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工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1.27 施行日期: 1989.01.27 题 注 : (1989年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89年1月27日印发 新政办[1989]8号) 全文 纺织工业是劳动密集和技术密集相结合的产业,具有投资少,见效快,安排就业多,对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推动力大等特点。新疆拥有得天独厚的多种纺织原料,建国后已建成一批纺织骨干企业,培养了一支技术和政治素质都比较好的纺织职工队伍,发展纺织工业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和有利条件。从这一优势出发,并考虑国家和自治区发展经济的长远需要,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于1987年 9月提出,要把纺织工业作为自治区的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之一,采取特殊政策,给予适度倾斜发展,并研究制定了“七五”后3年发展纺织工业的规划及相应措施。根据十三届三中全会“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区近年来的实际情况,为确保纺织工业在突出上等级、上档次、高效益和外向经营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发展纺织工业的基本方针和主要目标 新疆纺织工业是建国以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起来的,到1987年,全区已拥有棉纺能力38.5万锭,印染1.5亿米,毛纺6.2万锭,以及一定规模的棉织、毛织、棉毛针织、丝绸、化纤等加工能力。当年纺织工业总产值为10.56亿元,创外汇4140万美元,工业总产值占全区的11.88%,出口创汇占20%。纺织工业已成为我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部门。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新疆纺织工业仍较落后。一是门类不够齐全,生产能力偏小,与新疆所拥有的多种纺织原料优势不相适应;二是加工深度和产品档次低,品种花色单调,初级产品比重较大;三是除少数大中型企业外,企业普遍达不到合理的经济规模,设备老化落后,管理水平跟不上,致使企业经济效益差,出口创汇能力弱。因此,目前新疆纺织工业的产业优势尚未充分显示出来,难以承担其产业支撑和推动作用,也难以适应国际国内市场需要及其可能发生的变化,必须加快发展。 发展新疆纺织工业必须遵循以下基本方针: 第一、必须贯彻十三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强宏观调控,坚决清理和压缩过于膨胀的投资规模,使“七五”后三年纺织工业发展严格控制在原定的规划目标以内,不得突破。 第二,必须从发挥新疆纺织资源优势出发,以棉纺织为突破口,逐步形成包括棉、毛、丝、麻、涤、混纺等门类比较齐全,纺织、针织、印染、复制、服装加工配套成龙的“大纺织”工业体系,并以产品上档次、上等级为主要目标,努力提高纺织品加工深度和附加值,变资源优势为商品经济优势。 第三,必须以现有企业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管理,改造和扩建一批骨干企业;并通过深化企业内、外配套改革,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推进企业的联合、兼并,组建几个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形成合理的经济规模,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组织结构优化,培育和发展外向型纺织企业。 第四、必须以科技开发为先导,采取帮带措施,挂靠名牌产品,大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花色、新款式,以名牌产品为拳头,推进“东进西出”战略,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着力提高出口创汇能力和整体经济效益。 根据纺织工业现状和以上基本方针,“七五”后三年纺织工业发展的重点是:有计划地扩大棉纺织生产能力,提高产品技术档次和经济效益。要通过对现有企业的扩建改造以及新建一批棉纺厂,使棉纺能力由1987年的38.5万锭扩大到76万锭。新增能力的起点要高,主要发展中高档产品,加上现有能力的技术改造,到1990年棉纺织中高档产品产值率应达到60%以上。与此同时。要大力发展服装面料,服装加工,针织复制,装饰用品,旅游产品以及工业用布的生产,全面提高加工深度和经济效益。到1990年,棉纺织工业总产值要求达到8.69亿元,实现税利1.5亿元,出口创汇5500万美元,分别比1987年增长55.34%、 81.82%和89.66%。 “七五”后3年毛纺织应在调整布局,发挥能力的基础上,集中力量上档次,上质量,上水平。丝、麻、化纤在纺织工业部的帮助扶持下,也要有个较大发展。到1990年整个纺织工业产值将达到14亿元,比1987年增长42%,实现税利2.85亿元,增长41.8%,出口产品交货值 3亿元,比1987年增长50%。 总之,要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实现纺织工业的结构调整,为“八五”期间全面振兴新疆纺织工业,使之尽快成长为我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政策措施 实现“七五”后 3年纺织工业发展目标:关键是要多方筹措资金,落实设备,培养人才,加强企业管理和大力开发新产品。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采取如下几项政策措施: (一)严格立项审批,保证规模效益 凡新上基建、技改项目,必须先由自治区纺织工业局归口审查,而后报计、经委批准立项。立项审批的原则是: (1)布局的经济规模合理(棉纺 3万锭以上;麻纺5000锭以上;毛精纺5000锭以上,毛粗纺2000锭以上);(2)原料有保证;(3)资金落实;(4)设备先进;(5)能源、交通、技术、管理配套;(6)资金利税率达到规定要求(棉纺17%,毛纺20%)。 对目前在建项目不分计划内、外都要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复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施工,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停建。只有经复查批准开工的项目,方可享受本规定所给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对计划内纺织项目贷款实行分级贴息扶持 贴息的范围是:经复查批准纳入“七五”后3年棉纺织发展规划以内、经济效益高、还贷时间短、能为各级财政作贡献的项目,原则上哪一级办的企业由哪一级财政负责;具体贴不贴息,贴息多少,多长时间内贴息。由各级政府和兵团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三)涵养税原,加速还贷 新上项目建成投产后,在还贷期内,应先用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和所得税归还贷款,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税务部门批准,减免增值税。 (四)实行联合投资办厂,按股分成 为了正确引导和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对纺织工业的投资热情,凡独立投资项目达不到合理经济规模要求的,可采取股份制形式,联合投资建厂。项目投产后,由投资各方按各自所占份额分产值、分利润、分税收和招工指标。 (五)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纺织小商品生产 对乡镇企业和贫困地区,提倡联合办厂。其投资确有困难,一次建设达不到经济规模要求的,经批准可以分期建设。 鼓励乡镇企业发展针织、复制和纺织小商品生产。所需原料从乡镇企业1990年前形成能力所生产的棉纱中自行平衡解决;乡镇企业消化不了的棉纱,要纳入自治区统一调配计划。对乡镇企业兴办纺织小商品生产而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经报批后可享受减免税照顾。 (六)鼓励兄弟省(区)、市和外商来新疆投资 凡兄弟省(区)、市来新疆投资建厂者,除享受新政发[1988]116号文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属独资建厂者,所生产的产品由企业自主处理;属合资,合作建厂者可按其投资比例分产值、利润和产品,其分得的产品由其自主处理,并由我方提供一切方便。 对外商来疆投资(除棉纺外)办厂者,其优惠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 (七)深化改革,进一步搞活企业 1.在完善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企业有权自主采用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内部机构设置、干部人事制度、劳动制度和分配制度等项配套改革。 2.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承包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系数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3.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而新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工业企业和饮食服务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营业税、产品(增值)税和所得税。 4.企业在保证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计划前提下,可以自行安排计划外产品生产;对计划外产品以及计划内产品的超产部分,企业可按国家规定自销。 5.为加速引进全国名优纺织产品进疆安家落户,对企业挂靠的名优产品,凡达到部优以上水平并已批量生产的,按其增加利润的5~10%奖励对口帮助厂家;名优产品出口创汇,对帮助厂家可在该项产品创汇企业留成额度内给予分成10~12%。企业自行开发新产品,经自治区有关部门鉴定批准,可在两年内免缴增值税。 6.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对出口创汇企业,其创汇额以1987年为基数,在1990年以前,基数以内外汇分成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超基数部分在地方留成比例内,企业分70%,30%上交自治区调剂使用,1987年后新增加的出口创汇企业,当年出口所创外汇按国家规定比例分成,并以头两年平均创汇额为基数,下年创汇超基数部分,即实行“倒三七”分成办法。 7.凡条件具备,年出口创汇毛纺100万美元,棉纺5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交货值占其产值25%以上的企业,经批准可享受外贸经营自主权或实行外贸代理制。 (八)鼓励组建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 企业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可以资金、产品、技术为纽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组建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对跨地区、跨部门以及兵团、地方联合组建的企业集团,有关地区和部门应积极支持,主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企业集团应以实现技术上档。新产品开发和发展外向型经济为主要目标,努力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对“新纺企业集团”、“三山企业集团”以及今后新成立的纺织企业集团,凡龙头厂达到自治区一级企业标准,其紧密层成员企业产值在1亿元以上,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并拥有部优以上名牌产品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1.集团生产、经营、技改、基建、物资、原材料供应等,经自治区计委批准,在自治区纺织工业局实行计划单列,由纺织工业局进行行业归口管理。 2.集团承担的“七五”后 3年纺织工业总量扩张、技术上档任务,可实行项目总承包,所应给予的资金额度以及物资、原料,由主管部门切块下达。 3.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过批准,集团可以成立财务公司,办理内部存款,贷款、投资以融资性租赁等项金融业务,并可受理发行股票、债券,直接向社会和金融市场筹集资金。 4.集团产品在完成自治区指令性计划后,准予内部平衡调配和自销。 5.鼓励集团投标承包、租赁企业,通过产权市场兼并或收买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实施新疆纺织工业倾斜发展战略,完成“七五”后3年增加生产能力和技术上档任务,纺织工业局要依靠各地州市、兵团和企业集团,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完善宏观调控手段和能力,加强对纺织工业的全行业管理。为此,特明确以下职权: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总方针、总政策,负责编制纺织工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纺织基建、技改项目,提出资金分配和贴息使用方案,经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组织实施,以确保“七五”后3年规划目标的实现; 制定纺织企业上水平、上档次的经济技术标准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对企业的经济规模、技术标准、设备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会同科委、经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对纺织新产品的鉴定; 负责人才培训,调整纺织专业设置,管理纺织院、校和科研设计机构; 对纺织企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取得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负责与中央归口部门及兄弟省、区、市对口单位的业务联系,在行业装备、原材料供应、经营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全面考核纺织工业局的工作,并给予适当奖惩。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各地、各部门作出的有关纺织工业发展的管理规定、政策措施,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