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7.01施行日期: 1998.08.01题注: (1998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 ...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7.01 施行日期: 1998.08.01 题 注 : (1998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4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的《上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的治安、交通、道路设施、绿化、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建筑规划、市容、灯光、文明施工等的综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区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以下简称中心区),是指东起泰东路、即墨路、浦东南路,西至黄浦江边,南起东昌路,北至黄浦江边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中心区范围的具体划定及其调整,由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适用对象) 凡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心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机关和执法组织) 中心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区城管办)负责中心区的日常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中心区城管办下设监察队(以下称中心区监察队),具体负责中心区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并受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中心区内的相关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委托处罚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中心区监察队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中心区内设立的公安机关,具体负责中心区的治安和交通管理。 浦东新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心区的相关管理工作,并就委托处罚事项对中心区监察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治安秩序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道路交通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畅通。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道路设施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包括人行通道、地道,下同)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浦东新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中心区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道路或者挖掘道路; (二)占用道路堆放物品; (三)偷盗、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护拦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绿化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自觉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浦东新区园林管理部门委托中心区监察队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任意占用绿地,拆除或者毁损绿化设施; (二)在树旁和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水; (三)擅自采摘花卉,折损、刻划树木,借树搭棚; (四)践踏绿地、花坛; (五)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环境保护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防止环境污染,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浦东新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委托中心区监察队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在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 (三)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四)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周围环境; (五)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环境卫生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浦东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中心区监察队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 (二)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三)车辆装载的货物散落、飞扬、流漏; (四)机动车车容不洁; (五)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毁损环境卫生设施; (六)破坏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建筑规划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建设符合中心区规划。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浦东新区规划管理部门委托中心区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二条(市容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美观、环境和谐。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浦东新区市容管理部门委托中心区监察队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二)吊挂、晾晒物品; (三)楼宇外墙、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灯箱、宣传牌、指示牌、遮阳棚等未保持整洁、完好; (四)影响市容观瞻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灯光管理) 中心区内的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扩初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中心区城管办对景观灯光设施设计方案的意见。 中心区内的景观灯光设施、楼宇内部临窗的照明灯光设施,应当在夜间规定的时间内开放。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楼宇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开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浦东新区市容管理部门委托中心区监察队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文明施工管理) 中心区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符合统一标准的围墙、围栏以及明显的工程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交通、市容和环境的影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中心区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禁止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中心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 (二)随地躺卧、露宿; (三)乞讨、拾荒。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中心区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中心区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制止,或者责令其改正。 第十六条(公共活动的特别规定) 在中心区内从事下列公共活动,应当征得中心区城管办的同意: (一)组织展览、咨询、文娱、体育等活动; (二)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三)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四)影响中心区管理秩序的其他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中心区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制止,或者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处罚程序) 中心区监察队以委托行政管理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政物收据。 罚没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中心区监察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机关) 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对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