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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陕西 发布于 2023-8-15 09:49

陕西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0.05施行日期: 1989.10.05题注: (1989年10月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军区 ...

陕西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0.05

施行日期: 1989.10.05

题     注 : (1989年10月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军区发布)

全文

民兵武器装备,是民兵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为了把民兵武器装备切实管理好,现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仓库建设

1.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做到:有坚固的围墙,有牢固可靠的库房,有制式的枪柜(箱),有合格的安全设施。

2.库区与技术区分开,库区与办公区分开,库区与生活区分开。库房建筑符合规定,库区规划合理,整齐清洁,水、电、路、电话畅通,达到防爆、防火、防洪的要求。

3.库区周围建在三米以上的砖(石)围墙,墙上架高一米铁丝网,技术区和库区设立警告标志,门口设香烟、火柴存放箱。

4.库房设三道门(安全防护门、通风防鼠门、密闭门),窗上安装纵横钢筋,门窗牢固严实,安装有报警装置,报警系统灵敏、可靠、保密。

5.县级仓库设有百叶箱,军分区以上仓库设有小气象站。避雷装置接地电阻符合规定,安全可靠,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查、测试;库内安装防爆灯,库区用电须铺设地下电缆,库房内不得有明线。

6.库区建有消防室(架),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做到放置有序,性能良好,并有消防沙、水池(缸)。军分区以上仓库应有消防栓。

7.库房内建立库房登记卡、物资帐、枪支弹药元件帐、温湿度登记簿。

8.值班(警卫)室配备防卫、报警和通信设备,做到性能可靠、畅通无阻。建立值班登记簿、工作日记簿、进出库区人员登记簿,墙上挂值班员、保管员、仓库警卫员、军械参谋职责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红旗库评比标准。

9.修理室应配齐修理工具、设备和备件,挂《安全操作规则》、《武器备件保管要求》、《油料器材保管规则》,建立工具设备帐、修理武器登记簿。

10.资料室设三图(仓库平面图、物资储备图、联管联防图),建立四案两簿(应急方案、联管联防方案、执勤方案、防火防汛方案,仓库勤务登记簿、军械装备验收和技术检查登记簿)和各种业务技术资料。

11.民兵仓库维修管理等所需经费按陕计发(1986)293号文件《关于地、市、县民兵装备仓库建设计划由地、市、县统筹安排的通知》执行。

12.县以上民兵装备仓库要饲养一至二只警犬,其户口由当地公安部门解决;饲料参照公安部门饲养警犬的粮食供应办法和标准办理。

二、仓库保管警卫人员的选配和管理

1.库管、警卫人员的选配条件是:政治可靠,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热爱仓库管理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有一定军事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必须坚持先政审后录用的制度。

2.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保管、警卫人员由人武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主管军械工作。军分区民兵装备仓库保管、警卫人员由军分区后勤部和仓库主任负责管理。

3.仓库保管、警卫人员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履行职责,专职专用,不得随便抽调做其它工作。

4.军分区、人武部要坚持对仓库保管、警卫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思想、遵纪守法教育,使保管、警卫人员牢固树立以库为家、以苦为荣的思想,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革命事业心。

5.军分区、人武部每年要对仓库保管、警卫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6.县(市、区)每半年、地区每年,要对保管、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年老体弱等不宜担任仓库保管、警卫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妥善安置。对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武器装备的保管与使用

1.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

(1)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要有利于战备,有利于民兵建设,有利于安全,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武器弹药全部由县(市、区)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集中保管;城市大中型厂矿配发的高机高炮由所在单位保管;人武干部配备的手枪应全部集中,存放于仓库保险柜中。库存武器装备应达到“四无”(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事故差错)的要求。

(2)库存的武器弹药、器材、易燃易爆物品和废品应分库存放,分类分级保管,做到存放合理,堆放整齐稳固,达到下垫枕木,四面不靠墙,上不靠天花板(那“一垫五不靠”),按规定留通风、检查、工作道,零散武器弹药装箱加锁,标记明显。

(3)健全仓库总(分)帐、堆卡、箱卡,定期清查核对,及时记帐,做到帐、物、卡相符。武器装备出入库应做到“四清”:数量清、质量清、配套清、手续清。

(4)库存装护具每年翻垛一次,武器和弹药每三年翻垛一次。

(5)坚持每天观测登记库内外温湿度,适时对仓库进行通风和除湿降温。

(6)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由各级司令部主管,后勤部协助。军分区、省军区民兵装备仓库由各级后勤部主管,司令部协助。

(7)因保管不善,发生武器弹药丢失被盗等事故,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上级军事机关,并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侦破。

2.武器装备的使用

(1)民兵武器装备必须掌握在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手中,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动用武器装备,由县(市、区)人武部批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动用武器装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或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意见,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武部报请军分区批准。

(2)动用民兵武器除兽害,必须在兽害威胁十分严重的情况下,由县政府、人武部写出专题书面报告,讲明兽害危害情况以及动用武器的数量、使用的时限、安全措施及负责人,由军分区审报省军区批准。要指定持枪手,派干部跟班作业,武器弹药集中存放,专人看管。使用完毕后,要及时清点入库,并向批准机关报告。除兽害所需弹药由军分区报省军区批准价拨,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弹。严禁动用民兵武器狩猎或以除兽害为名狩猎。

(3)民兵执行任务需要携带武器外出时,须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持有县(市、区)人武部签发的持枪证。

(4)民兵军事训练所需武器弹药,要坚持早发晚收,当天入库,不得在外过夜。

(5)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所需枪支,经省军区、军分区进行技术处理,由县(市、区)人武部配发或提供,不再列入民兵装备实力,但仍属当地人武部所有,单独列帐统计。学生实弹射击所需武器,由当地县(市、区)人武部按手续审报批准后借用,用后及时收回;所需弹药从训练弹药指标中解决。

(6)对散存于个人手中的武器弹药,要限期收交。对拒不上交者,按照三总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散失、藏匿在内部单位和个人手中的武器弹药,人武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7)非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动用民兵武器弹药,必须严格控制数量,尽量缩短使用时间。严禁将民兵武器弹药出租、买卖、送人或用于交换其它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民兵武器装备。对违犯规定给社会治安带来后果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8)凡动用民兵武器、弹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制止犯罪活动以及除兽害等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使用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9)使用武器时,要严格操作规程,不准随便改变武器装备性能和用途,不准玩弄武器和枪口对人。

(10)严禁动用封存武器,确需动用时,须报经省军区批准。

四、仓库管理制度

1.值班制度

(1)民兵装备仓库必须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保证二十四小时不失控。

(2)县(市、区)以上民兵装备仓库,尽夜值班人员不少于三人,并要有一名干部坚持住库值班。节假日,县(市、区)人武部科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住库值班。基层武器库昼夜值班不少于二人。

(3)县以上民兵装备仓库夜间值班人员携带一支步枪(或冲锋枪),子弹十发,白天存值班室铁拒,专人保管。晚八时取出,早七时交回,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签字手续。

2.出入库制度

(1)非仓库管理人员进入库区、库房,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严格登记手续。严禁在库区会客、留宿、酗酒、聚赌和燃放爆竹等。

(2)凡进入库区、库房人员,必须有保管员陪同,两人以上同行。

(3)出入库武器装备,凭调拔单据,逐件登记,交接清楚。

3.检查制度

(1)县(市、区)政府领导每季度、人武部领导每周、军械参谋(助理员)和保管员每天对仓库进行一次检查。重大节日或遇有重要活动、特殊天候时,保管人员应对仓库认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

(2)省军区每半年、军分区每季度对武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军分区每月进行一次夜间抽查。

4.擦拭保养制度

(1)训练期间的武器一日一小擦、每周一大擦,射击后或每期训练结束后,要连续擦拭3次(每日1次)。

非训练武器一月擦拭一次,阴雨季节及时擦拭。

(2)封存武器由军分区组织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发现油料变质、武器生锈要及时擦拭,换油保养。

(3)高射武器的换油、换液保养两年进行一次,由省军区、军分区修械所组织实施。

5.钥匙管理制度

(1)武器弹药库实行双锁联管,分别由保管员和军械参谋保存。

(2)进入库房时,两人必须同时到场,保管员(军械参谋)不得将自己掌管的钥匙交军械参谋(或保管员)一人去打开库房。

6.联管联防制度

(1)各级民兵装备仓库都应建立以基干民兵、人武干部为主体的应急分队,并与驻地部队、武警、公安、消防等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防会议,完善防盗、防火、防汛等联防方案。

(2)县以上仓库每年组织一至二次联防演练,提高应急分队、联防组织的快速反应能力。

7.评比奖励制度

(1)县(市、区)人武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保管员”、“优秀警卫员”评比活动,并按照省军区颁发的评比条件,民主评议,组织推荐,报军分区审定。

(2)军分区每年对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检查评比一次;省军区每两年对军分区和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检查评比一次。各级民兵装备仓库的评比,执行兰州军区制定的《先进民兵装备仓库评比标准》。

(3)对评出的先进民兵装备仓库和优秀保管人员,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预备役师、团武器装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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