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材管理实施办法

2023-8-15 06:38| 发布者: edaole| 查看: 262| 评论: 0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材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27施行日期: 1989.05.27题注: (1989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材管理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27

施行日期: 1989.05.27

题     注 : (1989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89年5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 新政发[1989]46号)

全文

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加强钢材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钢铁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

1.钢铁企业必须按自治区下达的计划招标和用户需要的品种、规格、数量接受订货、严格按合同交货,不得拖欠。对没有完成指令性计划而将产品自销的企业,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其自销多得的收入,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对企业处以罚款。这样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2.钢铁企业承担自治区指令性计划所需的燃料、电力、炉料、运输等主要生产条件,有关主管部门在计划上应予以保证。有关企业、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按计划签订供需合同,保证供应。如有关企业、单位不执行合同,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这方面出现的问题,由自治区计委会同自治区经委、物资局协调处理,或由合同管理机关依法仲裁。

3.钢铁企业要按季向自治区计委、经委、物资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所需生产条件的落实情况,由自治区计委会同经委、物资局按季通报。

二、对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片(以下简称“四种钢材”)实行专营。

1.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物资局所属金属材料公司对“四种钢材”实行专营。地、州、市物资局所属金属材料公司、县物资公司,由中央部直供及承担直属直供企业供应任务的自治区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兵团物资局及所属师的物资供应机构,经同级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可以代销。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经营“四种钢材”。

2.加强“四种钢材”资源管理。国家分配、自治区地方进口、协作、经济开发的“四种钢材”,由自治区金属材料公司专营。地区组织进口的,由地区代销单位专营。兵团组织进口的,由兵团代销单位专营。其他单位组织进口(经贸厅“以进养出”的除外)及由关内省市协作、串换、求援购进的“四种钢材”,除本系统、本单位自用以外,多余部分交专营单位代销。

3.“四种钢材”专营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指令性计划分配部分,由自治区计委下达计划,物资局组织订货。计划外部分按自治区物资局指导的使用方向销售。地区专营代销的“四种钢材”,由地区计委、物资局下达计划和安排销售。

三、对部分计划外钢材实行产需衔接和定点定量供应。

1.对国家实行定点定量供应的十五个品种的计划外钢材,由自治区物资局摸清需要,对产品定型、长期使用、需要量较大的重点用户,汇总上报物资部,纳入国家定点定量供应计划。

2.自治区钢铁企业计划外自销的钢材,要首先满足自治区的需要,先由区内用户订货,然后再向关内销售。为了保证地区和重点需要,由自治区物资局结合一年两次的地产钢材订货会,组织钢铁企业和重点用户,进行产需衔接,实行定点定量供应。

四、清理整顿钢材经营企业。

以下几类单位允许经营钢材;(一)自治区、地、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物资经济开发公司、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物资贸易中心、金属回收公司、县物资公司;(二)有直属直供企业的承担供应任务的自治区、地、州、市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三)兵团物资局及所属师的物资供应机构;(四)钢铁企业的销售机构;(五)供销社的废金属回收企业;(六)受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和县以下的供销社。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经营钢材。

上述单位,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自治区物资经济开发公司只批发经营本身开发的钢材资源;企业主管部门及兵团系统的供应机构,只限于供应本系统企业和单位需要的钢材;钢铁企业销售机构只限于销售本企业指令性计划外的自销钢材;物资局和供销社的废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用废钢铁加工、串换来的钢材;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只限于供应本县乡镇企业所需的钢材;县以下的供销社只限于供应本地乡镇企业和私人企业需要的钢材以及农民建房用材。

本办法公布后,非专营、代销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经营“四种钢材”,将库存和期货交专营单位收购。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清理整顿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物资局组织进行。

经过清理整顿,批准保留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新建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物资局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审批经营钢材的企业。

五、有领导有组织地建立钢材市场。

钢材市场,除已设立外,可在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巴音郭楞自治州、哈密地区、伊犁自治州各设一个,由同级物资局主办。

钢材市场为管理服务型,以生产建设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钢铁企业可通过自治区及地、州、市各个钢材市场销售计划外自销钢材。

六、严格钢材市场管理。

以下钢材的销售必须通过钢材市场;(一)物资企业计划外钢材;(二)自治区县以上钢铁企业的自销钢材;(三)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四)未纳入指令性计划分配的进口钢材(经贸部门以进养出的除外);(五)中央部直供的主管部门供应机构和使用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六)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

进入钢材市场的单位,应是经过审批和核准登记,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使用钢材的生产企业及建设单位。进入市场的企业可以直接购销,也可委托物资企业代销。对停缓建项目的钢材清理后,“四种钢材”交钢材专营单位收购,其他钢材由项目主管部门调剂使用,或交物资企业收购、代销。经清理整顿被取消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其积存的钢材,限期三个月内销售,超过期限的,交有经营钢材资格的物资企业收购或代销。

在同一市场只能有一个批发环节,不准倒卖。物资企业之间相互调剂和支援的钢材,只能跨地区进行。

计划分配钢材、专营、代销单位销售的“四种钢材”和钢材市场上交易的钢材一律通过银行结算(消费者个人使用除外),使用国家统一发票。钢材市场上交易的钢材,应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没有盖章的,银行不予结算转帐。严禁用行贿、给“好处费”及其他非法手段购销钢材,违反者要予以惩处。

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由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监督。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内的直属直供企业相互调度,县及县以下钢铁企业销售用自产钢生产的钢材,可以不通过钢材市场,但必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其他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发票。

七、加强钢材价格管理。

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计划内钢材出厂价格和钢材流通中的各项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加价和多收费。对计划外钢材及炉料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

中央部在疆直属直供的主管部门物资供应机构和使用钢材的单位,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其购入三个月以上的库存钢材可进入市场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销售,价差收入留给企业,按企业原有流动资金和国拨流动资金的比例分别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购买钢材及其他原材料,但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分配。

中央部在疆直属直供及自治区各级主管部门的物资供应机构向本系统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支援的钢材以及各级企事业单位之间相互调剂、相互支援的钢材,可不受进货时间的限制,但计划内钢材只能按进货价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作计划外价格销售,计划外钢材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并通过钢材市场。

经计划部门批准,由物资企业计划内转计划外投入市场销售的钢材,可按最高限价销售,所发生的价差收入,要单独记帐,作为组织钢材资源的开发资金,专项管理,受财政部门监督。物资企业在保证计划供应的前提下,可报计划分配部门批准,进行品种调剂,并可将计划内、外相互串换销售。相互串换的钢材要单独记帐,价差滚动使用,但在三年内要基本持平。

在钢材市场销售钢材,一律明码标价,公开销售。对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或收费标准、哄抬价格、采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由物价部门查处,没收其全部货款,并予以处罚。

八、搞好开源节流,限制不合理的消费,控制钢材出疆。

钢铁企业要努力增产市场需要的钢材。具有经营钢材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合法的渠道积极组织钢材资源,自治区和地区的有关部门要制定开发钢材资源的政策,积极开展物资协作,建立钢材资源基地,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

有关部门要制定限制不合理消费的政策和节约、代用、回收、综合利用的措施。对质量低劣、滞销积压产品的用料要停止供应;对“四种钢材”,有关部门和专营单位要大力组织开发套切套裁、节约代用和边角余料回收利用等业务,对用量大的单位或产品,要定期审查核定消耗定额,不断降低消耗,“减少浪费。

除特殊原因外、“四种钢材”原则上不准出疆。需要出疆的钢材,统一由自治区计委审批,由自治区工商管理局办理出疆手续。

九、物资部门和所属企业要遵纪守法,搞好服务,认真执行自治区指令性计划,要掌握一定数量的钢材和资金,增强调控能力,发挥好主渠道的作用。要减少中转环节,凡能够直接供应到用户和下属经营单位的就不要中转,专营、代销的“四种钢材”原则上直接供应到用户,代销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代销单位。钢材经营企业购进的短缺品种,原则上直接供应到用户,不得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县级物资企业购进的钢材应直接销售给用户,不得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联营单位的成员之间,不得相互销售钢材。

十、加强对钢材市场的宏观调控。

自治区计划部门和物资部门要搞好钢材供需计划的综合平衡,有计划的逐步减少指令性计划分配数量,将地方进口钢材逐步投放市场,加快钢材资源的开发。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统一政策,及时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运用信贷、税收、价格、物资投放等手段,以及调整产业政策和生产建设计划等,调节供求,保证重点,稳定市场。各有关部门还要及时向物资部门提供钢材资源需求、价格等信息,以便加强宏观管理,统一发布信息及时指导生产和市场交易。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