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2023-8-4 04:33| 发布者: 十四| 查看: 494| 评论: 0

摘要: 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1.24施行日期: 1988.11.01题注: (1988年11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88〕62号发布 ...

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1.24

施行日期: 1988.11.01

题     注 : (1988年11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88〕62号发布 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开征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明确如下: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所辖县,下同);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指建成区范围内);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指建成区范围内);

工矿区是指尚未设立建制镇,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人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具体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地(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

(一)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测量工作单位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二)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证)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测量工作单位测定土地面积,但持有县(市)土地管理局核发土地登记申请书的,暂以申请书登记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尚未颁发土地使用证或核发土地登记申请书的,暂以纳税人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七元五角;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六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四元五角;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三元。

第六条不同单位、个人在同一块土地上具有使用权的,应根据各方实际占用土地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新征用的土地”,是指《条例》施行后,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

第八条纳税人因土地使用权属、面积等问题发生争议,应先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缴纳税款。待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或裁决后,再按其所确定的权属、面积,对纳税人、税款进行调整。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缴纳,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登记申请书等证明文件,将土地的使用权属、位置、面积、用途如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