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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增容费征收暂行办法

2023-8-15 10:43| 发布者: hao898| 查看: 536| 评论: 0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增容费征收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7.12施行日期: 1988.07.01题注: (1988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增容费征收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7.12

施行日期: 1988.07.01

题     注 : (1988年6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88年7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新政办[1988]98号)(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8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拓资金渠道,使基础设施逐步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乌鲁木齐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增容费(以下简称“两费”),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系对在城市进行基本建设和有新开建筑面积的技术改造项目,不论其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如何,均按其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向建设单位征收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费用。

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以下简称“增容费”),系对从外地进入乌鲁木齐市从事某些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批准成建制地迁入乌鲁木齐市区和成批地从外地调入人员的单位,按一定标准征收的用于增加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容量的费用。

第三条

“两费”的征收,要遵照“符合市情,取之有度,用之得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促进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所征资金,由财政专户存储,只限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中最急需的城市项目,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二章 配套费的征收

第四条

征收范围:凡在城市规划区(1600平方公里)之内进行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进行有新开建筑面积的技术改造项目,依照本办法,由建设单位(或建设人个人)向城市一次性交纳配套费。

在160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之外进行项目,凡使用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热力煤气等基础设施的,照征配套费。

第五条

计征标准:凡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土建投资的项目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在30%以上(含30%)的,根据该项目的性质以及建址所处的地带,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配套费:

属城市繁华区范围以内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以比例计征。属繁华区范围以外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比例计征。城市繁华区的范围,由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根据目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划定并绘制成图,具体执行照图确定。

基建项目,其土建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低于30%的,其配套费减半征收。

技改项目,其土建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低于30%的,免征配套费。

翻建房屋以及在技改中更新房屋的,按其新增面积投资额,依照本条上列规定计征配套费。

私人经批准自建住宅,仍按照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城建补助费,不再交纳配套费。

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减半征收配套费。

第六条

除上条规定减免的项目以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免征配套费:

1.教育(全日制大中专、中小学校及列入国家教育计划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卫生医疗(医院、疗养院)、民政福利、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等项目。但教育、卫生医疗、民政福利部门办的不属教育、医疗性质的经营性项目不予免征。

2.体育馆(场),文化部门建的专业性影剧院、文化馆(站)。

3.理发、浴池业的专项建设项目。

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和经市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厅联合批准的交纳配套费确有困难的项目。

第七条

征收程序:

1.配套费由乌鲁木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组织征收,交存市财政局在市建行开设的“两费”专户。

2.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市规划局划定的红线图,向市建委申报交纳配套费。经市建委审核后,持市建委通知单向所在建行办理配套费划转手续或交款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财政局“两费”专户银行的收款凭据向规划局办理施工许可证。

3.分年度施工的项目,配套费实行一次性计征,按年度计划分年预交,竣工时结清。

4.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及时、主动向市建委结清配套费。市建委根据配套费结算单,通知市政部门给建设单位接通市政公用设施。凡竣工后未结清配套费的,不准使用城市基础设施。

第八条

减征、免征审批手续:属于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1、2、3项规定减免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计委或经委批准该基建、技改项目的文件和市规划局划定的红线图,到市建委办理配套费减免手续后,持市建委减免配套费通知单向规划局办理施工许可证。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4项规定须个别批准免征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市建委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厅联合批准后,方可予以免征。对其中较大的项目还应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上述减免项目,竣工后如改变用途,或经查不属于减免范围的,须如数补交应征的配套费。违者不准使用城市基础设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及项目审批机关,应将配套费计入项目总概算,工程竣工后,据实列入工程总决算。

建设单位交纳的配套费免征建筑税。

第三章 增容费的征收

第十条

外地来乌鲁木齐承揽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按其实际施工天数和总人数,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由市建委向该企业收取增容费。拒交此项费用的,市建委有权收回其许可证,不准在乌鲁木齐承揽工程。

违反乌鲁木齐地区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未办理登记、无照施工的外地建安企业,市建委除照章处罚外,对其无证施工期间加倍收取增容费(即每人每月30元)。

市公安部门及有关银行,要配合市建委进行此项增容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地迁入乌鲁木齐市的单位,以及从外地向乌鲁木齐市调入人员一次达20人以上的单位,按每人1千元的标准和实有落户总人数计算,由单位一次性交纳增容费。不交或少交增容费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落户。

第十二条

外地来乌鲁木齐从事劳务、经营活动的个体人员以及国营、集体单位人员,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代办征收增容费,按月收取,交存城区财政。其标准为:

缝纫、裁剪每人每月20元,木工、油漆每人每月15元,弹棉花每人每月10元,修鞋每人每月5元,零星参加建筑、修缮的零散人员每人每月15元。从事其他劳务的,视其收入情况每人每月收取5至10元;从事商品销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视其收入情况每人每月收取20至30元。

在城市繁华区范围以外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人员,减半征收增容费。

依照第十条规定交纳了增容费的外地建安企业,不再交纳本条规定的增容费。

第十三条

成建制迁入或成批调入人员的单位的增容费,属于企业单位的,在企业管理费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两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市征收的“两费”和城区征收的部分增容费,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城区政府统一掌握和管理。市和城区财政、物价、审计、建行等部门实行监督。

收取的“两费”免交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

第十五条

征收“两费”时,收费单位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禁止超出规定滥收乱扣,不准重复计征。对于计收不当的,经物价、审计部门调查并提出意见后,市和区人民政府应责令代征部门及时纠正。对于在征收“两费”中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市和城区人民政府要严厉查处。

第十六条

“两费”使用范围只限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和液化气站、供热、垃圾处理、路灯、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方面最急需的新建项目的资金补充,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两费”的使用,由市建委负责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会同计划、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报自治区建设厅和计委批准后实施。

城区所收增容费的使用,可比照上述使用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开征“两费”后,过去开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以及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依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条例》和《办法》继续征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七月一日以后续建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