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流动的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3.19施行日期: 1987.03.19题注: (1987年3月19日山 ...
山西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流动的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3.19 施行日期: 1987.03.19 题 注 : (1987年3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发[1987]7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克服人才积压浪费的现象,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的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优先保证国家经济发展重点和重大科研项目人才需要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型企业、政府机构工作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到城镇和农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种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 第三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到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进行有偿技术服务,具体办法由双方单位商定。 第四条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到国营小型企业、城乡集体企业从事咨询服务活动。 第五条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可以从科技人员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经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同意,签订合同,可以离职应聘,也可以兼职应聘。招聘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 第六条鼓励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 第七条对到国营小型企业、城乡集体企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取得合法收入。 第八条停薪留职到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收入大部分归己,交原单位的部分由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本人原工资额。到贫困山区的可以减半。停薪留职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因工伤亡的,其有关待遇由聘用单位解决。 辞职到国营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收入全部归己。离开原所在城镇的,可以不迁户口。 由单位派遣到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进行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职务和工资不变,服务收入归派遣单位。可以采取提成等形式给派出人员以补贴和奖励。派人员出可以接受服务单位发给的奖励、补贴、加班费等。 离休、退休人员到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进行技术服务,可以取得合法收入,离、退休费由原单位照发。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收入归己。需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和设备时,应经单位同意,并交纳适当费用。 第十条到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把自己的技术、科技成果作为技术投资,按股分红。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或侵犯原单位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人事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应采用各种形式沟通渠道,调剂人才余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对专业技术人员向国营小型企业、城乡集体企业流动,人事部门应简化手续,尽快审批。 停薪留职一般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如本单位同意,可以继续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如本人不愿回原单位的,可办理调动或辞职手续。 辞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材料可保存在所在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