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2000年实际利用外资、内资和大项目计划目标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2.21 施行日期: 2000.02.21 题 注 : (2000年2月2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编者注:本目标已被2001年12月3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1件规章4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开放带动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外资、内资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快速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目标。 第二条2000年全市利用外资计划目标为42,400万美元;利用内资计划目标为799,000万元人民币;大项目为40个。 第三条全市利用外资、内资和大项目计划目标任务分解如下: (一)开发区 ┌───────┬────────┬──────────┬───────┐ ││外资│内资││ │ 责 任 单 位│(万美元)│(万元人民币)│大 项 目│ ├───────┼────────┼──────────┼───────┤ │1、经济区│10,000│100,000 │6 │ ├───────┼────────┼──────────┼───────┤ │2、高新区│8,000│ 80,000 │6 │ ├───────┼────────┼──────────┼───────┤ │3、净月区│5,000│ 70,000 │6 │ ├───────┼────────┼──────────┼───────┤ │4、汽贸城│ 0│ 20,000 ││ ├───────┼────────┼──────────┼───────┤ │5、电脑城│ 0│ 3,000││ ├───────┼────────┼──────────┼───────┤ │合 计│23,000│273,000 │18│ └───────┴────────┴──────────┴───────┘ (二)县(市)区 ┌───────┬────────┬──────────┬───────┐ ││外资│内资││ │ 责 任 单 位│(万美元)│(万元人民币)│大 项 目│ ├───────┼────────┼──────────┼───────┤ │1、宽城区│1,300│ 40,000 │2 │ ├───────┼────────┼──────────┼───────┤ │2、朝阳区│1,300│ 40,000 │2 │ ├───────┼────────┼──────────┼───────┤ │3、南关区│1,300│ 40,000 │2 │ ├───────┼────────┼──────────┼───────┤ │4、二道区│1,300│ 40,000 │2 │ ├───────┼────────┼──────────┼───────┤ │5、绿园区│1,300│ 40,000 │2 │ ├───────┼────────┼──────────┼───────┤ │6、双阳区│1,300│ 40,000 │2 │ ├───────┼────────┼──────────┼───────┤ │7、农安县│1,300│ 40,000 │2 │ ├───────┼────────┼──────────┼───────┤ │8、德惠市│1,300│ 40,000 │2 │ ├───────┼────────┼──────────┼───────┤ │9、榆树市│1,300│ 40,000 │2 │ ├───────┼────────┼──────────┼───────┤ │10、九台市 │1,300│ 40,000 │2 │ ├───────┼────────┼──────────┼───────┤ │合计│13,000│400,000 │20│ └───────┴────────┴──────────┴───────┘ (三)局、公司 ┌───────┬────────┬──────────┬───────┐ ││外资│内资││ │ 责 任 单 位│(万美元)│(万元人民币)│大 项 目│ ├───────┼────────┼──────────┼───────┤ │1、城建局│1,500│ 20,000 │1 │ ├───────┼────────┼──────────┼───────┤ │2、公用局│1,500│ 20,000 │1 │ ├───────┼────────┼──────────┼───────┤ │3、交通局│1,000│ 20,000 ││ ├───────┼────────┼──────────┼───────┤ │4、房地局│ 0│ 10,000 ││ ├───────┼────────┼──────────┼───────┤ │5、农业局│ 0│ 2,000││ ├───────┼────────┼──────────┼───────┤ │6、供销社│ 0│ 2,000││ ├───────┼────────┼──────────┼───────┤ │7、粮食局│ 0│ 2,000││ ├───────┼────────┼──────────┼───────┤ │8、畜牧局│ 0│ 2,000││ ├───────┼────────┼──────────┼───────┤ │9、水利局│ 0│ 2,000││ ├───────┼────────┼──────────┼───────┤ │10、林业局 │ 0│ 2,000││ ├───────┼────────┼──────────┼───────┤ │11、机电公司│800 │ 10,000 ││ ├───────┼────────┼──────────┼───────┤ │12、轻化公司│800 │ 10,000 ││ ├───────┼────────┼──────────┼───────┤ │13、商业公司│300 │ 10,000 ││ ├───────┼────────┼──────────┼───────┤ │14、医药集团│300 │ 5,000││ ├───────┼────────┼──────────┼───────┤ │15、银龙集团│200 │ 5,000││ ├───────┼────────┼──────────┼───────┤ │16、建工集团│ 0│ 3,000││ ├───────┼────────┼──────────┼───────┤ │17、星宇集团│ 0│ 1,000││ ├───────┼────────┼──────────┼───────┤ │合计│6,400│126,000 │2 │ └───────┴────────┴──────────┴───────┘ (四)驻外办事处 ┌───────┬────────┬──────────┬───────┐ ││外资│内资││ │ 责 任 单 位│(万美元)│(万元人民币)│大 项 目│ ├───────┼────────┼──────────┼───────┤ │1、北京办│200 │ 3,000││ ├───────┼────────┼──────────┼───────┤ │2、广州办│200 │ 3,000││ ├───────┼────────┼──────────┼───────┤ │3、大连办│200 │ 3,000││ ├───────┼────────┼──────────┼───────┤ │合计│600 │ 9,000││ └───────┴────────┴──────────┴───────┘ 第四条本计划目标所称外资,系指我国境外的资金;所称内资,系指我国境内、我市域外的资金;所称大项目,系指当年完成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的超千万美元外资项目和领到营业执照(筹建期间提供筹建营业执照)相当于超千万美元的内资项目,以及当年新签合同,并到位占投资总额10%以上资金的老企业新上超千万美元和相当于超千万美元的外资、内资项目。 第五条各责任单位要制定落实本单位计划目标任务责任制,确定责任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第六条经济、高新开发区完成的大项目中,应当有一个外资超1亿美元或内资相当于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 净月开发区完成的大项目中,应当有一个外资超5,000万美元或内资相当于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市外资办、经协办要加强计划目标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及时调度和通报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确保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 第八条市外资办、经协办要认真考核各责任单位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实际利用外资、内资要按照《长春市利用外资、内资指标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外资大项目,要提供当年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内资大项目,要提供当年新发的营业执照(筹建期间提供筹建营业执照);老企业新上外资、内资项目,要提供当年新签订的合同和占投资总额10%以上的对方资金到位证明。 第九条市政府对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目标的责任单位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本计划目标自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