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受理检举控告党政干部来信来访的办法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3.27 施行日期: 1990.03.27 题 注 : (1990年3月2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省委办发[1990]18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党政干部的监督作用,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检举、控告党政干部的来信来访,信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呈报、转办、查办、结案、归档等工作制度,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 第三条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属党群系统的问题,由党政机关受理;属人大系统的问题,由人大机关受理;属政府系统的问题,由政府机关受理。 第四条对检举控告县(处)级以上党政干部的信件,要一律呈报主管领导阅批,按照批示意见及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的性质,转被检举、控告者的上级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转给被检举、控告人的所在单位,绝不允许转到被检举,控告人手里。 第五条对检举、控告人及其检举、控告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准压制、刁难。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者,必须从严查处,以确保检举,控告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条对匿名揭发检举、控告的信件,凡举报有具体对象和有具体涉嫌违法乱纪事实的,要立案认真查处;对内容空泛,线索不清的,可不查处。 第七条对举报揭发重大案件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必要的表扬与奖励。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诽谤他人的信件,要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检举、控告党政机关干部的信访案件,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及时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如有无故拖延不办或有意袒护包庇,致使案件不能及时公正处理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