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规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1.12 施行日期: 1989.01.01 题 注 : (1989年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89年1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新政办[1989]4号)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议费的管理,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贯彻厉行节约的原则,适应改革的要求,认真改进工作方法,精简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就不要单独开,能分散开的就不要集中开,能开小型会的就不要开大型会议。召开会议要事前做好准备,会期要尽量缩短,参加会议的人数(包括会议工作人员),要严格控制,尽量压缩。 第三条召开会议审批办法及经费预算的审核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会议费由召开会议单位开支,行政机关召开的会议,其会议费由行政经费开支,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其会议费在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其会议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开支。 第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的往返差旅费,由工作单位按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报支。与会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除第八条规定的会议回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外,其它各种会议,由召开会议单位开支。 第六条农村干部和其他不脱产人员,参加县和县以上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其往返差旅费、会议伙食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均由召开会议单位开支。 第七条参加会议人员与会期间患病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由会议医务人员诊治的一般疾病医疗费,由召开会议单位开支,其标准在每人每日五角以内掌握开支;在当地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医药费,凭据回单位按有关规定支报,但不脱产人员在会议期间发生急病的门诊和住院治疗费,全部由会议在上述标准以内报销。 第八条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不开支会议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其参加会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住宿等费用,回原所在单位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报支。会场租赁费和会议公杂费,由召开会议单位开支,不得转嫁与会人员所在单位。 第九条为会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尽量压缩,各级各类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出席会议人员(包括本单位会议代表)的百分之十五。会议工作人员在会上食宿人数要严格控制,必须在会上食宿的,经会议领导批准,方可开支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会议工作人员必须在夜间进行工作的,经会议领导批准,可按规定开支夜餐费,非因公活动,一律不准开支夜餐费。 第十条会议费开支要力求节约,召开会议,要尽量利用本单位招待所、礼堂,会议所需车辆,由本单位解决,一般不得租用。参加会议的当地代表一般不安排食宿。会议印发的文件资料,要精打细算、不得浪费。 第十一条各种会议的伙食、都应本着经济、实惠的原则进行安排。县以上各级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召开的各种会议其会议伙食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 级│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县(市)级 ├────┬───┼────┬───┼────┬─── 别│人 代 会│其它各│人 代 会│其它各│人 代 会│其它各 │政协会议│种会议│政协会议│种会议│政协会议│种会议 ───────┼────┼───┼────┼───┼────┼─── 每人每天会议││││││ 伙食标准(元)│12│10│10│ 8.00 │9.00│ 7.00 ──┬────┼────┼───┼────┼───┼────┼─── 其│补助标准│ 10.50│ 8.50 │8.60│ 6.60 │7.70│ 5.70 ├────┼────┼───┼────┼───┼────┼─── 中│个人负担│1.50│ 1.50 │1.40│ 1.40 │1.30│ 1.30 ━━┷━━━━┷━━━━┷━━━┷━━━━┷━━━┷━━━━┷━━━ 注: 1.中共党代会、民主党派召开的代表会,党委、政府召开的劳动模范大会,党委扩大会议、工作会议,专员、州长、市长会议,县(市)长会议,其会议伙食标准,可按同级人代会、政协会议的标准执行。 2.在自治区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部分省、市、自治区参加的会议,其会议伙食费按每人每日10元(其中个人负担1.50元)的标准执行。 3.乌鲁木齐市级按自治区标准执行,各地、州、市所在地的县、市按地、州、市级标准执行,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外地召开的会议,其会议伙食标准按当地规定标准执行,各地、州、市、县级会议伙食标准也可在不超过上列地、州、市、县级标准的范围以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4.自治区级各种会议,宾馆、招待所可在其规定的会议伙食费标准内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开支管理费。 第十二条各种会议需用的文具纸张、印刷、邮电及学习资料等费用,均在会议公杂费内列报,其费用根据出席会议和规定以内工作人员的人数,每人每日在下列标准内掌握开支。 ━━━━━━━━┯━━━━━━┯━━━━━━┯━━━━━━ 级 别 │自治区级│地州市级│ 县(市)级 ────────┼──────┼──────┼────── 标准(元)│ 0.80 │ 0.70 │ 0.60 ━━━━━━━━┷━━━━━━┷━━━━━━┷━━━━━━ 第十三条乡(镇)召开的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会议,可以开支会议费,其会议伙食费标准,由各地规定,但不得超过县级会议标准。不脱产人员在会议期间的伙食费全部在会议费内报销,其会议公杂费可在规定的标准以内报销,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乡及乡以下召开的其它会议,原则上不开支会议伙食补助费,确实需要开支会议伙食补助费的(如村长工作会议),由各地、州、市在不超过县级会议伙食费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规定,并报财政厅备案,所需公杂费,在乡办公费内调剂解决。 第十四条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因公使用长途电话费、电报费,由本人凭据回原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会议不得举行宴会或加餐;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代表赠送礼品和低价向代表出售土特产品等;会议不得开支照相费,由会议组织的看戏、看电影等文娱活动一律按规定收费。 第十六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除规定的会议伙食补助外,不准以多收床位费等形式另外用公款补贴会议伙食。参加会议的人员,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的,不准再回原单位报支出差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费的各项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以会议特殊等理由乱批条子。对于破坏财经纪律、违反制度的行为,财会人员和接待单位有权抵制,情节严重的,要报告上级领导部门严肃处理。召开会议单位需用的宾馆、招待所可自行选择,有关部门不得硬行指定。 第十八条审计、财政、物价部门要对各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定期进行会议各项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召开会议单位和接待单位领导人责任。宾馆、招待所超过各类会议伙食费标准供餐多收入的部分,由物价部门没收,上交财政。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会议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