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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

山西 发布于 2023-8-15 10:55

阳泉市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阳泉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6.30施行日期: 1993.05.01题注: (1993年6月30日阳泉市人民政府文件阳政发61号发布)全文为 ...

阳泉市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阳泉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6.30

施行日期: 1993.05.01

题     注 : (1993年6月30日阳泉市人民政府文件阳政发[1993]61号发布)

全文

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1993]110号令),完善国有企业的劳动制度,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待业保险的范围、对象

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街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享受待业保险的对象: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企业辞退的职工;

(五)经各级政府批准关、停的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六)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规定被企业除名、开除的职工;

(七)国有企业不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0.5%的富余职工。

二、职工待业救济金标准

(一)待业救济金待遇:

1、待业救济金按照“基本救济金”加“工龄补助金”的办法进行发放。基本救济金的标准为五十五元。工龄补助金按职工待业前的工龄。每满一年按一元发放。待业期间不计算工龄。

2、符合本规定第一条(一)、(二)、(三)、(五)、(七)项的职工,累计工龄不满五年的,待业救济期限为十二个月,按基本救济金加工龄补助金标准发放;工龄在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待业救济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前十二个月发基本救济金和工龄补助金,后十二个月只发基本救济金。

3、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四)、(六)项的待业职工,待业救济期限为十二个月,只发基本救济金。

4、基本救济金标准可以按照本市物价和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指数变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待业职工的医疗费及其它待遇:

1、待业职工在享受待业救济期限内,每人每月医疗费七元,随救济金一同发放。

2、待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确需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持医院证明提出申请,到市、县(区)职工待业保险管理所指定的医院治疗,持医药费凭据补助60%,一次最高不得超过三千元。

3、待业职工在待业救济期内,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救济标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县(区)职工待业保险管理所核实后,酌情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

4、待业职工在待业救济期内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五百元。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一)、(二)、(三)、(七)项的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死亡的,发给其直系亲属抚恤金,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放四十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放三十元,最长期限均为十二个月。

6、女职工在待业救济期内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一次性补助二百元。

三、待业保险费收缴比例

(一)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待业保险费,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

(二)“三资”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每人每月一点五元收缴。

(四)遵照国家、集体、个人分别负担的原则,职工每人每月缴纳待业保险费一元,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发工资时代为扣缴。

(五)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企业缴纳待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别在行政费中列支。

(六)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待业保险费,由其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所注册的职工待业保险管理所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年终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待业职工的重新就业

(一)待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领取营业执照为准)。可将其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如有特殊困难,还可在有可靠的经济担保情况下,经市、县(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部分低息短期扶持资金,到期本息一次归还。

(二)对安置待业职工就业的单位(签订合同两年以上),市、县(区)职工待业保险管理所可将待业职工本人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付给安置单位,作为转业训练经费和工资补偿。

(三)为鼓励企业积极安置待业职工再就业,企业每录用一名待业职工(签订合同三年以上),经市、县(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待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核发转业训练费二百元。

(四)“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后的再就业,按省劳动局[1991]2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五、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区营企业、街道企业以及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待业职工保险的管理工作。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三)市、县(区)设立职工待业保险管理所,具体经办待业保险业务。

六、罚则

(一)以非法手段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其他待业保险费用的,由待业保险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待业保险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待业保险机构违反规定拖欠支付待业救济金和其他待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七、附则

(一)过去我市有关待业保险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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