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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1994年修订本)

山西 发布于 2023-8-15 09:26

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1994年修订本)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8.08施行日期: 1994.08.08题注: (1991年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 ...

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1994年修订本)

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8.08

施行日期: 1994.08.08

题     注 : (1991年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根据1994年8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1994)73号发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等三个规章的通知〉修订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促进本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台湾同胞围绕能源、机电、冶金、化工、轻纺、食品等支柱产业对现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稼接改造;鼓励台湾同胞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外向型农业的投资。凡属台湾同胞投资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产品出口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农林牧副开发项目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允许台湾同胞购买拍卖的集体、私营工业企业产权,独资经营。

台湾同胞的投资、购买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四条台湾同胞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说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投资于煤炭深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钢铁和铝冶炼加工、化工、机械电子、建材、轻纺、农林牧副开发项目、高技术项目和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十年。

台湾同胞投资的其他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五年。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的土地开发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应予积极安排,确定开发地点,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同胞和聘请的外方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居住的,凭公安机关的长期居住证明,可在企业所在地按规定购买或建筑个人住宅,并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城市房产税五年。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者要求定居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安排。定居后其原投资的企业,仍享受本办法的待遇。

定居后如要求返台或移居境外,按来去自由原则办理。

第九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售。

第十条对引荐、介绍台湾同胞来本省投资的个人,合同规定的资金全部投入企业后,可以按投资者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千分之一付给一次性奖金。属于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的,由该企业的中方从自有资金中支付;属于独资企业项目的,由同级财政专项开支。对于较大投资的项目,酌情规定最高上限。

第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能自行平衡外汇的,可按合同、章程规定自行销售产品。

第十二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金,各开户银行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省内审批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由省经贸部门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15日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15日内批复;合同章程15日内批复;营业执照10日内核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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