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有线电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7.25 施行日期: 1990.07.25 题 注 : (1990年7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90]130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 第三条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有线电视;各地(州、市)、县(市、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的有线电视。 第四条具备开办有线电视台条件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具备开办有线电视站条件的单位,由地(州、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后,领取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甘肃省有线电视映证》。没有播映证的,不得使用有线电视。 有线电视台播放反映本单位工作、生产、教育、生活节目并播放文艺节目,有线电视站只播放文艺节目。 第五条凡设计安装有线电视的设计施工单位,须经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设计安装任务。 第六条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格的技术设备和播放条件;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思想、业务素质较好的工作人员负责节目编排和管理。 第七条在本规定发布前已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发布后三个月内,申请补办有线电视播映证。逾期不办者,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播。 第八条有线电视播出的节目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禁止播放反动、淫秽及其它内容不健康的录像片。播放的文艺性节目,必须是中央电视台、省电视台播放过的,或国家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并贴有主管部门印制的“准放卡”的录像片。 不准擅自翻录、转让或出租、出售录像片。 第九条有线电视不得播放广告,不得进行营业性播放活动。 第十条有线电视使用频道要避开中央电视台和甘肃电视台的频道,以免干扰群众收看中央台和甘肃台节目。不得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和甘肃台新闻节目或其它重要节目播放时间播放自办节目或其它文艺节目。 第十一条凡利用卫星地面接收站作信号源的有线电视,严禁接转、录播港台和外国的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持有有线电视播映证的单位,因故停办有线电视时,应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注销有线电视播映证。 第十三条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片带管理、节目编审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并应于每月底向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下月播放节目计划。 第十四条旅游饭店开办有线电视服务项目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有线电视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播,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封存有线电视设备; (二)播放规定范围以外的国文化娱乐性节目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录像片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录像带,并处5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线电视播映证; (三)播放内容淫秽录像节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利用有线电视设备播放广告或以其他方式从事营业性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吊销有线电视播映证。 第十六条各单位仅供内部教育录像节目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甘肃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