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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几项具体

2023-8-15 10:36| 发布者: tkv2373| 查看: 389| 评论: 0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29施行日期: 1988.08.29题注: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29

施行日期: 1988.08.29

题     注 : (1988年8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1988]132号)(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8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宣布失效)

全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发[1988]82号)下发执行后,各地、各部门反映对其中某些条款必须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少数民族职工”系指汉族职工以外的其他民族职工。

二、停薪留职的职工不给补贴。

三、由地方各级政府、政协和统战等部门按月发给固定生活费的人员(包括民主人士、宗教人士和工作人员等)以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城镇退职人员的价格补贴,按在职职工对待。

四、企业、事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受开除留用处分发给生活费的人员,按职工标准发给补贴;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发给生活费的人员,按职工标准的半数发给补助。

五、大专院校、中专和技工学校带工资上学的学生,由工资支付单位按所在地标准发给补贴,停薪上学的职工不给补贴。上述学校的委托培养、自费学生以及各类社会办学的在校学生,学校一律不发给价格补贴。

六、凡经县以上教育部门考核正式录用,实行工资制的民办教职工的价格补贴,按固定教职工对待。

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和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按每户一个职工的标准增加补助;如果一户双职工都死亡的,而且两个职工所赡养的直系亲属范围不相同的,可按两个职工的标准增加补贴。

八、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工和勘探、铁路等流动性较大部门的职工,按工资支付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发给补贴。

九、由国内单位发工资的出国留学进修和工作人员的价格补贴,按工资支付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发给补贴。

十、职工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后,获准在国外定居者,一律不发给价格补贴。

十一、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属于价格补贴标准方面的,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属于发放范围、资金财务处理方面的,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