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9.04 施行日期: 1988.09.04 题 注 : (1988年9月4日 新政发[1988]118号) 全文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快我区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努力建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机制,全面推进各行各业的科技进步,使科学技术成为我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柱,现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所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所长是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在研究所处于中心地位,对上级和本所职工负责,对研究所的人、财、物和研究、开发、经营等实行统一领导。 所长有权决定所内机构设置、中层干部任免和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在编制范围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有权决定人员的调整和调动;对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的人员有权进行考核、选择;对于不适合本单位工作的其他人员的调入有权拒绝接受;有权按规定奖惩职工,决定职工的奖金、福利待遇。 研究所的副所长、总工程师必须由所长提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命。研究所所长任期每届三至五年,可连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完成年度任期目标的所长,经主管部门认可,其工资可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之和的20—40%向上浮动,浮动部分从研究所奖励基金列支。 各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坚持政研分开,对所属研究所进行方针指导和协调服务,切实保证所长负责制的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每年要对所属研究所的所长进行考评,对达不到任期主要目标的所长要追究责任,对确实不胜任的要经过必要的程序予以免职。主管部门在研究所所长任期届满后,要对研究所的工作进行全面考察,对成绩显著的所领导,要给予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并以此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对有重大成绩者,报请上级部门给予重奖。 二、鼓励各类独立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明确规定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科技水平和确保科研后劲的承包指标,并将指标完成情况与经营者和科技人员的工资、奖金挂钩。 要逐步推行在科研机构内部或面向社会的公开招标,通过竞争来选择并确定经营管理者。承包指标经科研机构民主讨论后,由主管部门会商科委等有关部门审定并予以公布。要本着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在科研机构职工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认定经营管理者,并报同级科委备案。 实行承包的科研机构,要合理安排各项任务,搞好收益分配。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奖金与科技服务收挂钩的条件下,对职工按在岗不在岗、编内编外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职工原有工资级别只作为档案工资,在调动工作或离退休时使用。承包指标可按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落实到研究室、课题组。 主管部门可对经营管理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机构提出转向、兼并、撤销的意见,报科委会商计划、编制、财政部门批准。 三、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发展成新型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或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科技开发企业。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通过为社会创造财富和对科技进步做出贡献,来改善的工作条件和物质待遇。 科研机构可以技术、资金向企业、企业集团参股,在不改变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也可以固定资产参股。科研机构以技术参股取得的收入中,作为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部分不得超过50%;以固定资产和资金参股取得的收入中,20%可作为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科研机构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 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机构,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比例与科学事业费减拨比例挂钩,其科学事业费要逐年减少,并于1993年前基本减完。科学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纯收入可由单位自主分配和使用,其所长及副所长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 实行科学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和科学事业单位,也要积极开展技术商品化的科技工作,努力挖潜创收,向科学事业费部分自给或全部自给过渡。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可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试行科学事业费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除根据事业发展特批的和自治区专拨的编制而相应增加的工资额外,增人不增钱、减人不减钱;其创收部分,50%作为发展基金,其余部分可自主分配。 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加速技术商品化的进程。自治区科委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我区技术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技术合同法》的正确实施。 科研机构可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纯收入中提取5—20%,奖励直接参与活动的人员,均不计征奖金税。 四、放活科技人员,鼓励他们进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是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同时,尽快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开发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新党发[1987]43号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放活专业技术人员的若干规定”(新政发[1988]33号文)的精神。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研究制定落实这两个文件的具体措施。 科技群团在国家有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组织的特点,积极组织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贸易等多种有偿服务活动,或创办科技经营实体。在税收、贷款等方面可享受科研机构相应的有关待遇。 要选派既懂经济又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科技人员到县、乡(镇)挂职或兼职,并切实保证他们充分发挥作用。 要充分重视从工人、农牧民中选拔和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尤其要重视对少数民族工人、农牧民的选拔和培养。要逐步建立工人技师职务制度,在乡镇企业中逐步建立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在农牧区逐步试行农牧民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 在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工作中,要进一步贯彻“两个离不开”的思想,鼓励少数民族科技人员与汉族科技人员密切合作,共同承包、租赁、创办、领办各种经济实体和从事各种科技服务活动。 五、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强化企业的竞争机制,推动企业的生产和其它经济活动切实转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 企业要制定技术进步规划,把技术改造、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人员技术培训等技术进步指标纳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企业上等级的考核指标体系。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将上述指标分解后,按年度进行考核。 工矿企业每年可按销售总额的1%提取技术开发基金,并从生产发展基金、技术成果转让收入中按规定提取技术开发基金,用于技术开发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减免的新产品税和增值税以及自治区的技术开发专项拨款应全部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 企业集团、大中型企业都要在改革中建立健全与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开发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中试基地。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要逐步配备必要的技术开发力量,也可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其它企业建立固定的技术协作关系。企业中直接从事技术开发的人员要逐步达到企业科技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企业要建立明确的技术责任体系,总工程师在企业的科技工作中,有人、财、物的决定权。在实行技术承包责任制的条件下,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可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立银行帐户。 要在税收、价格、投资、信贷等方面制定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凡列入自治区科委、经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合格后,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年。减免的新产品税款应全部用于技术开发。企业的新产品或优质产品可按国家与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优价。企业的技术性收入的税收办法应进一步放宽。 科技开发企业的新产品,经自治区科委、税务局审定后,从销售当月起,免征产品税、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实施专利技术开发的新产品,经自治区专利管理部门审批,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 六、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层次的科技推广、经营服务实体,逐步形成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具有新的运行机制的技术推广服务网络。 基层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农业科研机构的基层试验场站、应根据当地产前、产中、产后生产的需要,发展成独立的技术经济实体,通过有偿技术服务、技术经济承包和经营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等业务,改变单纯依赖政府拨款的状况,逐步形成自我发展能力。有关部门要在贷款、生产资料供应、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农业科研机构的基层试验场站开展技术服务所需要的农用生产资料,经批准后按计划下达各地就近供应,并允许有偿转让。 支持、鼓励农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大面积承包种植业、养殖业,为发展出口创汇型农业提供技术服务。允许农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经销自己选育、繁殖的良种、苗木和种畜。农业科技成果要实行有偿转让,对各类有偿技术服务合同,承包方、委托方、保证方以及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执行,尤其要按合同兑现对参与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的报酬。 各乡(镇)要有一名副乡(镇)长主管科技工作,并配备一名专职科技助理员。要积极培养农村中具有高、初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尤其是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加强少数民族知识青年的技术培训,建立一支当地用得上的、相对稳定的、有一定实用生产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农村科技队伍。 要充分运用和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参加“星火计划”、“丰收计划”和科技扶贫工作,为振兴农村经济作出贡献。 七、为了发挥高等学校学科比较齐全、知识和人才密集的潜力,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紧密结合,要大力扶持高等学校各种形式的科技活动。高等学校可以利用其人员、设备和各个渠道的资金,面向社会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培训活动;积极开展“燎原计划”的试点工作;兴办各种技术经济实体。鼓励高等学校建立与其专业相适应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其编制主要从校内现有教学人员中调剂解决,少量的也应根据需要列编解决。对经济自立的技术经济实体实行企业编制。高等学校应该有一定的科研经费。科研经费除政府拨专款外,可从其教育经费中以2%的比例提取,还可从开展横向服务的收入中提取。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广泛开展横向联合,不断增强研究与开发的能力,逐步提高科研经费自立的能力。 高等学校的科技工作要有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我区优势科学技术的发展。要合理安排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比例,特别要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商品生产的相互联系和转化。高等学校要通过与科研机构、企业之间人员互相兼职,教学、科研人员交流和招聘客座研究人员等措施增强科研能力。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收入分配、减免税等享受与独立科研机构同等的待遇,其技术经济实体可执行独立科研机构创办的科技开发企业的有关规定。 八、切实支持和促进集体、个体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科技组织的发展。这些组织在投标承担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申报评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贷款和新产品减免税等方面,可享受与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同等的待遇。当地科委要帮助解决这类组织遇到的困难。 九、为改革现行科技外事管理体制,加强对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区的科技外事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科委统一归口管理。自治区的科技外事活动,应经主管部门报自治区科委审核,并由自治区科委按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自治区科技外事工作要贯彻全方位开放、东联西倾的战略方针,实行技贸结合。要建立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实行优惠政策,扶植和支持新技术产业;要组建对外科技贸易机构,打开苏联、东欧和西亚的技术产品市场,促进以科技为支柱的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增强投入,切实把发展科学技术放到经济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计划、财政、金融、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事等部门要研究和制订支持政策,监察、审计、政法等部门要支持改革,保护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科技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政府必须下决心调整投资政策,增加对科技事业的投资,科技拨款的增长速度必须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速度,逐步提高科技拨款在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比重。明后两年,自治区区级财政划拨的科技三项费用每年递增150万元;自治区科学事业费预算每年递增300万元。自治区计划、财政部门应开辟专门渠道,每年拨出一定资金作为科技成果推广经费;要安排一定的科技外汇指标,以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各类研究机构的大型仪器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除按原规定渠道解决外,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应予开辟渠道,增加投入,统筹解决。为了鼓励科研机构改善自身的工作条件,提高研究与开发能力,“七五”期间,对科研机构自筹资金的基建项目免征建筑税和配套费。三项费用要逐步采取招标,引入竞争机制。 各部门、各行业、企业和农村牧区都要增加对科技进步的投资,使科技经费由单纯依靠财政拨款,转为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形成中央、地方、企业、金融界、民间、海外等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资体系。各级财政、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开辟和扩大科技贴息贷款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对科技工作进行投资。要有偿使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装备、实验室,加强互相间的渗透。允许经营效益好的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集资。 要尽快建立自治区科技发展基金,其经费来源可为科技三项费用有偿合同的回收经费,财政专项拨款,科研机构削减的科学事业费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等。各地州市也应相应地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各厅、局要从生产基金或建设基金中提取1—3%,用以建立行业科技发展基金。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改革现行科技经费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要引入竞争机制,采用建立基金、匹配投资、贴息贷款等方式,运用招标、签订合同、承包等办法,管好、用好科技经费,提高科技投资效益。 十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 十二、过去有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自治区科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