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出疆物资管理工作的规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19 施行日期: 1989.05.19 题 注 : (1989年5月19日 新政发[1989]44号) 全文 几年来,我区出疆物资管理工作,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对繁荣我区市场,促进工农业生产,完成出口创汇,有计划地进行区内外物资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一些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为了加强和改进出疆物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我区资源优势,搞好区内外物资交流,特作如下规定: 一、调整管理品种。对钢材、有色金属(包括铜、铝、铅、锌、锡)、生铁、铁合金(含矽铁、锰铁)、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杂铜、废铝、废铅)、木材、纯碱、烧碱、聚乙烯、聚丙烯、液化石油气、重油、成品油、基础油、原油、石油焦、沥青、橡胶、棉花(含长绒棉和低等级棉)、棉纱、棉短绒、羊毛(含洗净毛、毛条、毛纱)、肠衣、山羊绒、皮革(含绵羊皮、山羊皮、牛皮、熟革和半熟革)、蚕丝(含蚕茧)、甘草及其制品(含膏、霜、粉、甜菜素)、贝母、麻黄素(含麻黄草)、化肥、农膜、食糖、啤酒花、纸张、甘酪素、粮食(含小麦、大麦、玉米、大米、面粉、挂面、黄豆、绿豆、麸皮、混合饲料)、食油(含油菜、胡麻、葵花、棉油及籽、渣、饼)、棉布(含白坯布)等三十九种物资实行出疆证管理制度。 二、分别审批、统一办证。出疆物资必须首先保证国家计划和满足区内需要,然后再考虑调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和产品由自治区计委审批;主要用于工交生产和流通中的重要物资和产品由经委审批;重要的专用物资和产品由主管厅局审批。工商管理局根据各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统一办理出疆证。交通邮电部门根据工商管理局签发的出疆证办理承运手续。工商管理局要和主管部门、交通邮电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负责把好关。 三、减少审批环节。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令列入计划的外调物资、出口商品、协作串换物资,由经办单位提出申请,工商管理局根据计委下达的计划直接办理出疆证,不再经过主管部门审批。 四、出疆物资、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时,由自治区计委牵头,召集有关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出疆物资管理办法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限制出疆物资品种和审批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