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暂行规定

2023-8-15 06:11| 发布者: xchenxjiex| 查看: 273| 评论: 0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4.06施行日期: 1989.04.06题注: (1989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4.06

施行日期: 1989.04.06

题     注 : (1989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89年4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 新政发[1989]32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国家体改委、原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意见》,在深化企业改革中推动我区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由若干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科研单位,为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和经济利益而组建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组建企业集团要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科研单位为主体,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提高新产品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整体经济效益为目标,充分发挥集团群体优势,形成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第四条

组建企业集团要坚持“自愿互利,积极引导”、“鼓励竞争,防止垄断”、“优化组合,结构合理”、“依靠科技,增强后劲”的原则,切忌行政捏合或搞行政性公司。发展企业集团要有利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打破条块分割,促进企业组织结构优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合理的经济规模。

二、企业集团的组建

第五条

组建企业集团,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生产力具有深远意义。各经济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促进其发展。

第六条

组建企业集团要鼓励竞争、防止垄断,除国家规定专营或单一性经营项目以外,在同一行业内不搞全区性的企业集团。

第七条

组建企业集团在处理好产权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的前提下,可以不受部门、地区、行业及所有制限制,以利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发展社会化、专业化生产协作。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八条

发起组建或参加企业集团是企业的一项重要长期行为,必须慎重决策。

组建企业集团要由发起单位经过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通过企业之间的民主协商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由成员单位共同制定集团的章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建领导、管理机构。

企业是否加入集团及选择何种联合形式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要求退出集团应根据章程和签定的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或经济责任。

企业可以参加两个以上集团的非紧密层。但已参加一个集团紧密层的企业不得参加其他集团的紧密层。

第九条

组建企业集团,要按下列情况报批和管理:

(1)属于区内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集团和以我区企业为主体的跨省(市)、自治区的企业集团,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自治区体改办和经委审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经委管理;

(2)属于区内同行业中跨系统、踏地区的企业集团,由自治区体改办和经委审批,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3)属于跨地区、跨行业的以科研单位为主体的科技先导型企业集团,属行业的科研单位牵头的,由同级体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属自治区科委管理范围的,由自治区体改办和科委审批,科委管理。

(4)属于一个地、州、市范围内的企业集团由地区行署和州市政府授权同级体改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审批,并报自治区体改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5)属于我区企业参加以外省、区、市企业为主体的企业集团,按企业现行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体改办和经委备案;

(6)属于以兵团企业为主体组建的企业集团,应经其兵团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集团涉及范围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审批,由兵团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文件:

1.全部成员企业讨论通过的章程;

2.分层次的成员企业名单及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主要拟任领导人名单、简历;

3.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证明;

4.组建企业集团的可行性报告;

5.集团发展初步规划及生产技术经营规划。

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

在现阶段,应允许企业集团多形式、多层次并存。集团组织形式可以是紧密型的,也可以是半紧密或松散型的,集团内部应建立紧密联合层,也允许有半紧密和松散联合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鼓励企业集团逐步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由经营一体化向资产一体化发展,由以产品、技术为联合纽带向以资产为联合纽带发展。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可以通过股份制、兼并、承包(租赁)等多种途径,逐步壮大紧密联合层。

1.通过股份制将紧密层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全部入股,形成以紧密层为核心的资产一体化的股份有限公司;

2.集团通过参股、控股发展成员企业;

3.通过兼并。对成员企业实行资产一体化;

在同等条件下,国家优先考虑企业集团兼并其成员企业或其他企业。

4.通过承包(租赁)企业集中其生产经营权,发展和壮大集团半紧密层;

对集团的成员企业或同行业企业发包(租赁)时,优先考虑由集团承包(承租)。

第十三条

通过试点,支持重点企业集团的建立和发展,以逐步促成一批大中型骨干企业联合成为我区发展“三高”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主导力量。重点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必须是大型企业或大型科研院所,紧密联合层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的集团主体是几个大型企业,实行资产一体化暂时有困难,也必须实行经营一体化,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和稳定可靠的组织保证,不能是松散的联合体;

2.主导产品必须达到国际七十年代或八十年代技术水平,是在国内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优质名牌产品,或在出口创汇中具有发展前景的产品;

3.必须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紧密联合层的销售额、主体企业的资金利润率、人均利税额,在自治区同行业中居前列,技术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有明显优势;

4.内部要有健全的领导体制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规定,在服从宏观调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重点企业集团经营自主权、对外经济活动权和投资决策权,包括实行计划单列、进出口贸易、吸收外资、发行债券、技术改造的立项等,以强化其经营责任,改进经营机制,增强集团活力。

重点企业集团的成立及其章程,要按规定通过自治区体改办转报国家体改委审批。

三、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的领导体制应根据集团与成员企业间的资产权、经营权关系确定:

1.凡集团资产实行股份制的应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由持股的产权所有者选派董事组成,股份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2.凡集团通过联合、承包(租赁)形成经营一体化的应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由企业集团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

3.只有松散联合层的集团实行成员企业厂长(经理)联商会或理事会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在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控制和计划指导下,在生产经营等方面对成员企业进行协调和管理。集团具有下列职能:

1.制定并实施集团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技术改造、科技开发、出口创汇、人才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

2.制定并实施集团年度综合计划;

3.组织对主导产品、系列产品或重要工程项目的科研、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一条龙经营活动;

4.组织集团内专业化协作,实施对成员企业的专业化改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5.按集团最终产品的要求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实施对成员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和考核;

6.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统一组织原材料供应,计划单列集团统一组织国家统配物资在成员企业间的分配和供应;

7.组织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资金筹措,实行统贷统还,谁贷谁还的原则;

8.负责集团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综合统计上报;

9.确立集团的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在管理体制上要处理好集权和分权的关系:

1.为保证集团整体优势的发挥,在制定经营战略和发展规划、建立信息网络和开发主导产品、统一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资金投向和重大技术改造、主要管理人员任免等方面实行集权,逐步建立投资、利润、成本责任中心;

2.充分调动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集团与成员企业的联合层次,按照协议和章程实行分权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要正确处理和明确规定国家、地方、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集团对成员企业要贯彻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实行利益均沾风险共担;集团成员企业相互间实行等价交换,互利互惠,不搞无偿转让。

企业集团应促进科研与生产结合,创造条件逐步设立相应的科研与技术开发机构。凡独立科研单位进入企业集团的,其科研事业费仍按原渠道以进入集团前一年为基数拨给。进入集团的科研单位在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研究课题前提下,为集团的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服务。企业集团在不改变向国家上交任务的前提下,科研任务较重的,经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一的开发基金,用于集团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支持进入集团的科研单位的发展。

第十九条

企业集团要在自治区产业政策指导下,制定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对成员企业生产进行专业化调整。要逐步建立健全集团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注意克服短期行为。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要严格控制集团消费基金和奖金发放,集团经营所得盈利应首先保证生产发展基金,增强发展的后劲。

四、发展集团的外部条件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应具有相应的经营自主权。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自治区明文规定下放给企业的自主权、搞活企业的政策和鼓励横向经济联合的政策,均适用于企业集团,要在企业集团落实。要逐步创造条件,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立项和审批、新产品的开发、经营销售范围。自销产品定价、外贸进出口以及用自有外汇引进技术等方面,扩大其权限,并规定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集团经自治区计委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自治区计划中实行单列。

企业集团凡申请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需具备国务院国发[1987]28号文件《关于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在自治区计划中实行单列的,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实行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

在自治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经济技术实力比较雄厚;

具有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能力,拥有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产品或“三高”(高利润、高税收、高创汇)产品。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集团出口创汇和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企业集团可以享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可以直接对外进行贸易谈判签约并承担相应的出口创汇任务。企业集团出口创汇按规定应得的外汇留成、退税和奖励,要全部留给企业集团自行安排使用,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集团与金融机构横向联合。允许企业集团内部以“集团内部银行”等形式融通资金。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经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审核报总行批准,可以成立财务公司。财务公司除在集团内部开展资金余缺的融通外,还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资金市场活动,进行社会集资,但要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企业集团的发展,对实行统一核算盈亏的企业集团内部相互提供的配套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或产品税)。

第二十五条

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州市应积极引导和支持所属企业参加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并对参加集团的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样的待遇,不得歧视和刁难。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体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