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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暂行规定

2023-8-15 11:23| 发布者: aspxbs| 查看: 319| 评论: 0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01施行日期: 1988.01.01题注: (1988年8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01

施行日期: 1988.01.01

题     注 : (1988年8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 新政发[1988]101号)

全文

为了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更好地完成农业税任务,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

1.对耕种下列土地的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1)粮食、豆类、薯类、饲料、饲草等作物的收入;

(2)棉花、油料、糖料、麻、烟等经济作物的收入;

(3)西瓜、甜瓜、打瓜籽、啤酒花、药材、蔬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

(4)水果、葡萄、核桃等农林特产及培育树苗的收入。

2.对耕种下列土地的农林特产收入除征收农业税外,另加征农林特产税:

(1)西瓜、甜瓜、打瓜籽等瓜类收入;

(2)葡萄、苹果、梨、挑、杏、枣、李、核桃、无花果、石榴等水果收入;

(3)啤酒花、药材、香料、调料等特产收入及培育树苗的收入。

二 、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税额的计算,以当年的播种面积亩数为单位,根据各种作物收入情况确定税额的类别。

1.农业税的税额分为三类:一类为种植粮食、豆类、薯类、饲料、饲草等以及征收农林特产税的各种作物,每亩征收4公斤小麦;二类为种植棉花、油料、甜菜、烟、麻、蔬菜(不包括城市蔬菜)等作物,每亩征收8公斤小麦;三类为城市蔬菜作物,每亩征收12公斤小麦。

2.农林特产税的税额分为两类:一类为种植西瓜、甜瓜、打瓜籽、桃、杏、枣、李等作物,每亩征收10公斤小麦;二类为种植葡萄、苹果、梨、啤酒花、药材等作物及培育树苗,每亩征收11公斤小麦。

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定额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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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

农林作物种类│粮食、│棉花、│ 蔬菜 │西瓜、│葡萄、苹

│豆类、│油料、││甜瓜、│果、梨、啤

│薯类、│甜菜、││打瓜籽│酒花、药

│饲料、饲│烟、麻││、桃、│材等作物

│草等作物│、蔬菜│(城市)│枣、杏│及树苗

││等作物││李等作│

││││物 │

│││││

农业税每亩税额│4 │8│12│4│ 4

(小麦、公斤) │││││

│││││

农林特产税每亩 │× │×│×│10│ 15

税额(小麦、公斤)│││││

│││││

合计 │4 │8│12│1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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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本表的个别作物,其税额由各县、市根据收入大小确定之,但不得超过最高税额。

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税额,不分地区、不分经济性质,不分经营方式,均按一个标准执行。

三、计税面积的计算:

1.正、复播面积只计征一次。正播和复播作物不属同一税额的,按高一类的税额计算。多种作物间种的,以主要作物的税额计算。

2.水果、葡萄、啤酒花等多年生作物,按结果面积计征。未结果的面积,原为计税面积改种的,仍按原种植作物的税额征收,如原为荒地或免税土地的,未结果前继续免税;新栽果树、葡萄等多年生作物,从有收入的第二年起按有关规定税额计征。

3.在同一果园内栽有多种果树,以主要的果树种类确定税额。

4.零星果树可按当地习惯以株数折合亩数或以单株(已结果)计征,如核桃、无花果等。

四、下列土地减征、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1.耕种新开垦的荒地免税五年。

2.农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学校专门用于科学试验的土地免征。

3.农业系统事业性质的良种繁育场,按照农业部门的安排对繁殖粮、棉、糖料、油料、烟叶、麻类、蔬菜的良种面积达到总播面积的70%,免征其全部农业税;达不到70%的,按实播良种面积减征。

4.合理的轮歇地和确实无法耕种的盐碱地免征。

5.房前屋后(在划定的宅基地内)和确实难以计算的零星作物免征。

6.原纳税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于非农业生产建设并交纳了耕地占用税或属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土地免征;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用的计税土地,一律不免。

7.对于边境县,按应征农业、农林特产税税额(扣除减免后),减征30%。

对农户承包的耕地,无故弃耕者,按上年的各种播种面积计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不予减免。

五、解放军系统(含军马场)经营的农业生产用地,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仍按原核定税额(小麦)任务征收(单价按当年的计算)。但部队耕种原国营农场、集体经济的纳税土地,应按原征收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税额交纳。

六、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

1.在计税土地上因遭受水、旱、风、雹、冻、虫、病等自然灾害,致使纳税人的收入减少,应给予适当减免。减免办法一般可按受灾面积及其受灾程度计算减免税额。纳税人在申报受灾情况时必须实事求是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多报,扩大灾情。征收部门有权审阅纳税人的财务、统计等资料和实地察看受灾情况。

有些水果生产因大年、小年区别,不属受灾范围,不得减免农业税或农林特产税。

2.社会减免的对象主要是革命烈士家属、在乡残废军人、五保户以及根据扶贫政策规定的贫困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

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各项减免款必须及时退到纳税人手中,如有截留、挪用等现象,以违反财政纪律论处。

七、国营农场、集团单位不论实行何种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均由场部、单位统一办理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申报、交纳、减免等事项。

八、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两项税款,由征收部门一并征收,分别开具收据,按国家预算科目缴入金库。

九、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以中等小麦(三等)计算税额;按当年国家的合同定购价折算金额,以征收代金为主。

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税额包括10%的地方附加在内。地方附加于每年年底按两项税收的入库总额的十一分之一的比例提取,主要用于农村地方公益事业。国营农牧场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地方附加,应留给农牧场一部或全部,具体比例由地区、自治州、市决定。

十一、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区财政厅。

十二、本规定自1988年起施行,以前颁发的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