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外宾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3.29 施行日期: 1989.03.29 题 注 : (1989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1989]22号)(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8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宣布失效) 全文 外宾接待工作,是我国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宣传和执行党的外交政策的重要环节。接待工作完成得好坏直接影响着党的对外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这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使我区的外事接待工作有章可循,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曾根据外交部有关指示精神,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外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新政发[1984]88号),《关于加强外事纪律,认真搞好外宾接待工作的规定(新党发[1986]21号)等文件,这些文件在近几年来的外事接待工作中起到了指导作用,保证了外事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执行,目前我区的涉外活动日趋频繁,并正向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全方位格局发展;与此同时,各涉外部门在外事接待工作中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锻练了外事队伍,为进一步做好各项外事工作奠定了基础。 为适应外事工作日益发展的形势要求和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更好地促进对外开放,我们对现行外事接待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了修改和补充,使其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以便把我区的外事接待工作做得更好。 一、接待计划的制定和审批权限 (一)制定接待计划。在认真研究领会中央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接待方针和具体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当地条件和有关规定,制定接待方案,这是搞好外事接待工作的重要一步。接待方案应包括外宾的基本情况、抵离时间、访问要求、活动地点、礼遇规格、食宿地点、标准以及交通工具的安排和费用开支、赠礼、新闻报道等内容。需报批的接待方案应附有原始文件或有关往来函电记录。 (二)接待方案的审批权限。为使外事工作更好地为自治区的经济建设服务,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减轻各级领导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接待方案的审批程序,本着放宽审批权限的精神,拟做如下规定: 1.去开放地区参观、游览的旅游团组及按规定路线去开放山峰进行登山活动的外国登山队,由接待部门起草方案后,报请主管厅(局)审批并抄送自治区外办备案,其中需由自治区领导出面会见、宴请、送礼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接待方案需经自治区外办审核后上报批准。 2.接待去控制开放地区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及专业考察等公务活动的外宾接待方案和接待去控制开放地区参观游览的外国旅游团组的接待方案须报自治区外办审核批准,并持批件到公安部门办量旅行证件手续后方可前往。 3.去非开放地区进行公务活动、参观、旅游的接待方案,须经自治区外办审核并报新疆军区会审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审批。此后,接待部门须持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旅行证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报批不得擅自带领外国人到非开放地区进行活动。 4.接待由外国党、政首脑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副部长级以上外宾的接待方案,由自治区外办审核后,报请自治区领导审批。 外国驻华使节来疆公务旅行,要求拜会自治区领导的,按规定须由使馆提前一周向自治区外办提出要求,由外办协助安排,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许诺安排。 5.外国记者来我区进行采访时,须按照新政外字[1988]029号文件即《关于加强对来疆外国记者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外国摄影队到我非开放地区拍摄影视风光片,须经中央广播电影电视部同意后按本款第3条办理报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接受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记者的电话采访。 二、迎送 迎送外宾不仅是礼遇需要,也是政治性很强的工作。迎送规格须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中央各有关接待部门的要求安排;迎送人员一般应与外宾身份对等,陪同人员要尽量减少;迎送人员应提前到达外宾抵离的机场、车站等迎送地点,配好翻译,必要时事先进行联系安排好外宾休息室。 陪同工作人员要提前及时办好外宾的行李、机票等手续;需办理免验手续的重要外宾在接待方案中须写清楚,并提前到自治区外办开具免检、免验证明。 三、宴请 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次数,并从外交礼遇或政治需要来确定参加宴请人数,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须经自治区外办和自治区领导同意。宴会要注意节约,菜量要适当,严格按照自治区外办新政外字[1987]61号文件转发的《外交部关于改进对外宴请工作的通知》和[1988]108号《关于转发外交部“关于宴会和招待会不用茅台酒和其他烈性酒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精神办理。 除接待党宾外,接待其他外宾,我方领导人一般不用党内身份。各级领导人出面接待外宾,人数不能过多,要避免一个单位或部门的几个领导人同时出面接待同一个外宾。 招待外宾原则上不安排私人家宴,如有特殊需要,应事先在接待方案中写明,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宴请活动,应严格遵照新政外字[1986]020号文件,即《关于转发外交部(关于重申“出席外事宴请活动注意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办理。 四、外宾参观、游览 要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执行计划和外宾要求选择好参观点。参观点要能体现我区的特点,使外宾通过参观能够了解我实行开放政策和贯彻各种方针政策所取得的成果。对我国家和地方邀请的党宾国宾、友好代表团、友好人士以及参观中带着考察任务并准备和我进行经济合作、在我区投资、兴办合资企业提供技术设备的外宾或联合国组织带着援助任务来进行考察的人员,更应认真选好点,准备好介绍材料,切勿按一般旅游外宾对待。参观活动的安排要有针对性,不要强加于人,介绍情况既要实事求是,又要内外有别,注意保密。 五、注意外事风纪和礼节 遵守时间是外事活动中有礼貌、守信誉的重要体现,也是一项工作。涉外人员的举止应该不卑不亢,落落大方,萧洒自如,诚恳自然,不要拘谨死板,也不要娇揉造作,装腔作势,更不能不拘小节、随随便便,毫不检点。和外宾交谈要自然大方,语言要文雅亲切,表达得体。在正式场合要注意自己的仪容和服饰。如遇群众围观外宾,可耐心解释,千万不能粗暴对待群众。不能只照顾外宾而不尊重群众。 六、收费 各地、州、市外办在接待自费来访和外交官、外国记者时,要区别对象,合理收费,不能只讲经济效益,不顾政治影响。其中对外国使领馆人员的收费应考虑国际惯例,处理不当,则会引起对外交涉或引进对方对我驻外使领馆人员采取相应措施而于我不利。 今后除大型记者代表团及纯属旅游的记者外,对一般带有采访任务的外国记者均采取分项收费的办法,即:食宿、交通等费均由记者自行与宾馆、车队结算;服务费、翻译费、收费标准应低于旅游外宾。接待自费外国使馆人员,如因工作需要我方主动派人接待,不应向外宾收取费用;如应外宾要求由我方派陪同人员(如翻译、导游等),可适当收取一定费用,但要低于旅游外宾的收费标准。具体可参照对外国记者的收费办法。对由我国有关部门邀请的公费外宾,应按实际开支向国家有关部门结算费用,不要增收服务、导游翻译费等。 七、其他事项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安排外国人在学校、机关、厂、矿企业和科研单位参观、演讲、授课、教授外语。原则上不准安排外宾在其亲属所在单位、厂矿、企业、学校、及个人家中住宿,如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要求在有关单位、厂矿、企业、学校及个人家中住宿者,须事先报外事部门同意,并向公安部门申报临时户口。 八、及时写出工作总结,不断提高接待质量 较重要的外宾接待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写出接待小结,对外宾提出的有代表性的问题、比较重要的反映、好的建议或者合理善意的批评,都要记录整理成专题资料向有关领导和外事部门汇报。一般性接待可在工作结束后写一个情况简结存档。尽量做到对每次接待的外宾都建立一个档案。要注意分析研究接待外宾的情况和反映,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以克服改正,使我们的接待工作不断走向正轨。 九、外事干部和涉外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外事纪律,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 不得利用涉外工作之便假公济私走私贩私不许同外国人私相收授礼品,不得索要回扣和小费;外事活动中接受的礼品要交公,小礼品要请示单位领导后再作处理。外事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个人和亲友出国;不许背着组织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私自联系和交往;不论何时何地均不得观看淫秽影视书画。外事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反腐蚀斗争的重要性,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十、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政策 我国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及其它损害国家利益的活动。在接待外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时,如对方提出要求,可安排其到我对外开放的宗教场所按我国的宗教习惯及有关规定从事宗教活动。来访外国宗教人士向我方赠送宗教宣传品,应先交予我方接待人员负责转送有关宗教部门或人士,不允许外国人在公共场所向我群众及个人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得私自与国外宗教机构建立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