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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苏联商品贷款经营管理和使用办法

2023-8-15 06:37| 发布者: ytmxkj| 查看: 173| 评论: 0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苏联商品贷款经营管理和使用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13施行日期: 1989.06.01题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2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苏联商品贷款经营管理和使用办法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13

施行日期: 1989.06.01

题     注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5月13日政府办公厅转发 新政办[1989]52号)

全文

根据中苏两国政府1988年12月28日签署的《关于建设乌苏至阿拉山口铁路的政府贷款协定》,国务院国阅[1986]130号《关于研究利用苏联贷款建设北疆铁路问题会议纪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承贷苏联实物贷款建设北疆铁路按时还本付息的担保函》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苏联实物贷款进口物资的分配、销售、还款、出口物资的组织供应及贷款的使用,均应纳入自治区计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计委、北疆铁路公司、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乌鲁木齐铁路局、煤炭厅、经贸厅、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商业厅、物资局、供销社、粮食局、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自治区有关部门参加的贷款协调小组,负责组织苏联实物贷款进、出口物资计划的审定和协调解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组长由白平治担任,副组长由吴骧、胡国轩担任。协调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区计委指定专人办理。北疆铁路公司为苏联贷款的债务单位。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承办对外贷款、还款进出口物资合同的签订和组织进出口物资的具体业务。

二、进口物资的组织、分配及销售

(1)由自治区计委、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北疆铁路公司及有关单位共同组成商务订货和技术考察小组与苏联有关方面签订进货合同。

(2)由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和北疆铁路公司会同区计委提出进口物资的销售分配方案,经贷款协调小组同意后,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通过自治区有关专业公司在区内外销售。进口物资交货时,由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会同有关专业公司共同在交货口岸进行交接、验收,并结算贷款。若发生索赔等问题,由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对外进行交涉。

三、贷款资金的划转、存储和使用

(1)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将实物转化的人民币(铁路建设贷款部分)划转给北疆铁路公司时,双方应签订对贷款的划拨、还贷等有关事宜的协议,并将协议报协调小组审定。

(2)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划转给北疆铁路公司的人民币,双方按国内外价格差异而增殖的部分作为风险基金,实物原值部分作为铁路建设贷款,分帐单列,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铁路建设贷款部分,以北疆铁路公司户头存入建设银行,存款利息归北疆铁路公司所有。在国家基建投资款和实物转化的人民币未到前,工程急需的资金,由建设银行按基建计划安排临时周转贷款解决。

(3)北疆铁路公司按照自治区计委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和施工进度支取。

四、建立风险基金与归还苏联贷款利息和本金的措施

鉴于苏联贷款还款期长,存在着一定的国际货币汇率和物价风险,这种风险应由贷款的债务单位北疆铁路公司承担。为了能承担这种风险,并考虑到铁路营运初期运量小,还本付息可能出现的困难,应将贷款物资销售增殖(包括银行利息)所得用于建立北疆铁路建设的还款风险基金,在风险平衡有余的情况下、也可用于归还苏联贷款的本息。这部分风险基金以北疆铁路公司户头,存入新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照付利息,若需动用风险基金,须由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和北疆铁路公司提出申请计划,经北疆铁路领导小组批准。

五、出口物资的组织供应

由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提出还贷物资组织供应方案,经贷款协调小组同意,报自治区计委纳入当年计划,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会同有关专业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计划组织货源偿还苏联贷款。用于还本付息而购买出口商品的货款,由北疆铁路公司提供,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办理支付手续。

六、进出口物资的作价和收费

(1)进出口物资的作价,由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会同北疆铁路公司,根据专业公司的意见和作价资料提出价格方案报自治区物价局审定。

(2)由于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承办苏联贷款转化人民币及还本付息有关业务,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可从进口物资合同总额中提取0.5%的服务费;出口物资提取合同总额1.2%的服务费,承担进口物资销售和承担出口物资组织供应的自治区各专业公司,不计取利润,只收合理的经营费用,以节约来之不易的贷款建设资金。经营费率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核定,所有贷款活动发生的费用,由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开支。

七、根据国务院国阅[1986]130号文件《关于建设北疆铁路问题会议纪要》中关于“建设北疆铁路不应单独看成是地方项目,中央要尽可能给予扶持。建设北疆铁路贷款4.5亿元,还本付息约6亿元,中央按贷款总额百分之二十补助给新疆‘八五’期间开始拨款”的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向财政部申请此项补助款,并请财政部按年度拨款,以保证归还国内外贷款本息。

八、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和北疆铁路公司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协议,并报贷款协调小组审定。

本办法自1989年6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