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04施行日期: 1986.12.04题注: (1986年12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04 施行日期: 1986.12.04 题 注 : (1986年12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1986)95号发布)(编者注:本细则已被2007年6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应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与税额见附表。 外省市在我省营运的车船,应在经营所在地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除《条例》第三条规定免税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非营业用的其他非机动车船; 二、为便利残废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 三、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 四、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五、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暂免征车船使用税; 六、对因损坏、检修、待报废以及停驶的车船,凭公安车管部门的停驶手段,在停驶期间免税。 第四条汽车拖车的税额,按照载重汽车税额的七折计征车船使用税;拖拉机的税额,按机动车载重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拖轮按每马力折合零点五吨计算净吨位。 客货两用汽车,只就载货吨位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缴纳车船使用税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可根据我省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定期给予减免税。 第六条企业及应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车船,应由使用单位(个人)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对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免税车船,应由出租单位(个人)缴纳车船使用税。 条七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税款于三月份征收入库,下半年的税款于九月份征收入库。 第八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及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提供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公安车管机关审验车辆时,税务部门应该参加,检查纳税情况,对不按规定纳税的车辆,不发给验车合格证。 第九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从《条例》实施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船 舶 税 额 表 附:表二: 车 辆 使 用 税 税 额 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