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2.27 施行日期: 1990.02.27 题 注 : (1990年2月2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办发[1990]1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在科学决策中的作用,不断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为本地区、本部门和上级领导提供情况和决策依据。 (二)为各级领导指导、协调工作和解决问题开通新的渠道通过信息网络迅速将上级领导的讲话和意见传达到基层,将基层的意见、群众的反映和有关问题及时反映给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以便得到及时协调和解决。 (三)沟通各部门、地区、上下左右之间的信息联系。本地、外地的情况和经验,通过信息网络及时传播和推广;某一地区、部门出现的问题,通过信息反映出来,引起其他地区、部门的注意。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各地、州、市,各县、市、区,省政府各部门要确定一位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分管信息工作。 第四条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应该根据信息工作量的大小,设置信息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提供业务经费,逐步完善现代化传输手段。要选拔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思想敏锐、年富力强的同志从事信息工作。要保持信息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各级领导要为信息工作人员来访、编辑、报送信息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从事信息工作的同志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方面,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根据政府和领导的需求,搜集、整理、传递真实可靠的信息。不得编制、报送虚假信息。 第七条为了不断提高信息工作水平,应采取岗位培训(办讲座、参加学习、短期离职培训、交流工作经验等形式培训信息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 第八条加强信息通报。省政府办公厅每月上旬通报各地、州、市,省政府各部门和各驻外办事处上月的信息采用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信息工作情况。各地、州、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章 搜集筛选 第九条凡与政府管理、决策以及与此相关的政策性、苗头性、动态性、趋向性信息,均属政务信息搜集范围。主要包括:政治、经济、体改、科技、城建、市场、社会、外事、文化、突发事件等政府机构运行中的各类情况,特别应注意搜集与群众情绪、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敏感信息。 第十条信息工作人员应通过实地调查、参加会议、直接询问等方法,直接搜集信息,也可利用电话、电报、传真、邮递等手段搜集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工作部门应制定阶段性信息需求要点,按要点要来收集信息,并应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需求要点。 第十二条信息工作人员应根据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对原始信息进行筛选。筛选应做到: (一)真实准确,生动具体; (二)叙述清楚,中心明确; (三)系统完整,及时有效; (四)处理好点与面,正负反馈、对上对下服务的关系; (五)特别需要对政府决策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第三章 编写核签 第十三条编写政务信息应注意事实准确、文字简练、主题鲜明。做到引用数据准确,计量单位、量词以及汉字、数字、标点使用规范。在编写中遇有原始信息材料表述不清或对事实有疑问时,必须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稿件应以标题为开篇导语。标题要醒目,贴切、简洁、新颖、朴实。稿件用事实说话,减少议论,力求简短,一般以三、五百字为宜,较长的信息也不要超过一千字。 第十五条政务信息核签应做到既要简化手续,注意时效性,又要严格审批,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核签程序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四章 报送存贮 第十六条政务信息的报送,应根据信息密级和缓急程度分别采取邮送、电话、电传等手段,密级高的信息应加密或委派专人呈送。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尽量利用传真手段,以增强时效性和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十七条各地、州、市和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向省政府反馈信息的工作。对本地、本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动态,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指示精神的情况,重大社情、灾情、突发事件等,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对预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信息,应及时重点反馈和追踪反馈。各部门、各单位对领导作过批示的信息,应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报送信息应注意的事项: (一)政务信息既要报喜,也要报忧。对信息工作人员反映问题要予以支持和保护,不得打击报复。 (二)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不得延误时间,不得漏报。各基层单位遇有重要的、紧急的信息,可越级向上传递。 (三)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报送信息每周至少三条,省政府各部门每周至少二条,各驻外办事处力求每周一报。上级机关专门约定的信息,要按时报送。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将编发的政务信息,采用适当的形式进行保管存贮,使其发挥史料和参考作用。 第二十条政务信息资料要登记造册、分类存贮。凡信息部门产生的文件、向上级报送的重要信息和领导批示的信息及信息反馈资料,都应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制定政务信息存贮、保管、查阅、检索制度。 第五章 考评奖励 第二十二条定期对信息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各地、州、市,省政府各部门及驻外办事机构,每年年底要总结信息工作,报省政府办公厅。各县、市区每年也要总结信息工作,报各地州市,抄报省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三条省政府按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优秀信息考评。专、兼职信息员为优秀信息员考评对象;省政府信息刊物刊载的信息为优秀信息评选对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评出一定数量的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好信息。 第二十四条鼓励积极为政务信息工作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评出的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好信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全省政务信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经采纳也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信息工作规范、重要信息漏报错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通报批评,并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以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省政府办公厅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