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银川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1.07 施行日期: 1995.01.07 题 注 : (1995年1月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4号令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文字规范化,纠正社会用字中的混乱现象,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命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含汉语拼音)包括: (一)街道用字。街面的商店牌匾用字,广告用字,橱窗用字,路名牌、站名牌用字,标语用字等; (二)机关用字。各单位的名牌、公文、布告、标语牌、板报、墙报用字等; (三)学校用字。各大专院校、中专、中技、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校名牌、板报、墙报、标语、布告等用字。 (四)公共场所用字。机场、车站、市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医院、公园、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牌匾、广告、行车时刻表、指示牌、介绍说明、标语等用字。 (五)报刊用字。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县、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具体监督实施。 第五条社会用字必须遵循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方针。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使用、维护国家规范化、标准化文字和宣传执行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社会用字必须符合以下规范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国家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选用字为准; (三)印刷用字以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依照国家1958年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其拼写和分词连写方法依照国家1988年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第七条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行款,一般应左起横写;确需竖写的,必须由右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写的,必须横行,上为汉字,下为汉语拼音。 第八条下列情况可以使用、保留繁体或不规范用字。 (一)已故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亲笔题写的招牌、匾额、书名、报头,刊头(不含“集字拼成”的); (二)已故文化名人亲笔题写的招牌、匾额以及书名、报头、刊头(不含“集字拼成”的); (三)建国以前创立的老字号企业的招牌; (四)新华书店、邮局、银行等全国统一的招牌;匾额中的不规范字,由国家统一处理。 (五)已注册的商标定型字; (六)凡按政策规定可以使用繁体字的文物古迹和国家文物保护单位。 第九条对现有的不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又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允许使用、保留的社会用字,用字单位和个人须立即予以改正。 第十条市、县、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对使用不规范文字的单位和个人进分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街道用字和公共场所用字不规范的,责令限期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没收不规范用字物品,并处以每字每日10元的罚款。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一条在评选市级文明单位时,对使用社会文字的单位,应将其使用的社会文字是否规范、标准作为 考核的标准之一。 第十二条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银川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