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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暂行办法

山西 发布于 2023-8-15 10:29

山西省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3.19施行日期: 1987.03.19题注: (1987年3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发7号发布)全文第 ...

山西省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3.19

施行日期: 1987.03.19

题     注 : (1987年3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发[1987]7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推进物资流通体制改革,搞活物资流通,为增强企业活力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内供应的物资,企业在市场选购实行差价返还办法的试行范围,扩大为太原、大同、长治、阳泉等四个城市。其他地市有条件的,也可试行。品种为钢材、木材、水泥、生铁、铜、铝、纯碱、烧碱、橡胶等九种物质。

物资部门中转供应的计划内物资,企业从市场选购发生的差价,由物资部门按分配指标返还给用户。

第三条省物资局、各地市物资局应尽快按照综合性。开放式、多功能的要求,在省辖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地建立健全物资交易中心,发挥其商品辐射、调节供求、信息交流、综合服务等功能。

第四条企业超产自销的重要物资,企事业单位库存积压的重要物资,国家和省、市计划投入市场的物资,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供销机构向系统外销售的重要物资,都要进入物资交易中心销售。

第五条工业、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将其库存积压的钢材进入省、地(市)十二家物资交易中心.可按市场价格销售。销售给本省用户的,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调节税。

第六条物资企业调剂钢材品种,将计划内外钢材相互转换销售,计划内平价钢材转为市场价销售所发生的差价收入,单独记帐。不进利润,滚动使用。

第七条物资交易中心自营购进的钢材、销售给生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建设单位的,以实际销售收入与购进价格的差额计征批发环节营业税;销售给个人的,按销售收入计征零售环节营业税。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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