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9.24施行日期: 2002.09.24题注: (1992年5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
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9.24 施行日期: 2002.09.24 题 注 : (1992年5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广播电视厅发布 根据2002年7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公布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删去〈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的《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2007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和设置共用无线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有线电视台、站作为现代化的舆论工具,应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文艺导向,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和设置共用无线系统,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个人不得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单位或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向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承担有线电视台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205214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承担有线电视站和共用无线系统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第八条有线电视台工程竣工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或委托有关设区的市、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共用无线系统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 第九条有线电视台在保证转播上级电视台节目的前提下,应精办节目,提高质量。 有线电视站不得播放自制节目。 第十条对违反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及广播电影电视部下发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凡过去本省发布的有关有线电视管理方面的规定,与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下发的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相抵触的,即行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