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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山西 发布于 2023-8-15 07:43

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机关: 太原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4.20施行日期: 1995.04.20题注: (1995年4月2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47号 ...

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制定机关: 太原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4.20

施行日期: 1995.04.20

题     注 : (1995年4月2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5]47号发布)

全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精神,使人事制度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根据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349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94]88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实施目标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新体制为目标,积极推进,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适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与企业、农村和医疗卫生保险相协调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为重点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实施适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独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改变社会保险费用现收现付,没有积累的状况;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保险基金机制,改变由国家、单位统包社会保险费用的做法;建立独立管理体系,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安全运行,促进人事制度改革。 一九九五年,重点实施养老、失业社会保险,逐步实施工伤及其他保险。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 (一)属于机关事业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工资关系挂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寄存在人才交流中心具有固定职工身份的人员; (三)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驻晋部队机关事业单位非军籍的工作人员; (五)上述单位和对象中的离退休人员。

三、保险基金的收缴与支付原则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收缴的原则是:“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 国家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单位负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支付;差额预算单位按财政补助比例列入预算,差额部分由单位支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在税前支付。(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限向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并存入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三)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由单位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在工资中代扣,汇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或《手册》,实行单位给职工以工资性补贴。 (四)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为准。 (五)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金,按照先存后用的原则,新参加保险的单位必须预交一个月的保险金作为周转金。 (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职工,工作调动时,应同时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单位发生撤并分立等情况时,原单位职工的保险金由接收单位负责缴纳。 (七)保险金的收缴比例将根据实际支付情况,定期进行适度调整。 (八)保险会的支付,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人缴费年限和缴费总额来确定。 (九)保险金的收缴采取特约委托方式和保险机构自办方式,由投保单位开户的银行或信用社按月代缴,或由投保单位按月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机构缴纳。保险金的支付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办理。

四、保险基金的管理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市)、区统筹,分级管理。 (一)保险金转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挪用。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收缴的保险金,在按规定留出管理费、调剂金和备用金后,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的部分,归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使用。存入财政专户的保险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财政运营的增值部分并入保险基金。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要定期对投保单位上缴和发放保险金情况进行审核。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保险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险基金存入专户)。对拒不缴纳保险金,影响整个保险工作开展的单位,各级保险机构,可按法律程序强行划拨保险金。对弄虚作假、少缴多领的单位,一经查出,除补缴和追回多领部分外,要加倍罚款。对截留挪用保险金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四)保险机构所需的管理费,按国家规定从每年筹集的保险金中提取,主要用于人员经费、业务开支和其他必需的费用。

五、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 根据省政府[1994]88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的业务指导。 (一)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公室,是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2、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工作;3、研究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4、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与其他保险部门的关系;5、完成政府人事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有关保险业务工作。 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是负责保险基金筹集、给付、管理和运营等工作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其职责是:负责保险金的收缴和支付;管理保险基金;稽核属于本规定保险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督促投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接受单位和投保人员对社会保险情况的查询。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要建立严格的社会保险金收缴、管理、支付等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要与企业、农村社会保险机构的业务工作相互协调、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现已参加市劳动局所属劳动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市人民保险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干部养老保险的单位,从本方案施行之日起,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由市劳动局、市人民保险公司划转市人事局管理。与此相关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划转,按省规定由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市人民保险公司协商办理。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统筹的各种资料、帐册等,也由市劳动局、市人民保险公司移交市人事局。 (三)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参照本方案制定。 七、本方案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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