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部分条款的决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12 施行日期: 1988.08.12 题 注 : (1988年8月12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文 鉴于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于1988年8月1日开始施行,故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制定的《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除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条款继续执行外,其他条款停止执行。 |