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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冷食饮料产销管理规定

山西 发布于 2023-8-15 07:57

太原市冷食饮料产销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太原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4.14施行日期: 1995.04.14题注: (1995年4月1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政发42号发布)全文 ...

太原市冷食饮料产销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太原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4.14

施行日期: 1995.04.14

题     注 : (1995年4月1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政发[1995]42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冷饮市场管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冷食饮料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财政贸易委员会是本市冷食饮料市场的主管机关,下设冷食饮料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冷食饮料市场的管理,发放冷食饮料生产许可证、准销证。技术监督和卫生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对冷食饮料的质量、卫生进行监督。

第四条市冷食饮料主管部门牵头,由有关部门组成冷饮审验组,对冷食饮料生产和批发单位进行审验。审验的条件是:

(一)生产企业:

1、冷食制冷量不低于41.8万焦耳,饮料生产具备机械化连续生产灌装能力;

2、具备质量、卫生检测手段,并配备有专兼职检验人员,有日常检验记录,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3、有确保产品质量的配方标准;

4、具备五室(更衣室、消毒室、清洗室、操作室、配料室),成品库容量达到日产量的三倍,并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夹层锅及有关消毒设备;

5、产品包装标签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要求;

6、新建的冷食、饮料生产企业具备机械化连续性达规模的生产条件,设备、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及卫生检测手段完善,冷食的制冷量在41.8万焦耳以上。

(二)批发单位: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2、冷食批发场所不小于30平方米,设有专用冷库或冰柜。

第五条凡审验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和批发单位,不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准销证。

第六条生产企业凭卫生监督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到市冷食饮料主管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持“二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投产后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七条街头冷食饮料代销户须到市容管理部门办理占地证、卫生监督部门办理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外地冷食、饮料产品进入我市市场,应先向市冷食饮料主管部门申报,领取准销申请表,由市卫生监督和技术监督部门抽样检验,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再到市冷食饮料主管部门领取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第九条批发零售冷食饮料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销售本地无生产许可证及外地无准销证的产品。

第十条销售冷食、饮料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亮证经营、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冷食、饮料具体品种价格由生产厂家和经营单位参照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以质论价,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市卫生、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冷食饮料主管等部门,要严格把好审批关,做到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冷食饮料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者,由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四证”不全进行生产、销售的,按有关规定罚款;无证生产经营的,予以取缔并没收其生产设施和原辅料。

(二)经销未经市卫生监督部门和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的外地冷食、饮料产品的,处以产品总价值15%-20%的罚款。其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就地销毁。

(三)销售本市无生产许可证及外地准销证产品的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四)违反价格规定,不明码标价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处罚。

(五)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冷食、饮料,危害消费者健康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以上罚款,由有关部门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收缴,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太原市财政贸易委员会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政办发[1991]15号、[1992]25号转发市财委等单位《关于太原市冷食、饮料产销管理的有关规定》、《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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