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2.17 施行日期: 1989.01.01 题 注 : (1988年12月17日 新政发[1988]163号) 全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 (一)化肥、农药、农膜由自治区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上述商品。国家分配和自治区计划内供应兵团的上述商品, 由自治区计划部门切块给兵团,统筹安排,并由自治区专营部门直供团场。 (二)专营的主要品种: 优质化肥:尿素、硝酸铵(颗粒状)、磷酸二铵、磷酸一铵、三料磷肥、矿物磷肥、二元素、三元素、复合肥(有效含量在40%以上)、磷酸铵、硝酸磷肥、氯化钾(农用)等。 农药:(主要品种附后)。 农膜:(含原料)普膜、超薄膜、大棚膜。 (三)凡实行专营的品种,无论国家统配、地方外汇进口、易货贸易、地方生产(计划内、计划外、超产)、各地自筹外汇进口、省际间集资生产和协作的,均由专营部门全额收购和经营;鉴于目前农膜原料供应渠道国家实际上尚未改变,在国家供应渠道没有改变以前,自治区仍按原渠道执行。 (四)自治区专营部门调给兵团团场的化肥、农药、农膜,只能用于团场;兵团自筹外汇进口的、农业部计划外戴帽供应的和兵团向自治区外求援的专营商品,只能在兵团内部调拨供应,不准上市。 (五)国家经贸部分配给自治区经贸部门的化肥,只能用于出口基地,不得销售给其他部门。 (六)碳酸氢按(农用)、普通过磷酸钙、粉状硝酸铵及防渗膜。由县级专营部门与工厂实行合同订购或联销、代销,或由工厂直接销售给用户使用。 (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县以下不含县),结合有偿技术服务所用的少量化肥、农药、农膜由县专营批发部门,按当地计委征求农业部门的意见安排,实行计划供应。允许有偿转让给农户,但不准进行商业经营或者倒买倒卖。有些农药小品种,基层供销社可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代销,执行当地销售价格。 二、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一)专营品种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化肥、农药、农膜年度分配计划由自治区计委下达;季节调拨供应计划由专营部门商同农业部门安排。各地、州、市的年度分配计划,由地、州、市计委下达。 农膜实行统一安排,自治区及乌鲁木齐生产的农膜由自治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收购,差额调拨;各地生产的农膜(含兵团),由自治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委托当地专营单位收购,按自治区计划统一调拨。 (二)计划分配的品种: 化肥:尿素、磷酸二铵、磷酸一铵及中央统配的三料磷肥、复合肥。 农药:敌敌畏、乐果、氧化乐果、 呋喃丹、甲基托布津。 农膜:超薄膜、普膜、大棚膜。 未列入计划分配的专营品种由自治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各地衔接、调剂。 (三)各地自筹外汇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委托自治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统一组织订货。 (四)自治区计委安排的专营农资商品的生产计划,各生产企业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部交给专营部门统一收购,超产部分实行优惠价,专营部门必须及时收购和付款。 (五)为及时支援农业救灾,自治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在正常库存储备以外,还应负责常年储备救灾化肥 3万标准吨,农药500吨,农膜500吨,这些储备物资应单列专户、专项专用,如需动用应经自治区计委审批。储备资金和利息由自治区银行和财政分别解决。 农药是有备无患的特殊商品。时效性强,储备中容易出现减效、变质、报废。需要建立农药经营储备风险基金制度,每年由县以上农资部门按农药销售额1—3%提取,单独立账,专项专用。 具体办法由专营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主要品种实行综合价和分片价。 对我区影响较大的主要专营品种化肥、农药实行全区加权平均综合销售价,一年一定。农膜原则上也要实行综合销售价,如准备工作来不及,可留实行分片价。 综合销售价的品种,化肥:尿素、磷酸二铵(磷酸一铵)。农药:敌敌畏、乐果、敌百虫、 1605。分片价的品种,农膜:普膜、超薄膜、大棚膜。 其他品种硝酸铵、磷铵、三料磷肥,由自治区制定统一调拨价(含计划内、 处、进口)不实行运费补贴。小化肥除昌吉化肥厂的碳铵,乌鲁木齐化工厂、哈密磷化厂、昌吉磷肥厂的普钙由自治区核定出厂价外,其他地州、市小化肥厂生产的普钙、地产地销(在本地州内)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出厂价,调出本地州的由自治区物价局核定。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农膜按国家物价局和轻工部[1988]91号文件精神办理。粮食挂购化肥仍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 自治区安排调拨的专营品种的出厂价和销售价由自治区物价局核定;各地专营部门自行组织的品种,其出厂价和销售价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代销的农药和地方小化肥厂直接销售给农民自用的化肥,其零售价均要执行当地专营部门的销售价。 四、整顿市场,加强管理。 (一)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专营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要立即清理,办理变更登记。其库存商品,凡价格符合规定,质量合格的,可移交给当地专营部门或限期1988年底售完(农业部门库存的少量农药可限期到1989年6月底售完)。逾期继续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生产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同时工厂要实行产品质量的出厂责任制,加强商品质量检验,凡不合格的产品,不准继续生产,专营部门不准收购、销售,对制造、销售伪劣产品,坑害农民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处。 地膜生产应由自治区按择优选点的原则统一安排,先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征求专营部门意见,报自治区计委审定下达。 对现有地方小型的混配肥厂,主管部门要进行整顿清理,无证企业立即取缔,有证企业要严格控制生产规模,地产地销。 (三)工业用尿素和硝酸按应从严掌握,按自治区计委下达计划由物资局和化工局作好产前衔接,均衡直拨到厂,不能挤占农用化肥,不准上市。 (四)自治区的化肥、农药、农膜(含原料)原则上不准出疆,特殊情况需要出疆时,应由自治区供销社提出意见,经自治区计委审核同意后,工商局办理出境手续,铁路及公路运输部门安排运输计划。 (五)产销双方应签订经济合同、共同恪守合同规定,如有违反应负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五、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群众监督。 (一)为加强对专营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做好化肥、农药、农膜的生产,调拨和供应工作,在自治区主管副主席主持下由计委牵头,供销、农业、轻工、经贸、地贸、化工、物资、物价、工商、铁路局、财政、银行、乌鲁木齐石化总厂、石油管理局、生产建设兵团等部门参加;成立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化肥、农药、农膜生产、进口、外汇使用和分配中的问题。各地、州、市是否成立协调小组由各地、州、市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二)生产企业、专营部门对做好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供应,支援农业生产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密切协作,按计划生产、收购、调拨,按政策及时供应,不违农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物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供销合作社对所属专营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要求,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三)生产企业和专营部门要加强纪律性,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定,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不准走后门搞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要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给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群众监督,增强透明度。生产企业和专营部门要互通信息,加强联系。基层供销社供应计划和价格要实行“计划到村,指标到户,张榜公布,凭卡(证)供应,群众监督”的办法,接受社员代表、农民群众的监督,鼓励人民群众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违法单位和个人,并对揭发检举人予以保护。 (五)计划、物资、石油、石化、电力、交通、铁路等部门,要切实做好物资和电力的供应工作和运输安排,帮助生产厂和经营单位解决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困难。 (六)责成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供销社制定专营市场管理通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办法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原下达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统一分配的农药品种(20种) 敌百虫、甲铵磷、敌敌畏、乐果、氧气乐果、甲基1605、乙基1605、呋喃丹、速灭威、混灭威、叶蝉散、水胺硫磷、敌虫菊酯、三环唑、多菌灵、甲基托布津、百菌清、2、4一滴丁酯、灭草丹、丁草胺。 国家实行产需衔接的农药品种(22种): 杀螟松、甲基异柳磷、久效磷、三氯杀螨醇、辛硫磷、硫酸铜、异稻瘟净、稻瘟净、粉锈宁、叶青双、甲霜灵、代森锰锌、除草醚、二甲四氯、敌稗、绿麦隆、阿特拉津、扑草净、西草净、苯达松、草甘磷、杀鼠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