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有关物资供应部门相应扣减其原材料、燃料的计划供应指标。 生产企业承担指令性物资生产任务所必需的主要生产资料,有关主管部门应在计划上予以保证,并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由于企业主观原因,不执行供货合同的,要承担经济责任。 五、承担计划供应的物资企业和各部门的物资供应机构,必须按计划安排将物资供应给用户。不得随意削减计划供应量,不得擅自将计划内物资转为计划外销售。如未经主管物资计划的部门批准擅自将计划内物资转为计划外卖高价的,其价差收入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对企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经批准允许计划内外相互串换的物资,应单独记帐。相互串换的数量年终要基本保持平衡,价差由财政部门监督可滚动使用,但不得进入利润。 六、物资企业和各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必须按自治区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经营,不得随意提高价格, 乱收费用。加有违反的,其非法收入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物资的作价办法、收费标准和最高限价,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物资局研究制定公布,并监督执行。 七、计划外钢材、有色金属、重要化工原料、汽车等(包括生产企业允许自销的部分),除小轿车按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销售管理的规定由指定销售点进行销售外,其他均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合法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并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成交。对不进入指定交易场所的场外交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除目前已建立的钢材市场、汽车市场为钢材、有色金属、汽车的合法交易场所外,在各地、州、市所在中心城镇要指定一个金属材料、汽车、重要化工原料和旧汽车、废旧金属的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资部门共同指定建立并监督管理。 远离中心城镇的县及以下地区、是否建立交易场所,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八、物资企业和重要生产资料的生产企业,要树立全局观念,重要的紧缺物资,应优先保证区内承担重点任务和生产名优产品、创汇产品的企业。在未满足区内重点需要的情况下不得外销。 减少物资流通中间环节。凡大宗物资。专用物资及产品稳定有条件直达供应的物资,均应组织直达供应,尽量减少中转。重要生产资料在同一城市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禁止经营单位之间相互转手买卖。 九、重要的紧缺物资,除冷轧薄钢板、镀锌薄钢板、镀锡薄钢板、冷轧硅钢片按国务院规定实行专管外,铜、铝、铅、锌、锡以及固体烧碱、纯碱、橡胶、高压聚乙烯、聚丙烯和上述四种钢材,凡计划分配给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必须用于本部门、本地区、本企业的生产、建设任务。使用不了的,物资主管部门有权调拨给急需单位,或留本单位作下一计划年度使用。如确不需要,必须交回原物资供应部门,一律不准转手买卖。 基本建设项目停缓建的,物资供应部门应及时停止供应物资。已供应的重要物资,建设单位或承建企业要向物资部门核销,多余部分属于计划分配的重要紧缺物资,要调回物资部门。 十、认真清理物资经营单位,严格控制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盲目增加。对现有物资经营企业,由物资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进行清理。对国家列为计划管理的重要物资,其经营原则为;(一)物资部门所属物资企业按其专业性质规定的范围经营;(二)有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部门承担供应任务的供应机构,经营本部门供应任务范围内的物资;(三)生产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在完成上调任务后,经营允许自销的产品;(四)供销社系统和乡镇企业管理系统县以下的物资供应机构经营本部门供应范围内企业所需的物资。非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不得经营重要物资。对国家确定属于自由购销的生产资料不受此范围的限制。 今后凡申请开业的物资经营企业,先报同级物资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方可开业。对申请需经营物资的企业和原物资经营企业需要变更经营范围者,也必须报同级物资管理部门审查,确认以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方可经营。 物资经营企业不按经营范围经营,均为非法经营,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重要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管理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手中的重要物资转给所属劳动服务公司销售,不得通过联营单位加价高额出售,从中获取不正当收入。 十二、严禁倒买倒卖或擅自转让生产资料指标、批件、进出口许可证和提货凭证。 十三、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吃请受礼、弄权渎职、不按规定办理者,要根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十四、以上规定由各级物资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贯彻实施。本规定所发生的一切没收及罚款,一律交同级财政。 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