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太原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11.14施行日期: 1995.11.14题注: (1995年11月1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政发137号发布) ...
太原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太原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11.14 施行日期: 1995.11.14 题 注 : (1995年11月1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政发[1995]13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街道办事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行政职能,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各城区、古交市〔以下称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市)人民政府领导,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行使基层政权的相应权力。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关地区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工作,进行行政管理。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以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和第三产业为重点,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把辖区建设成为社会安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生活方便的文明社区。 第二章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按地域和居民人口,以及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开展工作的原则设立。管辖区域的人口一般为5-10万人。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区(市)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街道办事处的职权和任务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行使区(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实施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其行政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上级主管部门要听取所在街道办事处意见。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有权对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布置地区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工作任务,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的任务 (一)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发展和管理街道经济,制订街道经济发展计划,组织、检查、督促所管经济组织开展工作,管理街道财务审计; (三)参与辖区内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中有关公建配套设施落实的检查督促; (四)制订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和武装工作,加强外来人口管理; (五)开展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社区文化和科普、体育、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劳动力管理工作; (六)加强居民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组织培训居民委员会成员,促进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七)开展社区服务,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社会福利生产;做好拥军优属和社会救济等基层社会保障工作;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八)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驻地单位和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空、防汛、防震、防火、抢险救灾工作; (十)办理区(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及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街道办事处可设综合办公、城建城管、经济、民政、司法等办事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可对工作部门设置、人员配置及职责、任务作相应调整,但须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召集和主持街道办事处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办事处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组织实施对街道办事处各工作部门及人员的考核、奖惩、调整、任免; (四)召集和主持辖区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街道管理联席会议; (五)签发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决定和文件。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因故缺位时,由一名副主任行使主任职权。 第五章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在街道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按照街道党委确定的原则和精神,讨论决定街道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必要时,可吸收办事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建立街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的有关问题。对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驻地单位必须遵照执行,街道办事处有权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居民监督,共商辖区内大事,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搞好社区建设。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展民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工作,沟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建立适应工作和居民需要的接待制度、值班制度、联络员制度。 第六章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关系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对区(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中有突出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区(市)人民政府反映、请示。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接受区(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指导。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属于自己办理的行政业务,不得交给街道办事处承办;未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下达指标考核街道办事处;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应报请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从责、权、利等方面统一布置下达。 第二十条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应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督促检查,向街道办事处通报工作情况,并在业务范围内配合街道办事处工作。街道办事处应支持其完成自身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是工作指导关系。属于街道办事处自行办理的行政业务,不得交给居民委员会承办。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所属经济实体、资金、财产等,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无偿占有和平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